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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 深圳住宅用地清单公布、宝安河东骏濠园获批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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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 深圳住宅用地清单公布、宝安河东骏濠园获批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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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98宗、1154万平...深圳住宅用地清单公布!海德园、海岸城在列

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深圳市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截至2022年6月30日)》。

截至2022年6月30日,深圳存量住宅用地共有598宗,总面积1153.80公顷,其中,未动工土地面积349.45公顷,已动工土地面积804.35公顷,其中未销售土地面积为325.91公顷。

福田区:共有34宗存量住宅用地,包含海德园A区和B区、天健天骄东郡和西筑、湾尚庭玺家园、华富村等项目。

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18宗,公租房用地3宗,共有产权房用地4宗,保障性租赁房用地7宗,未标明住房类型用地2宗。

罗湖区:存量住宅用地共有29宗,包含独树阳光里、缙山府、益田御龙天地等项目。

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16宗,公租房用地2宗,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1宗,共有产权房用地2宗,未标明住房类型用地8宗。

南山区:有存量住宅用地53宗,包含华润城润玺一期二期、深铁懿府、前海时代三期、天健悦桂府、天健悦湾府等。

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40宗,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8宗,公租房2宗,共产房用地2宗,租赁型商品住房用地1宗。

盐田区:共有29个存量住宅用地,包含御景佳园、鹏瑞南区尚府等项目。

其中,包含20个普通商品房用地,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5个,共有产权住房用地4个。

宝安区:共有85个存量住宅项目,包含泰禾都市花园、万丰海岸城、满京华云著、润峯云上府等项目。

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62个,公租房用地4个,租赁型商品住 房用地2个,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7个,公共房用地8个,未写明住房类型用地2个。

龙岗区:共有存量住宅用地124宗,包含颐安都会中央花园、华为岗头人才公寓、星河盛境府、新保辉香悦轩、信义金御半山花园等项目。

其中,含有普通商品房项目用地78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11宗,公租房用地9宗,共有产权住房用地19宗,租赁型商品住房用地3宗,未写明住房类型用地4宗。

龙华区:共有存量住宅用地81个,包含中海明德里、星河开市客环球商业 中心、壹成中心等项目。

其中,包含普通商品房用地57个,租赁型商品住 房用地2个,公租房用地5个,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5个,共产房项目12个。

坪山区:共有存量住宅用地49个,包含碧湖春天、恒大成、万樾府、燕溪和鸣花园等项目。

其中,包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35个,租赁型商品住 房用地2个,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5个,公租房用地2个,共产房用地4个,未写明住房类型用地1个。

光明区:总共有89个存量住宅用地,包括深业颐瑞府、深房光明里、金地明峰府、华侨城九樾广场、宏发万悦山璟庭、星河天地等项目。

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52个,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19个,公租房用地5个,租赁型商品住 房用地1个,共产房用地11个,其他未写明住房类型用地1个。

大鹏新区:共有存量住宅用地26个,包含家天下花园、满京华云曦、卓越蔚蓝铂樾府等项目。

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8宗,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6个,公租房用地1个,租赁型商品住 房用地1个,共有产权住房用地2个,其他未写明住房类型用地8个。

02.公寓均价5.3万/平,宝安河东骏濠园获批预售

位于宝安西乡的河东骏濠园获批预售许可证,并在住建局官网公示。

本批次备案的产品位于2栋楼宇,一共442套,其中公寓264套,办公164套,商业14套。

公寓:建面约25-73平方米,均价约5.3万/平方米,单价区间约4.7-5.5万/平方米,总价区间约130-403万/套。

办公:建面约21-265平方米,均价约4.1万/平方米,单价区间约3.1-5.1万/平方米,总价区间约94-1004万/套。

商业:建面约30-60平方米,均价约 6.5万/平方米,单价区间约5.5-7.4万/平方米,总价区间约192-435万/套。

项目简介

河东骏豪园项目位于西乡街道河东社区,宝民二路以南,望达二路以东,107国道以北,宝丰路以西;与建地铁12号线“流塘站”相临,并且有15号线规划预期。

图片来源:项目资料

此前项目公示的总平面图看到,该项目规划为多元的商住综合体,覆含住宅、公寓、办公、商业等产品。

总建筑面积16.03万平方米,由一个三层地下室、一栋5层的商业裙房以及地上4栋塔楼组成。其中1栋塔楼A座31层,1栋塔楼B座31层,2栋29层,3栋33层,4栋3层为独立幼儿园。

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上看,项目规划住宅约3万平方米,分布于1栋B座、1栋裙房、3栋。

公寓约1.3万平方米,办公约4.6万平方米,商业约1.3万平方米。位于2栋,绿化率30%。

03.取消楼花抵押,一处不动产一个居住权!深圳不动产登记条例来了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据《登记条例》说明介绍,《登记条例》共计7章、121条。

总体思路上,一是保留了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部分特色制度,删除了不合时宜的条款;二是细化了上位法关于居住权、嘱托登记、单方申请的具体内容;三是创新了继承权登记、历史遗留登记问题的解决路径,并融入了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最新成果。

重点内容:

着力细化继承、遗嘱、遗赠相关不动产登记规定。在法定继承转移登记中,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材料,遗嘱、受遗赠转移登记中,需要当事人关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真实性的承诺。

明确了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由于居住权是针对一个不动产单元,因此,规定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仅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居住权人可以有多个。

取消了“楼花”抵押,按照国家体例为预售商品房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住房建设、教育、机关事务管理、民政、税务、公证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登记条例》说明重点:

(一)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及不动产登记机构

一是统一登记依据。

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再将房地产、海域、林权等各类不动产分别登记立法,将各类不动产登记纳入统一规范,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

《登记条例》将海域使用权、海岛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均予以规定,从而从根本上确认了海域、林权等不动产的物权地位,明确其可以设立抵押权、地役权等相关从物权。

二是统一登记机构。

2015年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为此,《登记条例》明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经济特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二)完善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

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一直是不动产登记的难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需要登记机构审查很多事项。

在继承中,需要对继承人的资格、遗产情况、放弃继承权是否自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真实性、被继承权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以及继承人对此的意见、继承人有无依法丧失继承权的事项进行审查;在遗嘱继承中,要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遗嘱的范围、遗嘱的效力、遗嘱被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等事项进行审查;在遗赠中,要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涉及财产是否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范围、法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是否履行了扶养义务等事项进行审查。

此类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复杂,需要谨慎处理。

因此,《登记条例》着力细化继承、遗嘱、遗赠相关不动产登记规定。

一是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分开规定,明确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在法定继承转移登记中,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材料,遗嘱、受遗赠转移登记中,需要当事人关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真实性的承诺。同时明确此类转移登记,当事人也可以提交经公证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二是增加了公告程序。

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将当事人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材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三是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

明确申请人在办理继承权转移登记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或具有遗嘱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为登记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调查或者核实。

公证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证文书或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登记审查依据。引入《民法典》遗嘱管理人制度,合理分摊审查责任,引导当事人通过聘请遗嘱管理人或者开展被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相关公证,平稳实现继承权。申请人委托公证机构或者具有遗嘱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为登记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调查或者核实为可选事项,并不是必选事项,不强制性增加申请人负担。

四是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制。

在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中,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可以由申请人书面承诺代替,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具体告知承诺制的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由于告知承诺制在办理时,部分申请材料通过承诺制获得,法律关系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中。

因此,《登记条例》规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按照承诺在转移登记办理后一年内不得再办理转移登记。避免当事人通过欺骗等手段,通过告知承诺获得房产后转让房产,而当存在善意第三人时无法被追回。

(三)详细规定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但是《民法典》对于居住权如何登记未予以细化。

《登记条例》明确了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针对实操中争议较大的已设立抵押权房屋能否设立居住权、一个房屋能否设立多个居住权、居住权能否转移、居住权何时失效等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范,有效指导我市居住权登记实践。

此外,由于居住权是针对一个不动产单元,因此,规定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仅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居住权人可以有多个。

(四)创新预告登记规定

一是取消“楼花”抵押,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备案衔接。

《登记条例》取消了“楼花”抵押,按照国家体例为预售商品房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为了与预售商品房备案相衔接,《登记条例》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十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从而逐步将预售商品房备案与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相互衔接。 

二是衔接更新条例,细化搬迁补偿协议预告登记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于2021年3月颁布实施,其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搬迁补偿协议可以设立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一致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受理被搬迁房屋的不动产转移、抵押或者变更等登记业务。以预告登记方式限制了已经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城市更新项目的转移、抵押或者变更,从而避免一房二卖。

《登记条例》将搬迁补偿协议进行预告登记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并将搬迁补偿协议办理预告登记的项目类型扩大至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改造等项目。

(五)强化信息化便民服务

随着信息技术进步,不动产登记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登记条例》结合国家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对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优化、简化,多让信息跑路,便民利民。

一是简化申请材料,删除申请材料兜底条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无需提交主债权合同,规定登记机构可以实时互通取得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

二是要求登记机构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不断延申登记信息平台,尽快实现抵押权、查封网上办理。

三是规定了当事人单方申请、委托申请、代位申请的具体适用类型并及时公布,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时查阅。

四是细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登记条例》规范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与利用,规定登记簿信息公开、夫妻查房、利害关系人查房的条件与要求,严格限制“以人查房”。

五是进一步压缩登记办理时限,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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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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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98宗、1154万平...深圳住宅用地清单公布!海德园、海岸城在列

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深圳市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截至2022年6月30日)》。

截至2022年6月30日,深圳存量住宅用地共有598宗,总面积1153.80公顷,其中,未动工土地面积349.45公顷,已动工土地面积804.35公顷,其中未销售土地面积为325.91公顷。

福田区:共有34宗存量住宅用地,包含海德园A区和B区、天健天骄东郡和西筑、湾尚庭玺家园、华富村等项目。

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18宗,公租房用地3宗,共有产权房用地4宗,保障性租赁房用地7宗,未标明住房类型用地2宗。

罗湖区:存量住宅用地共有29宗,包含独树阳光里、缙山府、益田御龙天地等项目。

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16宗,公租房用地2宗,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1宗,共有产权房用地2宗,未标明住房类型用地8宗。

南山区:有存量住宅用地53宗,包含华润城润玺一期二期、深铁懿府、前海时代三期、天健悦桂府、天健悦湾府等。

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40宗,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8宗,公租房2宗,共产房用地2宗,租赁型商品住房用地1宗。

盐田区:共有29个存量住宅用地,包含御景佳园、鹏瑞南区尚府等项目。

其中,包含20个普通商品房用地,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5个,共有产权住房用地4个。

宝安区:共有85个存量住宅项目,包含泰禾都市花园、万丰海岸城、满京华云著、润峯云上府等项目。

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62个,公租房用地4个,租赁型商品住 房用地2个,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7个,公共房用地8个,未写明住房类型用地2个。

龙岗区:共有存量住宅用地124宗,包含颐安都会中央花园、华为岗头人才公寓、星河盛境府、新保辉香悦轩、信义金御半山花园等项目。

其中,含有普通商品房项目用地78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11宗,公租房用地9宗,共有产权住房用地19宗,租赁型商品住房用地3宗,未写明住房类型用地4宗。

龙华区:共有存量住宅用地81个,包含中海明德里、星河开市客环球商业 中心、壹成中心等项目。

其中,包含普通商品房用地57个,租赁型商品住 房用地2个,公租房用地5个,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5个,共产房项目12个。

坪山区:共有存量住宅用地49个,包含碧湖春天、恒大成、万樾府、燕溪和鸣花园等项目。

其中,包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35个,租赁型商品住 房用地2个,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5个,公租房用地2个,共产房用地4个,未写明住房类型用地1个。

光明区:总共有89个存量住宅用地,包括深业颐瑞府、深房光明里、金地明峰府、华侨城九樾广场、宏发万悦山璟庭、星河天地等项目。

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52个,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19个,公租房用地5个,租赁型商品住 房用地1个,共产房用地11个,其他未写明住房类型用地1个。

大鹏新区:共有存量住宅用地26个,包含家天下花园、满京华云曦、卓越蔚蓝铂樾府等项目。

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8宗,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6个,公租房用地1个,租赁型商品住 房用地1个,共有产权住房用地2个,其他未写明住房类型用地8个。

02.公寓均价5.3万/平,宝安河东骏濠园获批预售

位于宝安西乡的河东骏濠园获批预售许可证,并在住建局官网公示。

本批次备案的产品位于2栋楼宇,一共442套,其中公寓264套,办公164套,商业14套。

公寓:建面约25-73平方米,均价约5.3万/平方米,单价区间约4.7-5.5万/平方米,总价区间约130-403万/套。

办公:建面约21-265平方米,均价约4.1万/平方米,单价区间约3.1-5.1万/平方米,总价区间约94-1004万/套。

商业:建面约30-60平方米,均价约 6.5万/平方米,单价区间约5.5-7.4万/平方米,总价区间约192-435万/套。

项目简介

河东骏豪园项目位于西乡街道河东社区,宝民二路以南,望达二路以东,107国道以北,宝丰路以西;与建地铁12号线“流塘站”相临,并且有15号线规划预期。

图片来源:项目资料

此前项目公示的总平面图看到,该项目规划为多元的商住综合体,覆含住宅、公寓、办公、商业等产品。

总建筑面积16.03万平方米,由一个三层地下室、一栋5层的商业裙房以及地上4栋塔楼组成。其中1栋塔楼A座31层,1栋塔楼B座31层,2栋29层,3栋33层,4栋3层为独立幼儿园。

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上看,项目规划住宅约3万平方米,分布于1栋B座、1栋裙房、3栋。

公寓约1.3万平方米,办公约4.6万平方米,商业约1.3万平方米。位于2栋,绿化率30%。

03.取消楼花抵押,一处不动产一个居住权!深圳不动产登记条例来了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据《登记条例》说明介绍,《登记条例》共计7章、121条。

总体思路上,一是保留了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部分特色制度,删除了不合时宜的条款;二是细化了上位法关于居住权、嘱托登记、单方申请的具体内容;三是创新了继承权登记、历史遗留登记问题的解决路径,并融入了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最新成果。

重点内容:

着力细化继承、遗嘱、遗赠相关不动产登记规定。在法定继承转移登记中,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材料,遗嘱、受遗赠转移登记中,需要当事人关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真实性的承诺。

明确了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由于居住权是针对一个不动产单元,因此,规定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仅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居住权人可以有多个。

取消了“楼花”抵押,按照国家体例为预售商品房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住房建设、教育、机关事务管理、民政、税务、公证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登记条例》说明重点:

(一)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及不动产登记机构

一是统一登记依据。

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再将房地产、海域、林权等各类不动产分别登记立法,将各类不动产登记纳入统一规范,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

《登记条例》将海域使用权、海岛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均予以规定,从而从根本上确认了海域、林权等不动产的物权地位,明确其可以设立抵押权、地役权等相关从物权。

二是统一登记机构。

2015年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为此,《登记条例》明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经济特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二)完善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

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一直是不动产登记的难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需要登记机构审查很多事项。

在继承中,需要对继承人的资格、遗产情况、放弃继承权是否自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真实性、被继承权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以及继承人对此的意见、继承人有无依法丧失继承权的事项进行审查;在遗嘱继承中,要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遗嘱的范围、遗嘱的效力、遗嘱被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等事项进行审查;在遗赠中,要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涉及财产是否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范围、法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是否履行了扶养义务等事项进行审查。

此类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复杂,需要谨慎处理。

因此,《登记条例》着力细化继承、遗嘱、遗赠相关不动产登记规定。

一是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分开规定,明确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在法定继承转移登记中,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材料,遗嘱、受遗赠转移登记中,需要当事人关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真实性的承诺。同时明确此类转移登记,当事人也可以提交经公证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二是增加了公告程序。

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将当事人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材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三是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

明确申请人在办理继承权转移登记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或具有遗嘱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为登记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调查或者核实。

公证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证文书或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登记审查依据。引入《民法典》遗嘱管理人制度,合理分摊审查责任,引导当事人通过聘请遗嘱管理人或者开展被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相关公证,平稳实现继承权。申请人委托公证机构或者具有遗嘱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为登记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调查或者核实为可选事项,并不是必选事项,不强制性增加申请人负担。

四是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制。

在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中,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可以由申请人书面承诺代替,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具体告知承诺制的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由于告知承诺制在办理时,部分申请材料通过承诺制获得,法律关系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中。

因此,《登记条例》规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按照承诺在转移登记办理后一年内不得再办理转移登记。避免当事人通过欺骗等手段,通过告知承诺获得房产后转让房产,而当存在善意第三人时无法被追回。

(三)详细规定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但是《民法典》对于居住权如何登记未予以细化。

《登记条例》明确了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针对实操中争议较大的已设立抵押权房屋能否设立居住权、一个房屋能否设立多个居住权、居住权能否转移、居住权何时失效等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范,有效指导我市居住权登记实践。

此外,由于居住权是针对一个不动产单元,因此,规定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仅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居住权人可以有多个。

(四)创新预告登记规定

一是取消“楼花”抵押,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备案衔接。

《登记条例》取消了“楼花”抵押,按照国家体例为预售商品房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为了与预售商品房备案相衔接,《登记条例》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十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从而逐步将预售商品房备案与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相互衔接。 

二是衔接更新条例,细化搬迁补偿协议预告登记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于2021年3月颁布实施,其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搬迁补偿协议可以设立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一致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受理被搬迁房屋的不动产转移、抵押或者变更等登记业务。以预告登记方式限制了已经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城市更新项目的转移、抵押或者变更,从而避免一房二卖。

《登记条例》将搬迁补偿协议进行预告登记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并将搬迁补偿协议办理预告登记的项目类型扩大至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改造等项目。

(五)强化信息化便民服务

随着信息技术进步,不动产登记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登记条例》结合国家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对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优化、简化,多让信息跑路,便民利民。

一是简化申请材料,删除申请材料兜底条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无需提交主债权合同,规定登记机构可以实时互通取得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

二是要求登记机构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不断延申登记信息平台,尽快实现抵押权、查封网上办理。

三是规定了当事人单方申请、委托申请、代位申请的具体适用类型并及时公布,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时查阅。

四是细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登记条例》规范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与利用,规定登记簿信息公开、夫妻查房、利害关系人查房的条件与要求,严格限制“以人查房”。

五是进一步压缩登记办理时限,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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