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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立法的55097.51亿财政分配,你能想象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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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立法的55097.51亿财政分配,你能想象吗?(下)

要提高转移支付的法治化程度和公平性,需要相关立法早日进行。

作者:张银银

——续,接昨日《看完中央对地方拨款,你家乡是后娘养的吗?》(上)

肆|权力和转移支付的关系

2014年,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的范子英和李欣发表了《部长的政治关联效应与财政转移支付分配》的论文,专门探讨地方与部委的关联强度,是否会影响其获得财政转移支付。

结果非常有趣:

1、新任部长平均使得其来源地的专项转移支付增加2亿元,如果是财政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重要部委(转移支付最多的领域)的部长(主任),关联的效应会上升至9.4亿元,增幅为130%,虽然工作地和出生地的强度有差别;

2、部长在任期的第三年和第四年的效应最大,头尾年份则较小,因此呈现“倒U型”关系;

3、与部长的上任不同,部长卸任导致的关联减少,并没有伴随着其来源地的转移支付的减少;

4、而在同一个部委内部,“一把手”的作用远大于其他领导,副部长的关联效应并不显著。

早期公共财政理论认为,中央财政是基于效率和公平的权衡对转移支付进行分配,如地区间财力均等化或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各地获得的转移支付,都是外生给定的。之后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发现,转移支付的分配实际上嵌入了政治家的利益。政治家出于连任的考虑会对转移支付的分配产生影响。

如美国的国会议员为了能够获得地方选民的支持,会倾向于为来源地争取更多的联邦政府转移支付,因此各地的政治关联与获得的转移支付直接相关。该论文的作者范子英和李欣两位老师认为,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跑部进金”就是中央和地方在转移支付分配过程中博弈的形象写照。

何以至此?

首先,我们了解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区别。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补助,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简单可以这么说,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可以相对自由花,而专项转移支付却不可以,这也被地方官员吐槽为“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

2015年,我国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决算金额为28455.0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为21623.63亿元。

不管哪种花法,地方上都倾向于获得更多;而专项转移支付金额这么大、项目那么多,怎么分配,审批权说直白点,基本就是掌握在各部委手上。所以有了我们戏称的“跑部钱进”。

另外,专项项目过多导致资金分配零星分散,媒体批评认为,这造成“撒胡椒面”现象,难以发挥资金效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5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提出,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属于中央委托事权的项目,可由中央直接实施的,原则上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

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确需保留的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以及少量的中央委托事权项目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要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

财政部还称,2014年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2013年的220个压减到150个左右。

另外,《意见》为约束公权力,提出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这主要体现在明确资金分配主体(非行政机关不得分配)、分配测算方法(项目法、因素法)等方面。

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吗?显然没有,很大程度上说,这个问题是无解的。

一是部长对其来源地有感情,出于情感的需要主动照顾家乡;地方政府基于部委领导任职之前的政治联系,加强了与其在任时的互动,在同样努力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转移支付;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决策部门,短期内不可能不是中央各部委,未来即便预算大改革,部委的话语权依旧很大。而部长对各自部委的转移支付,显然有排他的决策权,在任何国家都一样。

当然,举这篇论文是想说,转移支付的“跑部”效应非常明显,只要和相关权力走得近一些,关系处得好一些,或者因为地方大员很有政治前途,其所在省区市往往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转移支付。

伍|地方配套资金压力大

一些地方中央专项资金拿到后,干某件事不可能够,中央也有要求必须配套。可是,对于很多县级、地级市政府来说,财力本身就有限,哪里多余的钱?近两年,一些省会城市的财政压力都越来越大,更别说一些县市级政府了。

事实上,获得转移支付较多的省区市,往往也是财力相对薄弱、财政压力较大的地方。所以,我们总是看到,中央资金下拨了,很多地方配套迟迟没有跟上。

具体的例子很多,大家都懂。

也有好的改革迹象。上面章节提到的,四川省政府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提出,省级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陆|转移支付杠杆法治化程度有待提高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力大增,而地方主要税源受到严重影响。为平衡地方财力,满足地方正常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进行转移支付是必要的。

同时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中央领导和推动经济发展,也为宏观调控提供了充分的财政抓手;不仅如此,通过转移支付,还可以激发地方在诸多领域的投资和服务热情。可以说,转移支付作为中央加强对地方的领导、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杠杆,发挥了重要价值。

但通过以上分析,也很明显,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不少问题。而预算法对此的考虑和约束是不够的。

我们不得不感叹,占到中央财政支出一大半的向地方转移支付款,竟然没有专项立法规定。

2015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0639.66亿元,其中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55097.51亿元。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占比高达68.33%,即便不算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占比也达到62.10%——如此大金额、高比例的财政支出,总不能长期靠文件和“跑部钱进”抢夺游说、跑关系来分配吧?

转移支付的巨款,应如何在各地间测算和分配,需要一部完整的法律。

为此,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专门拿出章节指出:

为增强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需要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条件成熟时推动上升为法律。相关文件中涉及转移支付的规定,应当按照本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要提高转移支付的法治化程度和公平性,期待相关立法早日进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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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立法的55097.51亿财政分配,你能想象吗?(下)

要提高转移支付的法治化程度和公平性,需要相关立法早日进行。

作者:张银银

——续,接昨日《看完中央对地方拨款,你家乡是后娘养的吗?》(上)

肆|权力和转移支付的关系

2014年,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的范子英和李欣发表了《部长的政治关联效应与财政转移支付分配》的论文,专门探讨地方与部委的关联强度,是否会影响其获得财政转移支付。

结果非常有趣:

1、新任部长平均使得其来源地的专项转移支付增加2亿元,如果是财政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重要部委(转移支付最多的领域)的部长(主任),关联的效应会上升至9.4亿元,增幅为130%,虽然工作地和出生地的强度有差别;

2、部长在任期的第三年和第四年的效应最大,头尾年份则较小,因此呈现“倒U型”关系;

3、与部长的上任不同,部长卸任导致的关联减少,并没有伴随着其来源地的转移支付的减少;

4、而在同一个部委内部,“一把手”的作用远大于其他领导,副部长的关联效应并不显著。

早期公共财政理论认为,中央财政是基于效率和公平的权衡对转移支付进行分配,如地区间财力均等化或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各地获得的转移支付,都是外生给定的。之后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发现,转移支付的分配实际上嵌入了政治家的利益。政治家出于连任的考虑会对转移支付的分配产生影响。

如美国的国会议员为了能够获得地方选民的支持,会倾向于为来源地争取更多的联邦政府转移支付,因此各地的政治关联与获得的转移支付直接相关。该论文的作者范子英和李欣两位老师认为,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跑部进金”就是中央和地方在转移支付分配过程中博弈的形象写照。

何以至此?

首先,我们了解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区别。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补助,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简单可以这么说,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可以相对自由花,而专项转移支付却不可以,这也被地方官员吐槽为“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

2015年,我国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决算金额为28455.0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为21623.63亿元。

不管哪种花法,地方上都倾向于获得更多;而专项转移支付金额这么大、项目那么多,怎么分配,审批权说直白点,基本就是掌握在各部委手上。所以有了我们戏称的“跑部钱进”。

另外,专项项目过多导致资金分配零星分散,媒体批评认为,这造成“撒胡椒面”现象,难以发挥资金效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5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提出,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属于中央委托事权的项目,可由中央直接实施的,原则上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

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确需保留的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以及少量的中央委托事权项目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要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

财政部还称,2014年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2013年的220个压减到150个左右。

另外,《意见》为约束公权力,提出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这主要体现在明确资金分配主体(非行政机关不得分配)、分配测算方法(项目法、因素法)等方面。

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吗?显然没有,很大程度上说,这个问题是无解的。

一是部长对其来源地有感情,出于情感的需要主动照顾家乡;地方政府基于部委领导任职之前的政治联系,加强了与其在任时的互动,在同样努力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转移支付;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决策部门,短期内不可能不是中央各部委,未来即便预算大改革,部委的话语权依旧很大。而部长对各自部委的转移支付,显然有排他的决策权,在任何国家都一样。

当然,举这篇论文是想说,转移支付的“跑部”效应非常明显,只要和相关权力走得近一些,关系处得好一些,或者因为地方大员很有政治前途,其所在省区市往往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转移支付。

伍|地方配套资金压力大

一些地方中央专项资金拿到后,干某件事不可能够,中央也有要求必须配套。可是,对于很多县级、地级市政府来说,财力本身就有限,哪里多余的钱?近两年,一些省会城市的财政压力都越来越大,更别说一些县市级政府了。

事实上,获得转移支付较多的省区市,往往也是财力相对薄弱、财政压力较大的地方。所以,我们总是看到,中央资金下拨了,很多地方配套迟迟没有跟上。

具体的例子很多,大家都懂。

也有好的改革迹象。上面章节提到的,四川省政府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提出,省级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陆|转移支付杠杆法治化程度有待提高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力大增,而地方主要税源受到严重影响。为平衡地方财力,满足地方正常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进行转移支付是必要的。

同时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中央领导和推动经济发展,也为宏观调控提供了充分的财政抓手;不仅如此,通过转移支付,还可以激发地方在诸多领域的投资和服务热情。可以说,转移支付作为中央加强对地方的领导、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杠杆,发挥了重要价值。

但通过以上分析,也很明显,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不少问题。而预算法对此的考虑和约束是不够的。

我们不得不感叹,占到中央财政支出一大半的向地方转移支付款,竟然没有专项立法规定。

2015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0639.66亿元,其中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55097.51亿元。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占比高达68.33%,即便不算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占比也达到62.10%——如此大金额、高比例的财政支出,总不能长期靠文件和“跑部钱进”抢夺游说、跑关系来分配吧?

转移支付的巨款,应如何在各地间测算和分配,需要一部完整的法律。

为此,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专门拿出章节指出:

为增强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需要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条件成熟时推动上升为法律。相关文件中涉及转移支付的规定,应当按照本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要提高转移支付的法治化程度和公平性,期待相关立法早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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