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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通过5部法规、决定:消除传染病就业歧视,规制盲盒、网络直播等新型消费领域经营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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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通过5部法规、决定:消除传染病就业歧视,规制盲盒、网络直播等新型消费领域经营者义务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5部法规、决定。

图片来源:图虫

实习记者 周淑仪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5部法规、决定。

促就业:明确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

上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阎祖强介绍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必要性。

他指出,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海市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第二季度本市平均城镇调查失业率达12.5%。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在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调研中了解到,全市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政策措施过程中,均希望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定责任。

同时,据上海市教委、市总工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方面反映,近期有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以及疫情导致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等方面的诉求大幅增加,企业劳资纠纷矛盾也明显增多。

阎祖强说,鉴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进一步明确各方在当前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用法治方式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工作的合力;进一步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创新与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方式,为积极、高效、精准推进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工作提供法治支撑;进一步要求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推进各方运用法治思维多元化解企业用工和职工就业矛盾。

《决定》共12条,针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就业工作制定了促进就业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更好地动员社会各方共同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

《决定》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国有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等社会各方在当前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用法治方式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工作的合力。同时,对支持市场主体落实稳就业责任、保障重点群体就业、扩大就业岗位、优化就业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中各方面的责任予以深化明确。

《决定》进一步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创新与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方式,支持浦东新区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先行先试,并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

《决定》明确公平就业和纠纷化解相关要求——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

此外,《决定》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强化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求市、区相关部门加强对落实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措施情况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做好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稳定对就业形势的社会预期。同时,《决定》就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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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盲盒、网络直播等新型消费领域的经营者义务

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本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改采用了修订的形式,聚焦上海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现实需求,对现行条例中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多项新型消费领域的经营者义务,以及政府职责、人大监督、消保委的职责与作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消费环境建设等内容。经过本次修订,新增24条,修改63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由原来的73条,增加至84条。

本次修改重点规范了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形成保护合力,对于上海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贯彻实施本条例的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消保委的法律定位予以明确,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二是强化新型消费领域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在对涉及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等普适性条款予以细化的同时,着重对新型消费业态等特殊领域的经营者义务作出特别规制。其中包括,规范盲盒等随机销售经营行为,对互联网经营者相关义务作出规范,规定网络游戏经营者对未成年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义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规范,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以及完善金融服务经营者告知义务。

三是完善消费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上海健全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争议处理机制,鼓励行业组织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对于符合规定的消费争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采取便捷的方式予以处理。

四是优化消费环境,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据悉,本次修改增设“消费环境建设”专章,共7条,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框架性制度安排。

环保条例:对防治“光污染”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据阎锐介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是上海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法规。此次对《条例》进行修改,主要是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着力破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光污染”等环保难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共20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新条例明确了上海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设立市、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此外,增加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要求和疫情防控期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定。

二是着力破解“光污染”环保难题。为了有效防治“光污染”,新条例在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等原有措施的基础上,新增强化源头管控、强化绿色照明、强化设置规范,强化居住环境保护四个方面的规定。

比如,新条例明确在居民住宅区及其周边设置照明光源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三是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对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无害化处置等提出了原则要求,同时对加强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和危险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新条例还对提升环境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夯实产业园区环保责任、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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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鼓励在化妆品企业精准研发、个性化服务、原料供应服务平台等方面先行先试

据阎锐介绍,《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第10部浦东新区法规。《若干规定》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形成工作合力。《若干规定》明确了市和浦东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化妆品产业发展方面的工作职责,并建立市区两级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

二是强化科技引领,培育化妆品消费新模式新业态。《若干规定》规定,市科技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化妆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合作,促进产学研医深度融合,提升行业创新能力和新品研发能力,推动化妆品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三是助力改革创新突破,努力破解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为满足产业创新发展的要求,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若干规定》在进一步鼓励化妆品企业精准研发、个性化服务、原料供应服务平台等方面先行先试。

如,《若干规定》要求上海市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第三方机构建立化妆品原料供应服务平台,为浦东新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提供原料供应和质量管理等服务;允许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境内责任人可以在浦东新区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区域内自行或者委托其他企业,按照国家化妆品标签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加贴中文标签;优化进口化妆品样品通关,明确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化妆品样品以及展览展示化妆品可免于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并免予进口检验等。

四是加强包容审慎监管,健全保障体系。《若干规定》对建立健全与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做了明确。要求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浦东新区相关部门、上海海关等建立化妆品风险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化妆品风险信息的共享、预警和及时处置。

此外,《若干规定》还就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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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监督:明确和规范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等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共二十八条,参照《全国人大决定》的体例结构,结合上海市的特色,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了明确和规范。

《决定》结合上海实际,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并按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决定》,明确上海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依法进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

对于计划和规划的审查监督,参照《全国人大决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结合实际,明确了上海市计划和规划审查的重点、计划初步审查的时间、规划调整的条件,对市政府提供审查所需材料等义务也进行了明确。

对于经济运行分析,总结历年来本市人大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效经验和做法,积极稳妥推进工作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确立了经济运行分析“2+X”制度。即在半年度和全年度对全市总体经济运行执行监督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的实际需要,增加专题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对于其他经济工作监督,参照《全国人大决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明确了其他经济工作监督事项,比如: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市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本市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可以向市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大或者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工程项目和特别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听取市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可以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济工作监督的联络员机制。

对于充分发扬民主,《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注重发挥市人大代表和第三方研究机构的作用,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智库建设,完善智库的筛选、动态调整以及激励机制,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为相关机构开展分析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资金等支持。此外,对加强和改进代表参与经济运行分析作出规定,明确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

对于市区联动,为充分发挥各区人大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明确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同时,推动市区联动共同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高经济工作监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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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通过5部法规、决定:消除传染病就业歧视,规制盲盒、网络直播等新型消费领域经营者义务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5部法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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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周淑仪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5部法规、决定。

促就业:明确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

上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阎祖强介绍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必要性。

他指出,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海市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第二季度本市平均城镇调查失业率达12.5%。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在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调研中了解到,全市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政策措施过程中,均希望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定责任。

同时,据上海市教委、市总工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方面反映,近期有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以及疫情导致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等方面的诉求大幅增加,企业劳资纠纷矛盾也明显增多。

阎祖强说,鉴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进一步明确各方在当前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用法治方式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工作的合力;进一步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创新与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方式,为积极、高效、精准推进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工作提供法治支撑;进一步要求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推进各方运用法治思维多元化解企业用工和职工就业矛盾。

《决定》共12条,针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就业工作制定了促进就业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更好地动员社会各方共同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

《决定》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国有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等社会各方在当前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用法治方式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工作的合力。同时,对支持市场主体落实稳就业责任、保障重点群体就业、扩大就业岗位、优化就业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中各方面的责任予以深化明确。

《决定》进一步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创新与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方式,支持浦东新区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先行先试,并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

《决定》明确公平就业和纠纷化解相关要求——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

此外,《决定》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强化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求市、区相关部门加强对落实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措施情况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做好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稳定对就业形势的社会预期。同时,《决定》就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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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盲盒、网络直播等新型消费领域的经营者义务

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本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改采用了修订的形式,聚焦上海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现实需求,对现行条例中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多项新型消费领域的经营者义务,以及政府职责、人大监督、消保委的职责与作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消费环境建设等内容。经过本次修订,新增24条,修改63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由原来的73条,增加至84条。

本次修改重点规范了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形成保护合力,对于上海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贯彻实施本条例的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消保委的法律定位予以明确,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二是强化新型消费领域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在对涉及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等普适性条款予以细化的同时,着重对新型消费业态等特殊领域的经营者义务作出特别规制。其中包括,规范盲盒等随机销售经营行为,对互联网经营者相关义务作出规范,规定网络游戏经营者对未成年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义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规范,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以及完善金融服务经营者告知义务。

三是完善消费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上海健全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争议处理机制,鼓励行业组织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对于符合规定的消费争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采取便捷的方式予以处理。

四是优化消费环境,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据悉,本次修改增设“消费环境建设”专章,共7条,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框架性制度安排。

环保条例:对防治“光污染”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据阎锐介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是上海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法规。此次对《条例》进行修改,主要是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着力破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光污染”等环保难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共20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新条例明确了上海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设立市、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此外,增加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要求和疫情防控期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定。

二是着力破解“光污染”环保难题。为了有效防治“光污染”,新条例在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等原有措施的基础上,新增强化源头管控、强化绿色照明、强化设置规范,强化居住环境保护四个方面的规定。

比如,新条例明确在居民住宅区及其周边设置照明光源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三是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对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无害化处置等提出了原则要求,同时对加强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和危险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新条例还对提升环境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夯实产业园区环保责任、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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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鼓励在化妆品企业精准研发、个性化服务、原料供应服务平台等方面先行先试

据阎锐介绍,《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第10部浦东新区法规。《若干规定》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形成工作合力。《若干规定》明确了市和浦东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化妆品产业发展方面的工作职责,并建立市区两级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

二是强化科技引领,培育化妆品消费新模式新业态。《若干规定》规定,市科技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化妆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合作,促进产学研医深度融合,提升行业创新能力和新品研发能力,推动化妆品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三是助力改革创新突破,努力破解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为满足产业创新发展的要求,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若干规定》在进一步鼓励化妆品企业精准研发、个性化服务、原料供应服务平台等方面先行先试。

如,《若干规定》要求上海市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第三方机构建立化妆品原料供应服务平台,为浦东新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提供原料供应和质量管理等服务;允许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境内责任人可以在浦东新区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区域内自行或者委托其他企业,按照国家化妆品标签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加贴中文标签;优化进口化妆品样品通关,明确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化妆品样品以及展览展示化妆品可免于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并免予进口检验等。

四是加强包容审慎监管,健全保障体系。《若干规定》对建立健全与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做了明确。要求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浦东新区相关部门、上海海关等建立化妆品风险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化妆品风险信息的共享、预警和及时处置。

此外,《若干规定》还就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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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监督:明确和规范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等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共二十八条,参照《全国人大决定》的体例结构,结合上海市的特色,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了明确和规范。

《决定》结合上海实际,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并按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决定》,明确上海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依法进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

对于计划和规划的审查监督,参照《全国人大决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结合实际,明确了上海市计划和规划审查的重点、计划初步审查的时间、规划调整的条件,对市政府提供审查所需材料等义务也进行了明确。

对于经济运行分析,总结历年来本市人大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效经验和做法,积极稳妥推进工作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确立了经济运行分析“2+X”制度。即在半年度和全年度对全市总体经济运行执行监督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的实际需要,增加专题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对于其他经济工作监督,参照《全国人大决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明确了其他经济工作监督事项,比如: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市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本市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可以向市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大或者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工程项目和特别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听取市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可以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济工作监督的联络员机制。

对于充分发扬民主,《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注重发挥市人大代表和第三方研究机构的作用,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智库建设,完善智库的筛选、动态调整以及激励机制,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为相关机构开展分析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资金等支持。此外,对加强和改进代表参与经济运行分析作出规定,明确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

对于市区联动,为充分发挥各区人大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明确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同时,推动市区联动共同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高经济工作监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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