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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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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国务院日前发文,要求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国务院日前印发《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同时,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意见要求,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意见还给省级政府消除大班额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提出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关于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

意见指出,要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此外,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

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意见强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另外一条关于随迁子女教育的意见也值得注意,意见提出要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关于留守儿童,意见明确各地要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乡村及县级教师的待遇问题一直是教育问题的一大焦点问题。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提出县域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据新华网消息,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我国早在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2006年起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删掉“高于”,仅剩下“不低于”。

2009年起实施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再次重申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而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据华夏经纬网报道,今年4月,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日前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教育部门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另据河北新闻网消息,2015年11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切实提高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河北省规定,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并且还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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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发文,要求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国务院日前印发《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同时,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意见要求,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意见还给省级政府消除大班额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提出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关于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

意见指出,要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此外,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

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意见强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另外一条关于随迁子女教育的意见也值得注意,意见提出要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关于留守儿童,意见明确各地要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乡村及县级教师的待遇问题一直是教育问题的一大焦点问题。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提出县域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据新华网消息,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我国早在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2006年起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删掉“高于”,仅剩下“不低于”。

2009年起实施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再次重申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而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据华夏经纬网报道,今年4月,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日前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教育部门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另据河北新闻网消息,2015年11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切实提高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河北省规定,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并且还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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