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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如何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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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如何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在实践中最大的异常点是执法标准不统一,本地或区域保护现象时有发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见习记者 朱恩民

编辑 | 赵孟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出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

《意见》指出,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

此前的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即已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并强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中,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既是应有之义,也是建设统一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石。”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创新研究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对界面新闻分析,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路径是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确保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而加强法治化的核心原则是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和标本兼治。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教授、特聘博士生导师管晓峰告诉界面新闻,其实相关法律早就有规定,主要短板一直是有法不依的执行问题,“就像一个桶能够装多少水,不是取决于最高的那块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板。”

“在实践中最大的异常点是执法标准不统一,本地或区域保护现象时有发生。”李俊慧认为,继续通过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执法司法体系,解决产权保护领域的“相似案件处理结果不相似”或“类案不同判”现象,在统一大市场的框架下,实现执法司法统一规范,可以增强行为结果预期稳定性。

此外,《意见》强调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管晓峰解释,其目的就是要保护生产力,“不要等查处完之后,涉事公司也就完了,应该要去衡量是保护生产力重要,还是立即处罚企业家重要?”

具体应该如何保护?管晓峰建议,最简单的办法是依据企业规模移交管辖。具体而言,凡是涉及到税收和就业问题的大型规模企业,最好可以移交给上级法院,再指定外地法院受理,本地没有管辖权,防止利益纠纷。

管晓峰还建议,涉案企业的费用都应该统一归省级部门收取,诉讼费、执行费,包括民事诉讼罚款等费用都不能归地方,“合法的不归地方,违法的也不归地方,与地方没有利益关系。”管晓峰强调,这是短期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可以采取一种临时方法,等法制逐渐完善之后,再交由本地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年底相继揭牌成立;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揭牌;以此同时,各地也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告诉界面新闻,我国在主要城市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其意见精神是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与专门管辖,统一审理标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互联网法院,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

“知识产权法院虽然在级别上只是中级法院,但肯定要跨区域管辖,这需要在管辖上有法可依。”管晓峰表示,在畅通知识产权诉讼和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重点也是执行的问题,尤其是跨区域的执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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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如何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在实践中最大的异常点是执法标准不统一,本地或区域保护现象时有发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见习记者 朱恩民

编辑 | 赵孟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出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

《意见》指出,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

此前的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即已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并强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中,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既是应有之义,也是建设统一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石。”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创新研究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对界面新闻分析,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路径是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确保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而加强法治化的核心原则是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和标本兼治。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教授、特聘博士生导师管晓峰告诉界面新闻,其实相关法律早就有规定,主要短板一直是有法不依的执行问题,“就像一个桶能够装多少水,不是取决于最高的那块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板。”

“在实践中最大的异常点是执法标准不统一,本地或区域保护现象时有发生。”李俊慧认为,继续通过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执法司法体系,解决产权保护领域的“相似案件处理结果不相似”或“类案不同判”现象,在统一大市场的框架下,实现执法司法统一规范,可以增强行为结果预期稳定性。

此外,《意见》强调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管晓峰解释,其目的就是要保护生产力,“不要等查处完之后,涉事公司也就完了,应该要去衡量是保护生产力重要,还是立即处罚企业家重要?”

具体应该如何保护?管晓峰建议,最简单的办法是依据企业规模移交管辖。具体而言,凡是涉及到税收和就业问题的大型规模企业,最好可以移交给上级法院,再指定外地法院受理,本地没有管辖权,防止利益纠纷。

管晓峰还建议,涉案企业的费用都应该统一归省级部门收取,诉讼费、执行费,包括民事诉讼罚款等费用都不能归地方,“合法的不归地方,违法的也不归地方,与地方没有利益关系。”管晓峰强调,这是短期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可以采取一种临时方法,等法制逐渐完善之后,再交由本地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年底相继揭牌成立;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揭牌;以此同时,各地也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告诉界面新闻,我国在主要城市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其意见精神是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与专门管辖,统一审理标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互联网法院,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

“知识产权法院虽然在级别上只是中级法院,但肯定要跨区域管辖,这需要在管辖上有法可依。”管晓峰表示,在畅通知识产权诉讼和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重点也是执行的问题,尤其是跨区域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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