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兴区综合执法局接收到来自区人社局的移交函后,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对湖州某烤肉店进行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湖州某烤肉店于3月12日招聘未满16周岁的沈某上班,从事该店的服务员工作。因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相关规定,执法队员遂即立案调查。目前,执法队员已将童工送交其父母,并依法对该烤肉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来源:湖州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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