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编辑 | 赵孟
因在网上购买并养殖赫曼陆龟,2021年11月,养殖户王辉(化名)被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2年4月8日,此案迎来转机,禹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对王辉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4月11日上午,王辉回到家中。
转机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并于4月9日正式施行。
此前,禹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为,赫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Ⅱ,王先生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王辉辩护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佳德告诉界面新闻,“依照新的司法解释,王先生的行为将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黄佳德解释,根据《解释》第一条、第四条及第二十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若不属于“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只能作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具体而言,王辉购买养殖的赫曼陆龟不属于上述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入罪。
“此外,本案控辩审三方对于涉案的赫曼陆龟属人工繁育品种,已不存在争议。“黄佳德说。根据《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界面新闻梳理相关报道发现,近年来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动物养殖户和爱好者进行起诉的案件时有发生,涉案动物涉及乌龟、鹦鹉、豹猫等品种。一位资深动物养殖户告诉界面新闻,身边不少同行都卷入过类似案件,同行看到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都很激动,“感觉迎来了春天”。
北京桦天大案刑辩委员会主任肖之娥对界面新闻分析,类似案件的症结主要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即人工繁育的动物是否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关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相关犯罪。
此前,类似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何智娟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该解释的第一条,将“野生动物”扩大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扩大了打击面,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此后,这项规定被最高人民法院不断修正,早已被实质性修改,“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符合预期”。
何智娟代理过不少类似案件,据她观察,基层司法人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常流露出对于涉案人员的同情和理解,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只能严格依照法律处理。何智娟表示,新规出台前,她参与的大案刑辩团队会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唤醒他们对此类案件罪责失衡的共识和对当事人的同情,争取取保候审、不批捕等结果,共同推动此类案件妥善解决。
新规出台后,将会如何影响在审或已经审结完的类似案件?肖之娥认为,对于在审的类似案子,都将有可能获得无罪、撤案或者不起诉的结果;对于已经审理完的案子,以此理由来申诉则可能还是会被驳回,不会有影响,但在减刑方面应该会有所帮助。何智娟表示,对于已经审理完的案子,可以考虑申诉,一旦启动再审,将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解释》。
“对于基层司法人员来讲,今后再去处理相关案件,就有了很充分的依据;对于律师来讲,这类案件的业务也做到头了。”何智娟告诉界面新闻,新规出台后,一位因办理鹦鹉案结识的法官给她留言,“在鹦鹉案中,我在依法裁判与保护公民权利二者中间承受着煎熬,现在释然了。”
关于新规不完善的讨论也值得关注。肖之娥表示,《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还是给入刑留了口子,即“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释权,更多的是在办案机关。
何智娟认为,司法人员拥有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如何去理解《解释》第十三条“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可能会出现分歧,所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及时更新很重要,期待更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动物被纳入。
此前,为区别监管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和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2018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公开资料显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包含水生和陆生两类,其中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分别于2017年、2019年、2021年分三批纳入共计34种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仅于2017年纳入9种。
“由于名录尚未更新,还不能说此次《解释》直接解救了某个具体的动物(养殖)行业,只能说解救了一批正在被刑事追诉的人。”肖之娥说。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