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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1700平米,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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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1700平米,被行政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

浙江政务服务网消息,宁海县跃龙街道杨柳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1700平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责令退还农民集体土地,并处罚款3万余元。

经查实,2013年宁海县跃龙街道杨柳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跃龙街道杨柳村“老鹰坑”建造两间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后于2020年10月至12月搭建简易棚及浇筑水泥地面,用于墓碑雕刻及堆放。2022年3月17日经现场勘测,非法占用土地总占地面积为1700.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381.2平方米。建设现状为已建造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45平方米的两间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五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7.3平方米、17.6平方米、94.1平方米、189.7平方米、17.5平方米的简易棚,其余地面硬化。

经套合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本案所占用的1700.8平方米为有林地(农用地)。经套合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本案所占用的1674.9平方米为乔木林地(农用地)、25.9平方米为农村道路(农用地)。经核对跃龙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部分),所占用的1700.8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农用地中的林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宁海县跃龙街道杨柳股份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700.8平方米农民集体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1700.8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林地上新建的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45平方米的两间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五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7.3平方米、17.6平方米、94.1平方米、189.7平方米、17.5平方米的简易棚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并处非法占用1700.8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4016元。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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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1700平米,被行政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

浙江政务服务网消息,宁海县跃龙街道杨柳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1700平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责令退还农民集体土地,并处罚款3万余元。

经查实,2013年宁海县跃龙街道杨柳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跃龙街道杨柳村“老鹰坑”建造两间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后于2020年10月至12月搭建简易棚及浇筑水泥地面,用于墓碑雕刻及堆放。2022年3月17日经现场勘测,非法占用土地总占地面积为1700.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381.2平方米。建设现状为已建造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45平方米的两间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五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7.3平方米、17.6平方米、94.1平方米、189.7平方米、17.5平方米的简易棚,其余地面硬化。

经套合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本案所占用的1700.8平方米为有林地(农用地)。经套合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本案所占用的1674.9平方米为乔木林地(农用地)、25.9平方米为农村道路(农用地)。经核对跃龙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部分),所占用的1700.8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农用地中的林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宁海县跃龙街道杨柳股份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700.8平方米农民集体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1700.8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林地上新建的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45平方米的两间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五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7.3平方米、17.6平方米、94.1平方米、189.7平方米、17.5平方米的简易棚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并处非法占用1700.8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4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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