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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担任粉丝团等账号群主或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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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担任粉丝团等账号群主或管理者

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佘晓晨

5月3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四条,旨在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明确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在劳动关系上,《办法》指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经纪机构、个体经纪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经纪服务,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理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而在未成年人方面,《办法》指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应当事先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

此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官方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相关账号应当经过经纪机构授权或者认证。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担任相关账号的群主或者管理者。

此前,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曾于5月7日联合发布规定,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规定称,网站平台应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办法》还具体规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特性,合理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经纪人员,经纪人员与服务对象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于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信息发布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在纳税方面,《办法》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

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以偷逃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偷逃税的不规范签约方式。

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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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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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佘晓晨

5月3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四条,旨在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明确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在劳动关系上,《办法》指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经纪机构、个体经纪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经纪服务,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理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而在未成年人方面,《办法》指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应当事先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

此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官方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相关账号应当经过经纪机构授权或者认证。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担任相关账号的群主或者管理者。

此前,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曾于5月7日联合发布规定,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规定称,网站平台应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办法》还具体规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特性,合理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经纪人员,经纪人员与服务对象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于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信息发布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在纳税方面,《办法》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

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以偷逃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偷逃税的不规范签约方式。

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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