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改革应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同时,为最大限度地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全面、全网络地公开。
网络司法拍卖自2010年出现以来,其市场超地域、拍卖虚拟、交易成本低廉、拍卖信息透明等特点使得司法拍卖迅速发展。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目前全国已经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进行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1500亿元;仅2015年一年,拍卖就达12.4万余次,处置标的物5.7万余件,成交率84%,平均溢价率36.7%。
与此同时,网络司法拍卖在实践中存在拍卖模式多样、拍卖主体多元、操作规程不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初即着手起草本《规定》,于2016年5月30日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天正式公布,将于2017年1年1日正式实施。
《规定》全文共三十八条,其中明确指出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并重点规范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开展自主拍卖的行为。《规定》明确了一人竞拍有效的原则,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此外,《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单库,孟祥在发布会上表示,这是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中因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者的门槛过低导致市场混乱的现象。目前正考虑引入一些竞争机制,每年对名单库适时调整,做到进退有序,调整增减适度。
此外,最高法院也将成立相关的评审委员会,并考虑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是否符合入围条件、入库标准进行评价,把这个评价作为选定入库和服务评审的一个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后台控制具隐蔽性,为避免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规操作、后台操控等行为,《规定》明确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拍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近亲属也不得参与。
此外,对于存在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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