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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或无法自营售药,京东健康、阿里健康股价大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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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或无法自营售药,京东健康、阿里健康股价大跌

目前电商自营药品的业务均依托线下连锁药房资质,经营主体与平台主体不同。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徐诗琪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征求意见期已经截止。6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召开了该条例的修订部门座谈会。

《条例》在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中规定: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

同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上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引发了市场关注,此条规定被部分人士解读为“国家拟禁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网售”。

受此影响,阿里健康(00241.HK)今日股价走低,截至发稿跌近14%,报4.79港元/股;京东健康(06618.hk)跌14.83%,报53.4港元/股。

据界面新闻了解,目前电商自营药品的业务均依托线下连锁药房资质,经营主体与平台主体不同。例如,阿里健康线下主体为“广州五千年医药”,京东健康为“青岛安吉堂大药房”。

《条例》还在第八十二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做出了规定: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品种或者是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经营的品种。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销售、储存、配送、质量控制等有关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例》为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结束后还有送审稿、正式稿,可能与最终正式稿有差异。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阿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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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电商自营药品的业务均依托线下连锁药房资质,经营主体与平台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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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徐诗琪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征求意见期已经截止。6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召开了该条例的修订部门座谈会。

《条例》在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中规定: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

同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上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引发了市场关注,此条规定被部分人士解读为“国家拟禁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网售”。

受此影响,阿里健康(00241.HK)今日股价走低,截至发稿跌近14%,报4.79港元/股;京东健康(06618.hk)跌14.83%,报53.4港元/股。

据界面新闻了解,目前电商自营药品的业务均依托线下连锁药房资质,经营主体与平台主体不同。例如,阿里健康线下主体为“广州五千年医药”,京东健康为“青岛安吉堂大药房”。

《条例》还在第八十二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做出了规定: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品种或者是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经营的品种。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销售、储存、配送、质量控制等有关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例》为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结束后还有送审稿、正式稿,可能与最终正式稿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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