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了重要承诺事项?河化股份第二大股东河化集团拟减持最高6%股份,遭河池市国资委指责“违约”

河化股份5月25日公告,近日收到河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河池市国资委”)发来的《关于要求公开披露河化集团减持股份争议事项的函》。

经公司对函件内容的核实,函件内容显示,河池市国资委注意到河化股份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载明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化集团”)拟减持所持有贵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1,967,3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6%)。

河池市国资委认为河化集团的公告隐瞒了重要的承诺事项,本次减持违反了河池市国资委与河化集团的上级单位关于不得减持河化股份股份的相关约定,现要求河化股份对其提出的异议信息予以披露。

据披露,2016年2月18日,河池市国资委与昊华化工总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书》,是为了促进河化股份良好发展,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河化集团转让持有的河化股份8700万股股份(占贵司总股本的29.59%)。河池市国资委认为该补充协议仅是对本次8,700万股份转让的约定,未改变河化集团减持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未改变“不得向河池市以外的地区转移河化集团公司的现有资产,不转移河池化工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的约定。同时该补充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剩余收益以及剩余的3749万股股份及今后的收益均留在河化集团使用”,也即未经协商一致,河化集团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河化股份股份。故此,河池市国资委认为河化集团如减持河化股份股份仍需遵守主协议(2005年5月25日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书)约定。河化集团本次减持违反了其在先承诺,构成违约,河池市国资委保留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的规定,河池市国资委要求河化股份依法及时公开披露该股份减持涉及《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资产重组协议书》等相关协议特别约定的信息,积极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提醒投资者,维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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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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