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源6月9日公告,公司的代理律师事务所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的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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