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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行业又“松绑”,谁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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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行业又“松绑”,谁得利?

虽然免罚清单内容不一,但总体上来看,“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是不变的标准。

文|青眼

日前,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河北药监局”)官网发布关于《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内容显示,若化妆品企业首次出现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等情形,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或将免除行政处罚。

就此,不少行业人士告诉青眼号外,若免罚清单能够在全国推行,于法规趋严及化妆品消费市场较为严峻的当下,从政策层面给予企业一定程度上的“纠错”机会,对行业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有放松,也有标准

据《意见稿》内容显示,河北药监局此次“首次免罚”事项主要涵盖化妆品、药品企业的销售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以及第三方平台对产品、交易的监查等,共涉及13项违法行为。

截自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聚焦到化妆品行业,《意见稿》提及了5项内容。具体包括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化妆品零售企业未依照新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报告义务。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若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根据货值金额,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且责令企业停产停业。

但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免于处罚的违法行为仅限制在“行政处罚”阶段。也就是说,若案件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此《意见稿》内容并不受用。

此外,《意见稿》还特别注明,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需满足“使用条件”一栏所有情形方可适用于免责。比如针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政处罚”,意见稿就指出,企业要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这五个条件。

截自《意见稿》

同样,若企业或个人存在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这两项违法行为时,也需满足“涉案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且尚未销售”的条件。

利好零售门店

针对《意见稿》的内容和必须满足的使用条件,一位行业人士直言,“‘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这一条,因为现在都是事后监管,估计企业很少能满足。”但他也指出,“无论如何,这肯定是个好消息。说明药监局看到了大家生存的艰难。”

广东尚品汇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彩妆研发主任林丽隽同样表示,“河北药监局这一举措相当于给企业松绑了,有些可大可小的问题,就尽可能往小了处理,企业的压力也就没那么大,顾虑也相对小点了。”

此外,青眼号外注意到,在《意见稿》中,对“化妆品零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的使用条件,并未提及“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这一要求。

截自《意见稿》

据了解,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线下门店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普遍流于形式。主营线下渠道的上海野菜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梁高军告诉青眼号外,“过去门店对进货查验都不太重视,现在查的严了,大家才开始关注。”

青眼号外发现,自化妆品新规实施以来,就有不少化妆品门店因“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罚。比如2021年12月,屈臣氏白云石夏路分店就由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被罚了2.3万元;上海市闵行区左晴美容店、上海雨鑫眼镜有限公司旗下门店“朗世达”等均因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分别被罚款1万元。

有望推行全国

根据河北药监局通告内容,该《意见稿》的制定是“为深入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且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拟定”的。

对此,浙江中贸总经理舒婷婷告诉青眼号外,“免罚清单之前其它省份(药监局)也发过,且每个地方发的都不太一样,估计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发布的。”

青眼号外发现,在今年6月29日,黑龙江省药监局同样也修改颁布了“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主要集中在药品监管领域,涉及化妆品的仅有两条。

该意见稿内容显示,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免罚;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技术要求的,也可免除行政处罚。

截自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可以看到,虽然免罚清单内容不一,但总体上来看,“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是不变的标准。

“这(药监局免罚清单)可能跟新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有很大关系。”对此,一位资深法律人士告诉青眼号外。公开信息显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起正式施行,其中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

总体来说,对化妆品行业从业者而言,最为关注的显然是“该《意见稿》能否推广到全国”。林丽隽就表示,目前广州地区在实际操作中更可能会宽松一些,但目前为止,起码没有见到政府层面的文件。一位化妆品店老板也“哭诉”道,“坐标甘肃、个体户化妆品店,店内化妆品过期十几天,产品总额166元,属于首次,被罚了1.1万。”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规定,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曾公开表示,为增强“首违不罚”的可操性,下一步将在“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

显然,全国各地推行化妆品监管的免罚清单,是能够得到政策层面支持的。但需要明确的是,不罚、免罚不等于监管“失效”。对企业而言,若想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合法合规仍是最基本的要求。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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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行业又“松绑”,谁得利?

虽然免罚清单内容不一,但总体上来看,“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是不变的标准。

文|青眼

日前,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河北药监局”)官网发布关于《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内容显示,若化妆品企业首次出现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等情形,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或将免除行政处罚。

就此,不少行业人士告诉青眼号外,若免罚清单能够在全国推行,于法规趋严及化妆品消费市场较为严峻的当下,从政策层面给予企业一定程度上的“纠错”机会,对行业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有放松,也有标准

据《意见稿》内容显示,河北药监局此次“首次免罚”事项主要涵盖化妆品、药品企业的销售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以及第三方平台对产品、交易的监查等,共涉及13项违法行为。

截自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聚焦到化妆品行业,《意见稿》提及了5项内容。具体包括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化妆品零售企业未依照新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报告义务。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若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根据货值金额,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且责令企业停产停业。

但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免于处罚的违法行为仅限制在“行政处罚”阶段。也就是说,若案件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此《意见稿》内容并不受用。

此外,《意见稿》还特别注明,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需满足“使用条件”一栏所有情形方可适用于免责。比如针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政处罚”,意见稿就指出,企业要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这五个条件。

截自《意见稿》

同样,若企业或个人存在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这两项违法行为时,也需满足“涉案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且尚未销售”的条件。

利好零售门店

针对《意见稿》的内容和必须满足的使用条件,一位行业人士直言,“‘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这一条,因为现在都是事后监管,估计企业很少能满足。”但他也指出,“无论如何,这肯定是个好消息。说明药监局看到了大家生存的艰难。”

广东尚品汇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彩妆研发主任林丽隽同样表示,“河北药监局这一举措相当于给企业松绑了,有些可大可小的问题,就尽可能往小了处理,企业的压力也就没那么大,顾虑也相对小点了。”

此外,青眼号外注意到,在《意见稿》中,对“化妆品零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的使用条件,并未提及“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这一要求。

截自《意见稿》

据了解,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线下门店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普遍流于形式。主营线下渠道的上海野菜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梁高军告诉青眼号外,“过去门店对进货查验都不太重视,现在查的严了,大家才开始关注。”

青眼号外发现,自化妆品新规实施以来,就有不少化妆品门店因“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罚。比如2021年12月,屈臣氏白云石夏路分店就由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被罚了2.3万元;上海市闵行区左晴美容店、上海雨鑫眼镜有限公司旗下门店“朗世达”等均因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分别被罚款1万元。

有望推行全国

根据河北药监局通告内容,该《意见稿》的制定是“为深入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且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拟定”的。

对此,浙江中贸总经理舒婷婷告诉青眼号外,“免罚清单之前其它省份(药监局)也发过,且每个地方发的都不太一样,估计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发布的。”

青眼号外发现,在今年6月29日,黑龙江省药监局同样也修改颁布了“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主要集中在药品监管领域,涉及化妆品的仅有两条。

该意见稿内容显示,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免罚;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技术要求的,也可免除行政处罚。

截自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可以看到,虽然免罚清单内容不一,但总体上来看,“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是不变的标准。

“这(药监局免罚清单)可能跟新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有很大关系。”对此,一位资深法律人士告诉青眼号外。公开信息显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起正式施行,其中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

总体来说,对化妆品行业从业者而言,最为关注的显然是“该《意见稿》能否推广到全国”。林丽隽就表示,目前广州地区在实际操作中更可能会宽松一些,但目前为止,起码没有见到政府层面的文件。一位化妆品店老板也“哭诉”道,“坐标甘肃、个体户化妆品店,店内化妆品过期十几天,产品总额166元,属于首次,被罚了1.1万。”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规定,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曾公开表示,为增强“首违不罚”的可操性,下一步将在“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

显然,全国各地推行化妆品监管的免罚清单,是能够得到政策层面支持的。但需要明确的是,不罚、免罚不等于监管“失效”。对企业而言,若想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合法合规仍是最基本的要求。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