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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无法履约,企业可否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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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无法履约,企业可否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初期,疫情是可以自证的事实,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现在无法再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而主张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则会面临举证的困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见习记者 朱恩民

编辑 | 赵孟

因未能如期履行合同,宁波某文化传媒公司被投资人起诉退还本金和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该公司以“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近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承诺履约期间我国并无新冠疫情发生,被告辩称未能履约系新冠疫情所致,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信。

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界面新闻注意到,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不少企业宣称因疫情及相应的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界面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自2020年1月23日至今,共有3639篇合同纠纷文书中提及“新冠疫情不可抗力”,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类别。

那么,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对此,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记者会上表示,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先后4次发布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新冠疫情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不可抗力”的定义、适用情形作出规定。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不能认为,以新冠疫情来作为不可抗力都可以免责,一概而论显然是不行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告诉界面新闻,不可抗力有很多构成要件,任何人想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规避合同义务,必须证明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义务确实无法履行。“必须得看具体合同,例如商品房在疫情期间无法交付,但并不导致合同义务永远无法履行,不能因此就完全拒绝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90条同样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如果出现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一定要积极、及时和坦诚的和对方沟通,要告知对方自己的实际情况,减少对方的损失,这是你善意履行合同的表现,并且要尽可能的为对方着想,寻找替代方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对界面新闻分析。

薛虹介绍,如果无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完全规避合同义务,还可以引用情势变更条款协商调整合同关系,变更履行条件。

中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援引情势变更条款,也得证明这是真正的不可遏制的情势,非你所控制,而且必须得基于善意来引用,不能恶意利用。”薛虹提醒,情势变更并非是废止合同,或者完全拒绝履行合同,援引方也要尽到相应的勤勉责任。

如果是外贸合同,是否可以援引疫情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依据?

界面新闻注意到,疫情爆发之初,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中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后,国内贸促会及地方贸促机构相继发布公告称,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办理相关事实性证明,以获取相关援助。

法国华人律师协会秘书长姜琳2020年3月在接受科技日报采访时表示,如果合同适用的法律不是中国法,则需要根据其适用法律以及相关约定来具体分析。据姜琳介绍,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合同的适用法通常属于大陆法系或普通法系。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根据法国法,不可抗力是合同不能履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双方也可以援引和适用;英国法是普通法系的代表,可以援引合同落空原则,但不可抗力并非英国法中一个法定的免责事由,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适用的前提、适用机制和风险的承担,否则无法适用。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贸促系统共计105家商事证明机构累计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7526份,涉及俄罗斯、美国、德国等145个国家的业务,合同金额总计约1129.76亿美元,直接为企业减免违约责任近200亿美元。

薛虹对界面新闻分析,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初期,疫情是可以自证的事实,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但疫情之后签订的外贸合同,显然属于可以预见和避免的风险,现在无法再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而主张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则会面临举证的困难。

薛虹介绍,根据办理国际贸易仲裁案件的经验,新冠疫情发展至今,导致无法交货、交货迟延的合同违约数量直线上升,目前中国企业很少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

此外,据法治日报报道,今年俄乌冲突也对国际贸易履约造成影响,有企业反映收到部分国家个别企业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拒收货物、延期付款或取消合同,面临双向不可抗力违约风险。

国际贸易合同如果无法履约,应当如何处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程大中告诉界面新闻,合同双方一般会协商,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上诉到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毕竟法院判决或仲裁是非常耗费时间和成本的过程。”这时老客户之间协商相对容易,新客户协商会难一些。如果协商不好,一般会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国际仲裁,或者是上诉至合同双方约定的所在国法院,“各国都会对本国的企业有一定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祁欢也建议,外贸企业要了解双方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以及可以适用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签订合同时尽可能细致、严密,特别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定义、免责和违约救济、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应聘请专业律师审核,“事先去做,比事后出了问题再去寻求解决办法要好得多。”祁欢提醒,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一旦由于一国的防疫措施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沟通协商,尽力维持合同履行,同时尽量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企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

祁欢还提醒,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能想当然地将疫情或者防疫措施视为不可抗力,作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要注意避免企业借口疫情,援引不可抗力而恶意违约。程大中指出,市场贸易主体之间要相互信任,“从理论上讲,合约永远是不完全的”,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彼此信任是正常现象,一定要有契约精神。

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现象也引起了决策部门的重视。近日,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其中提到,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订单延迟、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指引和调解等服务;积极协助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合同逾期、延迟交货、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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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无法履约,企业可否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初期,疫情是可以自证的事实,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现在无法再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而主张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则会面临举证的困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见习记者 朱恩民

编辑 | 赵孟

因未能如期履行合同,宁波某文化传媒公司被投资人起诉退还本金和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该公司以“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近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承诺履约期间我国并无新冠疫情发生,被告辩称未能履约系新冠疫情所致,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信。

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界面新闻注意到,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不少企业宣称因疫情及相应的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界面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自2020年1月23日至今,共有3639篇合同纠纷文书中提及“新冠疫情不可抗力”,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类别。

那么,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对此,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记者会上表示,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先后4次发布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新冠疫情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不可抗力”的定义、适用情形作出规定。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不能认为,以新冠疫情来作为不可抗力都可以免责,一概而论显然是不行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告诉界面新闻,不可抗力有很多构成要件,任何人想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规避合同义务,必须证明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义务确实无法履行。“必须得看具体合同,例如商品房在疫情期间无法交付,但并不导致合同义务永远无法履行,不能因此就完全拒绝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90条同样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如果出现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一定要积极、及时和坦诚的和对方沟通,要告知对方自己的实际情况,减少对方的损失,这是你善意履行合同的表现,并且要尽可能的为对方着想,寻找替代方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对界面新闻分析。

薛虹介绍,如果无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完全规避合同义务,还可以引用情势变更条款协商调整合同关系,变更履行条件。

中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援引情势变更条款,也得证明这是真正的不可遏制的情势,非你所控制,而且必须得基于善意来引用,不能恶意利用。”薛虹提醒,情势变更并非是废止合同,或者完全拒绝履行合同,援引方也要尽到相应的勤勉责任。

如果是外贸合同,是否可以援引疫情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依据?

界面新闻注意到,疫情爆发之初,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中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后,国内贸促会及地方贸促机构相继发布公告称,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办理相关事实性证明,以获取相关援助。

法国华人律师协会秘书长姜琳2020年3月在接受科技日报采访时表示,如果合同适用的法律不是中国法,则需要根据其适用法律以及相关约定来具体分析。据姜琳介绍,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合同的适用法通常属于大陆法系或普通法系。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根据法国法,不可抗力是合同不能履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双方也可以援引和适用;英国法是普通法系的代表,可以援引合同落空原则,但不可抗力并非英国法中一个法定的免责事由,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适用的前提、适用机制和风险的承担,否则无法适用。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贸促系统共计105家商事证明机构累计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7526份,涉及俄罗斯、美国、德国等145个国家的业务,合同金额总计约1129.76亿美元,直接为企业减免违约责任近200亿美元。

薛虹对界面新闻分析,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初期,疫情是可以自证的事实,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但疫情之后签订的外贸合同,显然属于可以预见和避免的风险,现在无法再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而主张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则会面临举证的困难。

薛虹介绍,根据办理国际贸易仲裁案件的经验,新冠疫情发展至今,导致无法交货、交货迟延的合同违约数量直线上升,目前中国企业很少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

此外,据法治日报报道,今年俄乌冲突也对国际贸易履约造成影响,有企业反映收到部分国家个别企业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拒收货物、延期付款或取消合同,面临双向不可抗力违约风险。

国际贸易合同如果无法履约,应当如何处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程大中告诉界面新闻,合同双方一般会协商,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上诉到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毕竟法院判决或仲裁是非常耗费时间和成本的过程。”这时老客户之间协商相对容易,新客户协商会难一些。如果协商不好,一般会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国际仲裁,或者是上诉至合同双方约定的所在国法院,“各国都会对本国的企业有一定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祁欢也建议,外贸企业要了解双方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以及可以适用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签订合同时尽可能细致、严密,特别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定义、免责和违约救济、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应聘请专业律师审核,“事先去做,比事后出了问题再去寻求解决办法要好得多。”祁欢提醒,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一旦由于一国的防疫措施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沟通协商,尽力维持合同履行,同时尽量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企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

祁欢还提醒,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能想当然地将疫情或者防疫措施视为不可抗力,作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要注意避免企业借口疫情,援引不可抗力而恶意违约。程大中指出,市场贸易主体之间要相互信任,“从理论上讲,合约永远是不完全的”,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彼此信任是正常现象,一定要有契约精神。

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现象也引起了决策部门的重视。近日,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其中提到,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订单延迟、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指引和调解等服务;积极协助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合同逾期、延迟交货、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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