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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英战吕布”引申到校园侵权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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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英战吕布”引申到校园侵权责任的划分

如果家长遇到家里10周岁以下孩子打架了,首先应该找学校赔偿。学校能证明自己尽职尽责了,才去找对方家长。

话说作为三国迷的催催在小的时候,曾经和弄堂里的小伙伴们一起扮演三国中重要的场景来玩过家家。什么桃园结义啦,三顾茅庐啦,但有一次他们在玩“三英战吕布”的时候不小心把其中一个小伙伴给打伤了,虽然后来并没有闯什么大祸,但今天催催忽然脑洞大开:如果不是在战争时期,而且“三英”+吕布都是在校生的话,那法律上会发生什么事儿呢?

三英战吕布

情况一:“三英”+吕布都是小学一年纪(6周岁)

一年级新生刘备、关羽、张飞刚入学,看到班里有个叫吕布的高个子男生总是揪班上女生辫子,“三英”决定效仿古代英豪,“为民除害”。下课时,把吕布堵在墙角一顿围攻。虽然后来吕布侥幸逃脱,但是还是造成身体多出擦伤,为此花费医药费1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四人均是无行为能力人,且人身损害事件是在学校发生,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也就是说,如果家长遇到家里10周岁以下孩子打架了,首先应该找学校赔偿。学校能证明自己尽职尽责了,才去找对方家长。

情况二:“三英”+吕布都是小学六年级(12周岁)

时光飞逝,转眼间“三英”和吕布都即将毕业,吕布除了越发帅气,也从一个揪辫子的小男生变成了一个可以和班上女生谈笑风生的小帅哥。“三英”一看,吕布这小子不就是电视上演的花花公子么?趁着还没毕业,必须“为民除害”,又在下课时把吕布堵在墙角一顿围攻。当然这次吕布又仗着身高腿长侥幸逃脱,但是还是造成脸部擦伤,为此花费医药费5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四人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人身损害事件是在学校发生。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应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家长遇到家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孩子打架了,首先应该找对方家长赔偿。除非家长能证明学校没有尽职尽责,才能去找学校。

情况三:“三英”+吕布都是初三生,但在不同学校(15周岁)

升上初中,“三英”和吕布去了不同学校,但是“三英”时不时的还是能从班里女生口中听说隔壁初中有个吕布如何英俊潇洒。“三英”一看,吕布这小子不省心啊,“魔爪”竟然敢伸到我们学校?!于是选了个黄道吉日,暗搓搓的翻墙进入吕布所在学校,把吕布堵在墙角一顿围攻。虽然最后吕布再次成功逃脱,但是因为“三英”本次准备充分,给吕布身上、面部造成多处伤口,吕布家长为此花费3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三英”属于学校以外的人员,因此应由侵权人(也就是“三英”)承担人身损害,考虑到三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家长遇到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孩子被校外人员打了,首先应该找校外人员赔偿,如果该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找对方家长。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比如“三英”家长一共只能赔偿2000元),学校尽到管理职责了,是不赔偿的(学校不赔钱)。学校没尽到管理职责,也是侵权人先赔(“三英”家长赔2000元),学校承担补充责任(赔偿1000元)。

行为能力补充说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从年龄上对行为能力进行的划分(本文不讨论):

1、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3、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满18周岁,或虽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新公布的《民法通则草案》中,将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低到6周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段相应的调整为6周岁至18周岁(16周岁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所以等该草案确定并正式公布实施后,学校和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也会有相应的调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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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英战吕布”引申到校园侵权责任的划分

如果家长遇到家里10周岁以下孩子打架了,首先应该找学校赔偿。学校能证明自己尽职尽责了,才去找对方家长。

话说作为三国迷的催催在小的时候,曾经和弄堂里的小伙伴们一起扮演三国中重要的场景来玩过家家。什么桃园结义啦,三顾茅庐啦,但有一次他们在玩“三英战吕布”的时候不小心把其中一个小伙伴给打伤了,虽然后来并没有闯什么大祸,但今天催催忽然脑洞大开:如果不是在战争时期,而且“三英”+吕布都是在校生的话,那法律上会发生什么事儿呢?

三英战吕布

情况一:“三英”+吕布都是小学一年纪(6周岁)

一年级新生刘备、关羽、张飞刚入学,看到班里有个叫吕布的高个子男生总是揪班上女生辫子,“三英”决定效仿古代英豪,“为民除害”。下课时,把吕布堵在墙角一顿围攻。虽然后来吕布侥幸逃脱,但是还是造成身体多出擦伤,为此花费医药费1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四人均是无行为能力人,且人身损害事件是在学校发生,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也就是说,如果家长遇到家里10周岁以下孩子打架了,首先应该找学校赔偿。学校能证明自己尽职尽责了,才去找对方家长。

情况二:“三英”+吕布都是小学六年级(12周岁)

时光飞逝,转眼间“三英”和吕布都即将毕业,吕布除了越发帅气,也从一个揪辫子的小男生变成了一个可以和班上女生谈笑风生的小帅哥。“三英”一看,吕布这小子不就是电视上演的花花公子么?趁着还没毕业,必须“为民除害”,又在下课时把吕布堵在墙角一顿围攻。当然这次吕布又仗着身高腿长侥幸逃脱,但是还是造成脸部擦伤,为此花费医药费5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四人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人身损害事件是在学校发生。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应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家长遇到家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孩子打架了,首先应该找对方家长赔偿。除非家长能证明学校没有尽职尽责,才能去找学校。

情况三:“三英”+吕布都是初三生,但在不同学校(15周岁)

升上初中,“三英”和吕布去了不同学校,但是“三英”时不时的还是能从班里女生口中听说隔壁初中有个吕布如何英俊潇洒。“三英”一看,吕布这小子不省心啊,“魔爪”竟然敢伸到我们学校?!于是选了个黄道吉日,暗搓搓的翻墙进入吕布所在学校,把吕布堵在墙角一顿围攻。虽然最后吕布再次成功逃脱,但是因为“三英”本次准备充分,给吕布身上、面部造成多处伤口,吕布家长为此花费3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三英”属于学校以外的人员,因此应由侵权人(也就是“三英”)承担人身损害,考虑到三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家长遇到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孩子被校外人员打了,首先应该找校外人员赔偿,如果该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找对方家长。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比如“三英”家长一共只能赔偿2000元),学校尽到管理职责了,是不赔偿的(学校不赔钱)。学校没尽到管理职责,也是侵权人先赔(“三英”家长赔2000元),学校承担补充责任(赔偿1000元)。

行为能力补充说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从年龄上对行为能力进行的划分(本文不讨论):

1、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3、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满18周岁,或虽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新公布的《民法通则草案》中,将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低到6周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段相应的调整为6周岁至18周岁(16周岁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所以等该草案确定并正式公布实施后,学校和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也会有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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