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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获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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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获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据新华社消息,2022年6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是反垄断法自施行以来首次修订。

时任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受国务院委托作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说明时指出,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据新华社报道,对于“安全港”规则,修正草案一审稿曾作出规定,明确对于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的经营者,不适用本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对此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修正草案还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修正草案新增规定,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据法治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正草案二审稿突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明确了反垄断法的执法主体,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适用规则,补充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重点更突出,内容更全面,表述更严谨,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强,建议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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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获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据新华社消息,2022年6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是反垄断法自施行以来首次修订。

时任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受国务院委托作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说明时指出,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据新华社报道,对于“安全港”规则,修正草案一审稿曾作出规定,明确对于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的经营者,不适用本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对此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修正草案还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修正草案新增规定,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据法治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正草案二审稿突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明确了反垄断法的执法主体,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适用规则,补充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重点更突出,内容更全面,表述更严谨,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强,建议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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