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5月30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2.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不完全准确;3.公司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多条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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