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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被全网下架,维权公司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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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被全网下架,维权公司有何法律依据?

律师认为,谭乔作为《谭谈交通》的主持人,享有相应署名权,但其他著作权应由出品人成都广播电视台享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实习记者 张旭

编辑 | 翟瑞民

成都本地法治节目《谭谈交通》遭到全网下架的消息近日引发热议,该节目原主持人谭乔称,其遭遇第三方公司维权,面临节目下架和巨额索赔。

《谭谈交通》是成都广播电视台推出的一档交通普法节目,于2005年开播,2018年5月停播。但在网络上,该节目因其贴近大众生活和诙谐幽默的风格近年来受到大量网友追捧。

2022年7月11日,界面新闻注意到,包括B站在内多个平台有关该节目的视频正在大量下架。7月11日上午,界面新闻致电谭乔,他表示正在拍摄视频,暂无暇回应。成都广播电视台相关部门也无人接听电话。此前谭乔向澎湃新闻表示,相关公司应该是以知识产权原因要求他的视频下架,但具体原因尚不清楚。

知情人士向界面新闻提供的一份成都广播电视台和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游术公司”)签订的《授权书》显示,“本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下称“授权方”)为《红绿灯》(CDTV-3(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节目)及全部《谭谈交通》板块的视听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现就上述作品授予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述权利……。”

授权权利包括,“所有著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授权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

天眼查APP显示,游术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6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教育管理、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公开信息显示,游术公司涉及37条立案信息,61条开庭公告,该公司均为原告身份,被诉公司包括快手、爱奇艺等,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界面新闻7月11日多次联系该公司,但电话无人接听。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从前述规定与实际情况可知,《谭谈交通》系成都广播电视台创作的,同时,电视台作为作者(出品人)具有相应署名,而谭乔是该节目主持人,与作者并非重叠或同一概念,因此,若无特别约定,谭乔很难对该节目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财产权。

其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则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则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档电视节目的制作需要多方面多环配合才能够完成,因此,即便《谭谈交通》属于职务作品,作为主持人的谭乔应享有署名权,但无法享有其他权利。

林小明表示,谭乔作为《谭谈交通》的主持人,享有相应署名权,但其他著作权应由出品人成都广播电视台享有。因此,谭乔只能对《谭谈交通》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收取费用等,前述合理使用无需付费。

同时,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由是可知,《谭谈交通》若属于职务作品,谭乔被认定为作者的话,其是可以授权第三人使用的,但按上述文件规定,“工作任务”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而“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从这方面而言,很难认定谭乔就是《谭谈交通》的作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授权书》特别说明,“上述权利含维权权利,其中,维权权利是针对上述权利的各种侵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侵害许可作品的全部、片段、截取单张影像以及改编作品形式等)的侵权行为,被授权方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函、投诉、提起诉讼、采取刑事措施以及获得赔偿等的权利。”

对于电视台是否有权授权第三方公司向包括谭乔在内的使用人维权,林小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可以许可使用及转让,但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成都广播电视台作为具有《谭谈交通》著作权的有效主体,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谭谈交通》的相应著作权等进行转让或授权的。

著作权法还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第三方存在前述侵权行为,那么按照《著作权纠纷解释》,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机构可以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主持人但并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谭乔,若非授权使用或合理使用,也可能成为侵权主体。

有网友认为,作为被授权人的游术公司,其权利应该从获得授权之日起,在未获得授权之前,谭乔发布《谭谈交通》视频即便是涉嫌侵权,也与游术公司无关,游术公司无权主张谭乔涉嫌侵权并提起相应诉讼。

对此林小明认为,因视频作品上传到网络后就一直存在,并处于能够正常播放的状态,因此,涉嫌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未终止侵权,在这种状态下不能简单地以发布《谭谈交通》视频的时间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终止侵权行为应从视频发布人删除相关链接时为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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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被全网下架,维权公司有何法律依据?

律师认为,谭乔作为《谭谈交通》的主持人,享有相应署名权,但其他著作权应由出品人成都广播电视台享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实习记者 张旭

编辑 | 翟瑞民

成都本地法治节目《谭谈交通》遭到全网下架的消息近日引发热议,该节目原主持人谭乔称,其遭遇第三方公司维权,面临节目下架和巨额索赔。

《谭谈交通》是成都广播电视台推出的一档交通普法节目,于2005年开播,2018年5月停播。但在网络上,该节目因其贴近大众生活和诙谐幽默的风格近年来受到大量网友追捧。

2022年7月11日,界面新闻注意到,包括B站在内多个平台有关该节目的视频正在大量下架。7月11日上午,界面新闻致电谭乔,他表示正在拍摄视频,暂无暇回应。成都广播电视台相关部门也无人接听电话。此前谭乔向澎湃新闻表示,相关公司应该是以知识产权原因要求他的视频下架,但具体原因尚不清楚。

知情人士向界面新闻提供的一份成都广播电视台和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游术公司”)签订的《授权书》显示,“本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下称“授权方”)为《红绿灯》(CDTV-3(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节目)及全部《谭谈交通》板块的视听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现就上述作品授予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述权利……。”

授权权利包括,“所有著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授权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

天眼查APP显示,游术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6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教育管理、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公开信息显示,游术公司涉及37条立案信息,61条开庭公告,该公司均为原告身份,被诉公司包括快手、爱奇艺等,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界面新闻7月11日多次联系该公司,但电话无人接听。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从前述规定与实际情况可知,《谭谈交通》系成都广播电视台创作的,同时,电视台作为作者(出品人)具有相应署名,而谭乔是该节目主持人,与作者并非重叠或同一概念,因此,若无特别约定,谭乔很难对该节目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财产权。

其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则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则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档电视节目的制作需要多方面多环配合才能够完成,因此,即便《谭谈交通》属于职务作品,作为主持人的谭乔应享有署名权,但无法享有其他权利。

林小明表示,谭乔作为《谭谈交通》的主持人,享有相应署名权,但其他著作权应由出品人成都广播电视台享有。因此,谭乔只能对《谭谈交通》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收取费用等,前述合理使用无需付费。

同时,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由是可知,《谭谈交通》若属于职务作品,谭乔被认定为作者的话,其是可以授权第三人使用的,但按上述文件规定,“工作任务”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而“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从这方面而言,很难认定谭乔就是《谭谈交通》的作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授权书》特别说明,“上述权利含维权权利,其中,维权权利是针对上述权利的各种侵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侵害许可作品的全部、片段、截取单张影像以及改编作品形式等)的侵权行为,被授权方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函、投诉、提起诉讼、采取刑事措施以及获得赔偿等的权利。”

对于电视台是否有权授权第三方公司向包括谭乔在内的使用人维权,林小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可以许可使用及转让,但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成都广播电视台作为具有《谭谈交通》著作权的有效主体,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谭谈交通》的相应著作权等进行转让或授权的。

著作权法还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第三方存在前述侵权行为,那么按照《著作权纠纷解释》,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机构可以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主持人但并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谭乔,若非授权使用或合理使用,也可能成为侵权主体。

有网友认为,作为被授权人的游术公司,其权利应该从获得授权之日起,在未获得授权之前,谭乔发布《谭谈交通》视频即便是涉嫌侵权,也与游术公司无关,游术公司无权主张谭乔涉嫌侵权并提起相应诉讼。

对此林小明认为,因视频作品上传到网络后就一直存在,并处于能够正常播放的状态,因此,涉嫌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未终止侵权,在这种状态下不能简单地以发布《谭谈交通》视频的时间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终止侵权行为应从视频发布人删除相关链接时为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