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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将制止家暴纳入见义勇为申请许可,如何确认仍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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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将制止家暴纳入见义勇为申请许可,如何确认仍需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和报案。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赵孟

近日,《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首次审议,其中明确,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引发关注。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类地方性法规并非首次被提出。2021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将举报家暴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围。据“江苏人大”发布消息,截至2021年12月,收到涉及举报家暴的见义勇为奖励行为110条,经见义勇为基金会核实奖励9条,发放资金3600元。2022年3月实施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

 “我个人赞同这样的立法价值取向和地方立法规则,因为见义勇为的核心是一个人为了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挺身而出,不考虑本人利益得失。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及时制止非常重要。”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告诉界面新闻,“但应当注意到,地方立法对于公民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是有严格限定条件的,并非所有制止行为都会被纳入见义勇为。”

比如,《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中就规定,公民发现、制止、报告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需经公安机关查实,对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此前有人士担忧,申请见义勇为的对象可能不包括被施暴者的亲属,这不利于制止家暴行为。不过,目前公开的《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并无此规定。

该草案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和报案。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蒋月也认为,制止家暴行为予以认定为见义勇为时,受害者的近亲属或者身边人不应该被排除在认定范围外。“因为他们制止暴力的行为,跟陌生人急公好义积极作为是一样的,而且受害人的亲友离施暴者更近,可能面临承担人身安全风险还更大些。”蒋月说。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介绍,一些地方出台此法规后,还需要有如何认定见义勇为称号的配套细则。例如,江苏省2020年4月曾发布并施行《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也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吕孝权曾对反家暴的地方性条例进行梳理,他向界面新闻介绍,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中国已经有至少13个省级行政区进行了反家暴的地方立法。此外,西藏和宁夏也通过修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促进了《反家暴法》在本地的适用。“目前来看,河南、河北等地也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草案。我相信陆续会有更多的省级行政区出台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只是快慢的问题。”他说。

吕孝权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一部国家法律,主要是从宏观层面,对全国性的社会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出台包括地方性法规在内的相关配套制度,才能使上位法更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各地方制定反家暴法规时,应该在不违背《反家庭暴力》“零容忍”原则的前提下,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并做出突破性的规定。

吕孝权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例介绍,《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了基础的制度设计,为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江苏省反家暴条例》设置了专章,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受理、所需材料、执行主体的职责,以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置措施等进行了规范;根据实践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8项举措。

吕孝权认为,对于制止家暴的行为,立法者和执法者应该相对采取宽容的态度,鼓励公民制止家暴。而公民在制止家暴的过程里,也应该尽到审慎的义务,根据施暴情节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不要采取过激措施。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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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和报案。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赵孟

近日,《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首次审议,其中明确,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引发关注。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类地方性法规并非首次被提出。2021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将举报家暴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围。据“江苏人大”发布消息,截至2021年12月,收到涉及举报家暴的见义勇为奖励行为110条,经见义勇为基金会核实奖励9条,发放资金3600元。2022年3月实施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

 “我个人赞同这样的立法价值取向和地方立法规则,因为见义勇为的核心是一个人为了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挺身而出,不考虑本人利益得失。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及时制止非常重要。”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告诉界面新闻,“但应当注意到,地方立法对于公民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是有严格限定条件的,并非所有制止行为都会被纳入见义勇为。”

比如,《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中就规定,公民发现、制止、报告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需经公安机关查实,对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此前有人士担忧,申请见义勇为的对象可能不包括被施暴者的亲属,这不利于制止家暴行为。不过,目前公开的《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并无此规定。

该草案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和报案。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蒋月也认为,制止家暴行为予以认定为见义勇为时,受害者的近亲属或者身边人不应该被排除在认定范围外。“因为他们制止暴力的行为,跟陌生人急公好义积极作为是一样的,而且受害人的亲友离施暴者更近,可能面临承担人身安全风险还更大些。”蒋月说。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介绍,一些地方出台此法规后,还需要有如何认定见义勇为称号的配套细则。例如,江苏省2020年4月曾发布并施行《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也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吕孝权曾对反家暴的地方性条例进行梳理,他向界面新闻介绍,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中国已经有至少13个省级行政区进行了反家暴的地方立法。此外,西藏和宁夏也通过修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促进了《反家暴法》在本地的适用。“目前来看,河南、河北等地也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草案。我相信陆续会有更多的省级行政区出台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只是快慢的问题。”他说。

吕孝权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一部国家法律,主要是从宏观层面,对全国性的社会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出台包括地方性法规在内的相关配套制度,才能使上位法更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各地方制定反家暴法规时,应该在不违背《反家庭暴力》“零容忍”原则的前提下,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并做出突破性的规定。

吕孝权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例介绍,《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了基础的制度设计,为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江苏省反家暴条例》设置了专章,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受理、所需材料、执行主体的职责,以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置措施等进行了规范;根据实践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8项举措。

吕孝权认为,对于制止家暴的行为,立法者和执法者应该相对采取宽容的态度,鼓励公民制止家暴。而公民在制止家暴的过程里,也应该尽到审慎的义务,根据施暴情节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不要采取过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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