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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获得通过 明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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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获得通过 明年1月1日施行

7月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以15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下称草案)。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草案内容进行介绍。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是自1989年施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订。修订后,其内容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内容。据介绍,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今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审,于2016年1月29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尽管草案对评估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栖息地保护、违法售购野生动物的刑事处罚等内容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其中一些内容,尤其是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引起了专家忧虑。

中科院新疆生地所研究员马鸣早前接受采访时评价称,草案中关于“利用”合法化、“开发利用规划”等提法存在问题。

据介绍,草案总则第一条就提到了“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马鸣表示:“第一条这里就不应该强调“资源利用”。你是保护法,怎么一开始就要利用呢?自相矛盾。”

对于此种争议,6月27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当天上午全体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经多部门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一句;将第四条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

就“野生动物的利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今日接受采访时强调,新修订的法案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坚持野生动物保护优先,严格监管,规范利用的原则。”

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三方面突出了这个原则。

据介绍,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方面,这个“利用”包括科学研究、公益和科普教育、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公共卫生健康、狩猎等等。其原则是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尊重社会功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该以利用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资源为主,要有利于野外种群的养护,体现保护优先、有序有度地利用。“这个规定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也与相关国际公约,还有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一致的,”岳仲明称。

此外,岳仲明强调,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是前提,不能破坏野外种群和栖息地。

同时 ,岳仲明称,利用要强调监管,实行一系列的许可和标识管理,做到有序有度地利用。

据介绍,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监管主要有六个方面:

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我国传统中医药的资源,在人类防病治病中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的经营和利用我们也做了规范,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共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下,如果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审批和专用标识的管理。

3.在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中,被纳入名录的这些重点野生动物可以凭着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标识出售、利用。规定这些标识、许可目的就是要保障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可以追溯,要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野生动物制品流通的来源很清楚,通过标识体现出来。

4.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况,回应社会的关注,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这是我们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往前迈的一大步。据有关同志说,禁食这个规定在其他国家现在还没有,从立法上完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一规定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另外,也和国家刑法的有关解释相衔接,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的狩猎制。

6.对发布利用野生动物的广告实行从严管理,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所有相关广告都不能发,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售广告。同时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等提供交易服务。

基于前述,岳仲明称,在野生动物的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中,更强调保护优先,更强调对利用的严格监管,并且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定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有一些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对于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补偿机制方面,也进行了完善。据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介绍,修订后的法案扩大了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范围,不仅仅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同时把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列入到补偿范围。这意味着,今后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动物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可以按照当地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条款,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同时,本法中也提到,中央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助。

据了解,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已经27年没有经过大的修订,存在与生态现实滞后的情况。修订后的法案规定,未来五年会定期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称,野生动物保名录的长期未曾大调整,对物种的保护确实产生了一些影响。严旬表示,下一步对名录进行调整。

“对极度濒危的,原来等级比较低的,比如江豚,从二级提升到一级。有一些鸟类数量非常少,可能从“三有”名录中调整到国家一级。对有一些物种可能要降级,比如一些物种人工饲养的数量非常大,对人工种群可能要调出重点保护动物的范围,比如梅花鹿的人工种群全国可能已经饲养了上百万头,可能其人工饲养的种群不再列入重点保护动物,而是列入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名单中。”严旬称,下一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将会适时调整名录。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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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获得通过 明年1月1日施行

7月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以15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下称草案)。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草案内容进行介绍。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是自1989年施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订。修订后,其内容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内容。据介绍,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今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审,于2016年1月29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尽管草案对评估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栖息地保护、违法售购野生动物的刑事处罚等内容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其中一些内容,尤其是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引起了专家忧虑。

中科院新疆生地所研究员马鸣早前接受采访时评价称,草案中关于“利用”合法化、“开发利用规划”等提法存在问题。

据介绍,草案总则第一条就提到了“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马鸣表示:“第一条这里就不应该强调“资源利用”。你是保护法,怎么一开始就要利用呢?自相矛盾。”

对于此种争议,6月27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当天上午全体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经多部门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一句;将第四条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

就“野生动物的利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今日接受采访时强调,新修订的法案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坚持野生动物保护优先,严格监管,规范利用的原则。”

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三方面突出了这个原则。

据介绍,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方面,这个“利用”包括科学研究、公益和科普教育、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公共卫生健康、狩猎等等。其原则是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尊重社会功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该以利用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资源为主,要有利于野外种群的养护,体现保护优先、有序有度地利用。“这个规定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也与相关国际公约,还有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一致的,”岳仲明称。

此外,岳仲明强调,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是前提,不能破坏野外种群和栖息地。

同时 ,岳仲明称,利用要强调监管,实行一系列的许可和标识管理,做到有序有度地利用。

据介绍,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监管主要有六个方面:

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我国传统中医药的资源,在人类防病治病中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的经营和利用我们也做了规范,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共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下,如果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审批和专用标识的管理。

3.在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中,被纳入名录的这些重点野生动物可以凭着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标识出售、利用。规定这些标识、许可目的就是要保障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可以追溯,要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野生动物制品流通的来源很清楚,通过标识体现出来。

4.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况,回应社会的关注,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这是我们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往前迈的一大步。据有关同志说,禁食这个规定在其他国家现在还没有,从立法上完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一规定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另外,也和国家刑法的有关解释相衔接,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的狩猎制。

6.对发布利用野生动物的广告实行从严管理,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所有相关广告都不能发,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售广告。同时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等提供交易服务。

基于前述,岳仲明称,在野生动物的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中,更强调保护优先,更强调对利用的严格监管,并且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定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有一些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对于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补偿机制方面,也进行了完善。据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介绍,修订后的法案扩大了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范围,不仅仅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同时把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列入到补偿范围。这意味着,今后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动物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可以按照当地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条款,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同时,本法中也提到,中央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助。

据了解,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已经27年没有经过大的修订,存在与生态现实滞后的情况。修订后的法案规定,未来五年会定期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称,野生动物保名录的长期未曾大调整,对物种的保护确实产生了一些影响。严旬表示,下一步对名录进行调整。

“对极度濒危的,原来等级比较低的,比如江豚,从二级提升到一级。有一些鸟类数量非常少,可能从“三有”名录中调整到国家一级。对有一些物种可能要降级,比如一些物种人工饲养的数量非常大,对人工种群可能要调出重点保护动物的范围,比如梅花鹿的人工种群全国可能已经饲养了上百万头,可能其人工饲养的种群不再列入重点保护动物,而是列入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名单中。”严旬称,下一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将会适时调整名录。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