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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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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证监会于7月13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等,还完善了上市公司内部问责与不当利益回吐机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称,证监会于7月13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股权激励方式仍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办法》明确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如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明确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可成为激励对象。另外,还完善了上市公司内部问责与不当利益回吐机制。

邓舸表示,《办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其中,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明确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可成为激励对象。

另外,《办法》放宽限制,进一步赋予上市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包括放宽了绩效考核指标等授权条件、行权条件要求;放宽对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定价要求;明确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不互斥。

本次《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三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等;四是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六是加强事后监管。

邓舸还表示,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计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1110个,其中,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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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证监会于7月13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等,还完善了上市公司内部问责与不当利益回吐机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称,证监会于7月13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股权激励方式仍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办法》明确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如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明确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可成为激励对象。另外,还完善了上市公司内部问责与不当利益回吐机制。

邓舸表示,《办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其中,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明确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可成为激励对象。

另外,《办法》放宽限制,进一步赋予上市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包括放宽了绩效考核指标等授权条件、行权条件要求;放宽对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定价要求;明确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不互斥。

本次《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三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等;四是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六是加强事后监管。

邓舸还表示,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计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1110个,其中,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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