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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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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此条例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

发布会现场

6月30日上午,宁波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一、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总体要求

条例在《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所作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管理实际需要,将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两大类,并对其含义和范围分别作了界定,做到建筑垃圾全覆盖。同时,条例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原则,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对建立产生、运输、利用、消纳各环节、各流程全面系统化监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明确了“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即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二、明确了规划和建设要求

针对建筑垃圾利用、消纳等场所数量少、容量小、利用率低等突出问题,条例首先在规划上加大了基础设施力度,规定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工程泥浆固化、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场所等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同时,条例还对政府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等场所的建设、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等作了明确规定。其次,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技术监测监控设备的设置要求。条例对相关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技术监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作了规定,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的数字化监管。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为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改进建筑设计、施工方式。条例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源头减量目标管理要求的相关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条例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通过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为减少排放、促进直接利用创造条件。三是建立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具体内容、备案时间、公示等要求,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始前,对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理方式、利用和处置的路径有明确的计划安排,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四、贮存和运输规范化

为解决建筑垃圾乱堆放、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施工单位贮存、清运建筑垃圾的规范化要求。条例规定,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垃圾贮存、清运;建设工程垃圾在施工工地外临时贮存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二是建立装修垃圾责任管理制度。装修垃圾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条例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和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个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三是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措施。建筑垃圾运输依法实行核准制度,条例对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条件、程序以及运输时间路线核定、运输单位作业要求和安装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对建筑垃圾水路运输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五、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

针对目前存在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之间对接困难、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消纳场所建设滞后、一些区(县、市)建筑垃圾封闭化利用处置比较突出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供需对接的有效途径。条例规定,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发布利用需求的信息,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接,双方达成协议的,要将协议信息在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二是明确分类利用方式。条例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利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交由无害化处理场所、消纳场所进行处置。三是规定市政府统筹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市)利用机制、区(县、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属地消纳处置机制,如果本地消纳能力确定不足,可以协商确定跨区(县、市)消纳处置等内容。

六、多部门联合监管、大数据赋能

为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数字化建设要求,设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明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信息采集、发布、查询、共享等功能。条例还规定了信息互通、部门协同、联合执法、信用信息管理和投诉举报等监管措施和手段。为进一步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促进建材类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利用,有关单位应当优先采购纳入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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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此条例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

发布会现场

6月30日上午,宁波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一、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总体要求

条例在《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所作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管理实际需要,将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两大类,并对其含义和范围分别作了界定,做到建筑垃圾全覆盖。同时,条例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原则,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对建立产生、运输、利用、消纳各环节、各流程全面系统化监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明确了“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即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二、明确了规划和建设要求

针对建筑垃圾利用、消纳等场所数量少、容量小、利用率低等突出问题,条例首先在规划上加大了基础设施力度,规定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工程泥浆固化、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场所等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同时,条例还对政府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等场所的建设、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等作了明确规定。其次,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技术监测监控设备的设置要求。条例对相关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技术监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作了规定,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的数字化监管。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为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改进建筑设计、施工方式。条例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源头减量目标管理要求的相关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条例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通过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为减少排放、促进直接利用创造条件。三是建立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具体内容、备案时间、公示等要求,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始前,对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理方式、利用和处置的路径有明确的计划安排,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四、贮存和运输规范化

为解决建筑垃圾乱堆放、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施工单位贮存、清运建筑垃圾的规范化要求。条例规定,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垃圾贮存、清运;建设工程垃圾在施工工地外临时贮存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二是建立装修垃圾责任管理制度。装修垃圾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条例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和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个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三是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措施。建筑垃圾运输依法实行核准制度,条例对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条件、程序以及运输时间路线核定、运输单位作业要求和安装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对建筑垃圾水路运输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五、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

针对目前存在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之间对接困难、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消纳场所建设滞后、一些区(县、市)建筑垃圾封闭化利用处置比较突出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供需对接的有效途径。条例规定,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发布利用需求的信息,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接,双方达成协议的,要将协议信息在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二是明确分类利用方式。条例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利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交由无害化处理场所、消纳场所进行处置。三是规定市政府统筹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市)利用机制、区(县、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属地消纳处置机制,如果本地消纳能力确定不足,可以协商确定跨区(县、市)消纳处置等内容。

六、多部门联合监管、大数据赋能

为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数字化建设要求,设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明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信息采集、发布、查询、共享等功能。条例还规定了信息互通、部门协同、联合执法、信用信息管理和投诉举报等监管措施和手段。为进一步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促进建材类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利用,有关单位应当优先采购纳入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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