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未谨慎勤勉,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公司员工在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职。
浙江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