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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代理商费用,曼秀雷敦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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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代理商费用,曼秀雷敦被罚

这是半年之内,曼秀雷敦第二次被罚。

图片来源:Pexels-Engin Akyurt

文|化妆品观察

5月6日,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曼秀雷敦”)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5.01万元,原因系拖欠代理商费用。

截自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2021年1月28日,曼秀雷敦因拖欠成都明嘉公司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明嘉公司”)费用被法院判赔,案由为合同纠纷。

在判决书下发后,曼秀雷敦于5月6日被强制执行95.01万元。这是半年之内,曼秀雷敦第二次被罚。

拖欠代理商费用100多万,曼秀雷敦被起诉

双方对簿公堂主要系曼秀雷敦拖欠明嘉公司费用近106万,该笔费用产生的缘由是“低价销售”。

根据一审判决书,2010年以来,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为了增加销量、抢占市场,要求明嘉公司广开渠道门路,积极拓展市场,包括以低于进货价进行销售,由此产生的费用差额先由明嘉公司垫付,而后由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支付给明嘉公司。

明嘉公司按此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并在2014年8月8日提交关于欠付费用的全部原始凭证,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经核对确认共欠费用约140万元,先后四次付款共计34万元,尚欠约106万元。明嘉公司屡次要求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支付所欠费用,但后者始终未付清。基于此,明嘉公司将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诉至法院。

在判决书中,曼秀雷敦方面对上述“指正”均予以否认,辩称:

一、与明嘉公司无合同关系。2010年至2013年明嘉公司与曼秀雷敦广州分公司签订了《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合同书》并实际履行,而明嘉公司与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曼秀雷敦公司无经销关系、无合同关系。

二、明嘉公司陈述的“2010年以来,成都分公司以低于进货价格进行销售,由此产生的费用差额先由明嘉公司垫付,而后由成都分公司支付”不符合事实,无证据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作出明确约定:未经曼秀雷敦广州分公司事先同意的活动产生的费用,分公司不承担;事先同意的活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不申请核销的,视为放弃收取。

另合同约定:对明嘉公司任何形式的承诺,经曼秀雷敦盖公章的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费用须经曼秀雷敦指定的主管或经理人员签字,最后取得曼秀雷敦公司盖章方能生效,业务员并不具有签字确认的权力,且其签字的单据无有效凭证予以支持。

基于此,曼秀雷敦请求法院驳回明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定:能够证实明嘉公司通过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实际经销曼秀雷敦的产品,也能证实明嘉公司就因此产生的补偿费用和核销垫付费用等相应事宜进行沟通。最终判决曼秀雷敦向明嘉公司支付639902元并承担利息;向明嘉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争议:业务员承诺的费用是否应生效?

结合上述陈述来看,曼秀雷敦认为,员工个人签字或承诺的费用不应生效,这也是此案件的争议点之一。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并未采信曼秀雷敦的这一主张,其依据在于,曼秀雷敦对员工职权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对外对抗合作方的依据,且曼秀雷敦并未举证其涉案的销售经理在交易中存在恶意。

另外,法院认为,对于明嘉公司来说,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销售经理与明嘉公司达成的经销货物补偿及核销垫付费用的行为,足以使明嘉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其行为后果应由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承担。

类似此次案件中“业务员向代理商承诺市场费用”,其实是化妆品行业较为普遍的情形,业内对“到底该不该兑现业务员的承诺”也意见不一。

一位国货彩妆品牌相关负责人对化妆品观察表示,品牌在开拓市场时,可能会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比如为了快速抢占网点、与竞品竞争,品牌有一些政策空间会授权给业务员,让其代表公司和渠道沟通,执行前向公司汇报即可。“有些条款,比如市场费用的补贴、销售价格等,合同是合同,实际执行并不一样,这基本上是默认的行规,尽管和合同里规定的有所出入,但也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公司肯定要兑现。”

某国货品牌大区经理也主张应该兑现,“一般情况下,销售经理和代理商沟通时,肯定是有公司授权的,业务员承诺的费用也是经过公司同意的,私自答应费用政策等真正核销的时候不就穿帮了嘛!”

但这其中,不排除一些“业务员联合经销商从品牌随便申请费用,最终损害品牌利益”的偶发现象,对此种情形,一些品牌却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咽”。

某头部美妆企业负责人在采访中就坦言,其品牌早期就曾遭遇“业务员为了业绩私自答应代理商条件,最后代理商找品牌兑现”的情况,彼时出于维护生意和品牌声誉只能兑现,但现在和经销商、业务员讲清楚了原则,“基本上就没有这种情况了,公司现在一切遵循合同。”

某山西化妆品代理商也表示,现在和品牌的合作已经规范许多,一切都按合同走,基本不会出现不认账的情况。“草莽时代,为了抢市场,低价销售补贴费用不可避免,业务员说了就认,现在基本没有了。”

对此,有律师则建议,鼓励签订正规的合同,以书面文件确认法律效应。法院判决不仅依据合同,也依据事实情况,“如果员工个人私自口头答应代理商费用,公司有权向员工追责;如果员工有公司授权,且事实情况清楚,即便没有以合同形式认定承诺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公司需按要求兑现承诺。”

接连吃罚单,大牌光环逐渐褪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被强制执行,已是曼秀雷敦不到半年时间内接受的第二次处罚。

2021年11月,广东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信息,曼秀雷敦旗下一款润唇膏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没收违法所得约50万元。

截自广东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罚决定书,曼秀雷敦生产的男士润唇膏SPF15-冰凉型(批号:J02340,生产日期:2019年7月10日)经抽检水杨酸乙基己酯检验结果为5.13%,经复检检测结果为5.22%,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注:水杨酸乙基己酯具有防晒功能,但刺激性较大,超过5%可能会对皮肤造成伤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男士润唇膏SPF15-冰凉型(批号:J02340,生产日期:2019年7月10日)1427支;没收违法所得49.57万元。

实际上,近几年曼秀雷频频因为产品质量被“点名”。2020年4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25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涉及两批次曼秀雷敦旗下的防晒喷雾产品;2021年8月1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曼秀雷敦生产的肌研美白双重保湿洁面乳被检出净含量标注项目不合格。

而从市场份额来看,曼秀雷敦过去“一家独大”的光环也在逐渐褪去。有数据显示,2015年,曼秀雷敦的唇膏在中国市场的市占率达60%;2019年天猫全网8月唇部护理(新)高交易品牌TOP20中,曼秀雷敦排在第一位。但近两年,中国唇部护理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例如菜鸟和配方师推出了B5胚芽唇部精华液,Cistto肤见推出了蜂蜜唇部精华油,极地之悦、MIXX觅研等则推出了唇乳产品,毕生之研推出了咖啡淡纹唇霜,这些品牌已然抢占了不小的市场份额。

有业内人士表示,“品牌形象建立非一日之寒,信任崩塌却是一瞬之间,再好的品牌也依赖市场口碑,在过去二三十年的发展中,曼秀雷敦较为成功的产品为唇膏,如今却频频发生负面新闻,一定程度上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其大牌光环早已不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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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代理商费用,曼秀雷敦被罚

这是半年之内,曼秀雷敦第二次被罚。

图片来源:Pexels-Engin Akyurt

文|化妆品观察

5月6日,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曼秀雷敦”)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5.01万元,原因系拖欠代理商费用。

截自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2021年1月28日,曼秀雷敦因拖欠成都明嘉公司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明嘉公司”)费用被法院判赔,案由为合同纠纷。

在判决书下发后,曼秀雷敦于5月6日被强制执行95.01万元。这是半年之内,曼秀雷敦第二次被罚。

拖欠代理商费用100多万,曼秀雷敦被起诉

双方对簿公堂主要系曼秀雷敦拖欠明嘉公司费用近106万,该笔费用产生的缘由是“低价销售”。

根据一审判决书,2010年以来,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为了增加销量、抢占市场,要求明嘉公司广开渠道门路,积极拓展市场,包括以低于进货价进行销售,由此产生的费用差额先由明嘉公司垫付,而后由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支付给明嘉公司。

明嘉公司按此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并在2014年8月8日提交关于欠付费用的全部原始凭证,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经核对确认共欠费用约140万元,先后四次付款共计34万元,尚欠约106万元。明嘉公司屡次要求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支付所欠费用,但后者始终未付清。基于此,明嘉公司将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诉至法院。

在判决书中,曼秀雷敦方面对上述“指正”均予以否认,辩称:

一、与明嘉公司无合同关系。2010年至2013年明嘉公司与曼秀雷敦广州分公司签订了《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合同书》并实际履行,而明嘉公司与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曼秀雷敦公司无经销关系、无合同关系。

二、明嘉公司陈述的“2010年以来,成都分公司以低于进货价格进行销售,由此产生的费用差额先由明嘉公司垫付,而后由成都分公司支付”不符合事实,无证据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作出明确约定:未经曼秀雷敦广州分公司事先同意的活动产生的费用,分公司不承担;事先同意的活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不申请核销的,视为放弃收取。

另合同约定:对明嘉公司任何形式的承诺,经曼秀雷敦盖公章的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费用须经曼秀雷敦指定的主管或经理人员签字,最后取得曼秀雷敦公司盖章方能生效,业务员并不具有签字确认的权力,且其签字的单据无有效凭证予以支持。

基于此,曼秀雷敦请求法院驳回明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定:能够证实明嘉公司通过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实际经销曼秀雷敦的产品,也能证实明嘉公司就因此产生的补偿费用和核销垫付费用等相应事宜进行沟通。最终判决曼秀雷敦向明嘉公司支付639902元并承担利息;向明嘉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争议:业务员承诺的费用是否应生效?

结合上述陈述来看,曼秀雷敦认为,员工个人签字或承诺的费用不应生效,这也是此案件的争议点之一。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并未采信曼秀雷敦的这一主张,其依据在于,曼秀雷敦对员工职权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对外对抗合作方的依据,且曼秀雷敦并未举证其涉案的销售经理在交易中存在恶意。

另外,法院认为,对于明嘉公司来说,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销售经理与明嘉公司达成的经销货物补偿及核销垫付费用的行为,足以使明嘉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其行为后果应由曼秀雷敦成都分公司承担。

类似此次案件中“业务员向代理商承诺市场费用”,其实是化妆品行业较为普遍的情形,业内对“到底该不该兑现业务员的承诺”也意见不一。

一位国货彩妆品牌相关负责人对化妆品观察表示,品牌在开拓市场时,可能会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比如为了快速抢占网点、与竞品竞争,品牌有一些政策空间会授权给业务员,让其代表公司和渠道沟通,执行前向公司汇报即可。“有些条款,比如市场费用的补贴、销售价格等,合同是合同,实际执行并不一样,这基本上是默认的行规,尽管和合同里规定的有所出入,但也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公司肯定要兑现。”

某国货品牌大区经理也主张应该兑现,“一般情况下,销售经理和代理商沟通时,肯定是有公司授权的,业务员承诺的费用也是经过公司同意的,私自答应费用政策等真正核销的时候不就穿帮了嘛!”

但这其中,不排除一些“业务员联合经销商从品牌随便申请费用,最终损害品牌利益”的偶发现象,对此种情形,一些品牌却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咽”。

某头部美妆企业负责人在采访中就坦言,其品牌早期就曾遭遇“业务员为了业绩私自答应代理商条件,最后代理商找品牌兑现”的情况,彼时出于维护生意和品牌声誉只能兑现,但现在和经销商、业务员讲清楚了原则,“基本上就没有这种情况了,公司现在一切遵循合同。”

某山西化妆品代理商也表示,现在和品牌的合作已经规范许多,一切都按合同走,基本不会出现不认账的情况。“草莽时代,为了抢市场,低价销售补贴费用不可避免,业务员说了就认,现在基本没有了。”

对此,有律师则建议,鼓励签订正规的合同,以书面文件确认法律效应。法院判决不仅依据合同,也依据事实情况,“如果员工个人私自口头答应代理商费用,公司有权向员工追责;如果员工有公司授权,且事实情况清楚,即便没有以合同形式认定承诺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公司需按要求兑现承诺。”

接连吃罚单,大牌光环逐渐褪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被强制执行,已是曼秀雷敦不到半年时间内接受的第二次处罚。

2021年11月,广东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信息,曼秀雷敦旗下一款润唇膏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没收违法所得约50万元。

截自广东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罚决定书,曼秀雷敦生产的男士润唇膏SPF15-冰凉型(批号:J02340,生产日期:2019年7月10日)经抽检水杨酸乙基己酯检验结果为5.13%,经复检检测结果为5.22%,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注:水杨酸乙基己酯具有防晒功能,但刺激性较大,超过5%可能会对皮肤造成伤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男士润唇膏SPF15-冰凉型(批号:J02340,生产日期:2019年7月10日)1427支;没收违法所得49.57万元。

实际上,近几年曼秀雷频频因为产品质量被“点名”。2020年4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25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涉及两批次曼秀雷敦旗下的防晒喷雾产品;2021年8月1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曼秀雷敦生产的肌研美白双重保湿洁面乳被检出净含量标注项目不合格。

而从市场份额来看,曼秀雷敦过去“一家独大”的光环也在逐渐褪去。有数据显示,2015年,曼秀雷敦的唇膏在中国市场的市占率达60%;2019年天猫全网8月唇部护理(新)高交易品牌TOP20中,曼秀雷敦排在第一位。但近两年,中国唇部护理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例如菜鸟和配方师推出了B5胚芽唇部精华液,Cistto肤见推出了蜂蜜唇部精华油,极地之悦、MIXX觅研等则推出了唇乳产品,毕生之研推出了咖啡淡纹唇霜,这些品牌已然抢占了不小的市场份额。

有业内人士表示,“品牌形象建立非一日之寒,信任崩塌却是一瞬之间,再好的品牌也依赖市场口碑,在过去二三十年的发展中,曼秀雷敦较为成功的产品为唇膏,如今却频频发生负面新闻,一定程度上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其大牌光环早已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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