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全国首起雾霾公益诉讼案宣判 山东德州企业被判赔2000万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全国首起雾霾公益诉讼案宣判 山东德州企业被判赔2000万

该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备受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图片来源:网络)

7月20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备受社会广泛关注。

德州中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于当月25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

为证明被告振华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015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曾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对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等进行鉴定。今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据大众网报道,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此期间,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即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2016年5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根据已经双方质证的法院调取的证据作出评估意见。鉴定结论为: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

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本报告取参数5,虚拟治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申请、法院予以准许,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专家吴琼出庭,并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给大气造成的损害、污染物排放时间、污染物排放量、单位治理成本、虚拟治理成本、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被告投入运营设备是否会对虚拟治理成本产生影响提出专家意见。

据了解,7月20日法庭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口头表示是否上诉,现该案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

据《羊城晚报》报道,新环保法自去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出现了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次环联会对德州晶华公司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国内首例“雾霾公益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提起诉讼本身以及最终的结果,对以环境公益诉讼方式推动和加强雾霾治理与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和示范价值。

中国环保在线网也分析表示,这起公益诉讼,在给排污企业敲醒警钟的同时,也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树立“里程碑”。“无论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武器,只有让涉事企业知疼、知怕、知改,对头顶蓝天心存敬畏,公众的环境权益才能真正得到尊重与保障。”中国环保在线网分析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全国首起雾霾公益诉讼案宣判 山东德州企业被判赔2000万

该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备受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图片来源:网络)

7月20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备受社会广泛关注。

德州中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于当月25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

为证明被告振华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015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曾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对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等进行鉴定。今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据大众网报道,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此期间,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即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2016年5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根据已经双方质证的法院调取的证据作出评估意见。鉴定结论为: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

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本报告取参数5,虚拟治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申请、法院予以准许,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专家吴琼出庭,并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给大气造成的损害、污染物排放时间、污染物排放量、单位治理成本、虚拟治理成本、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被告投入运营设备是否会对虚拟治理成本产生影响提出专家意见。

据了解,7月20日法庭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口头表示是否上诉,现该案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

据《羊城晚报》报道,新环保法自去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出现了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次环联会对德州晶华公司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国内首例“雾霾公益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提起诉讼本身以及最终的结果,对以环境公益诉讼方式推动和加强雾霾治理与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和示范价值。

中国环保在线网也分析表示,这起公益诉讼,在给排污企业敲醒警钟的同时,也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树立“里程碑”。“无论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武器,只有让涉事企业知疼、知怕、知改,对头顶蓝天心存敬畏,公众的环境权益才能真正得到尊重与保障。”中国环保在线网分析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