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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区伯”案重审 纪委书记GPS跟踪定位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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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区伯”案重审 纪委书记GPS跟踪定位区委书记

原汕头潮南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郑绍鑫2014年使用GPS定位跟踪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违法行为,进而举报反被抓。当年此案在广东省备受关注,最近此案有了最新进展。

台风雨将袭,辩护律师李肖霖彭逸轩准备去汕头市濠江区法院为郑绍鑫案第2次一审开庭。

多年监督公车私用的“广州区伯”区少坤,2015年闹出嫖娼事件,沸沸扬扬。尽管设套构陷的幕后被《长江商报》独家起底,但事件却不了了之。而比“广州区伯”案早一年的“汕头区伯”郑绍鑫(原潮南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案有了最新进展。2016年8月2日,郑绍鑫案在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简称“濠江法院”)重审。

根据《中国青年报》此前的一篇报道,郑绍鑫原是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4年,他将GPS设备安装到汕头市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的公务车底盘上,后用手机拍摄到该书记离开某酒家的情况,并在网上对其进行举报。

他上网举报未果后,转而先后向汕头市纪委和广东省纪委实名举报,但是2014年9月30日郑绍鑫却遭刑拘,其涉嫌的罪名是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当年10月11日,郑绍鑫被逮捕。2015年12月1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郑绍鑫犯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今年5月,《中国青年报》报道称,因安装GPS设备跟踪区委书记公务车而备受媒体关注的郑绍鑫,一审获刑之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近日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月2日,界面新闻记者全程旁听了这次重审。

法庭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和彭逸轩继续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律师还举证出重要的新证据,即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使用的GPS检材造假,且违法提前介入侦查。另根据刑九司法解释和刑诉法规定,郑遭公诉的受贿罪假使被认定,也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被追究。

关于举报原因,《南方周末》此前的报道称,郑绍鑫曾承认自己与陈新造有私人恩怨,但这并非举报陈新造的主要原因。

“我何罪之有?”郑绍鑫在8月2日的法庭上也自辩称:“我是响应中央号召,举报陈新造不需要个人恩怨。”

跟踪区委书记

按照郑绍鑫的说法,他耳闻陈新造严重违反2012年“中央八项规定”,超标使用高标准配备公务车,常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于是,从2014年2月份起,他守候在在潮阳区政府附近跟踪陈新造,掌握证据。

2016年8月2日庭审中,郑绍鑫说,陈新造驾驶超标的3.6排量高档车“汉兰达”公车(粤DC2998),三年来频频闯红灯畅行无阻,导致难以跟踪。令他惊讶的是,他调查发现这车牌是从交警部门取来的虚假牌照。

因此,郑绍鑫就想用汽车GPS定位设备继续跟踪陈新造。2014年3月,他通过朋友找到李宾云(也被起诉),拿到了一套GPS 定位设备,通过“ 爱车在线”网站调配好。几天后,他自己跑到潮阳区政府大院,将设备装到了陈新造的3.6L排量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下。后由于这台设备耗尽电池,他又让李宾云和自己的司机周厚武(也被起诉)换上了另一套定位设备。

一个月的时间内,郑绍鑫通过定位设备查实陈新造频频进出高档消费场所。2014年4月19日,他根据定位设备的跟踪信息到达现场,用手机拍了陈新造等人在“陶轩酒家”招待汕头市财政局一领导的视频。郑绍鑫还调查发现,陈新造或许涉嫌其它的经济犯罪。

郑绍鑫顾忌当地官场的复杂关系,于是将私自调查陈新造的内容整合好后,让司机周厚武以匿名发上网,期待引起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注意查处。很快,举报的网贴被删。随后,他直接向汕头市纪委书记邢太安(2014年12月落马)实名举报。2014年6月21日,邢太安约见了他,但此后并无结果。

随后,郑绍鑫又向广东省纪委举报陈新造,但还未等到省纪委的反馈,9月26日,郑绍鑫就被汕头市专案组带走,9月30日被刑拘,10月11日被正式逮捕。

李宾云和周厚武也先后被抓,2015年下半年,两人被取保候审。但在2016年8月2日上午重审过程中,公诉人在起诉材料里始终找不到抓捕李宾云的合法手续。

由于跟踪陈新造的定位设备李宾云取回用于其它途径,不慎遗失。于是专案组从李宾云的住处,搜走另外的两部定位设备,作为公诉方的替代证据。

知晓郑绍鑫举报后,陈新造夫妇向郑绍鑫专案组反映,陈精神压力很大,血压突然升高,工作中总担心被监听。

陈新造接受专案组询问时称,“郑绍鑫对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明显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是对国家政治利益的挑战。同时,也妨害了我的政务行为,损害了我的政治形象,损害了我的公信力和美誉度,进而损害了国家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而就郑绍鑫举报一事,潮阳区区委办公室也曾回应称,陈新造出入的陶轩酒家不是高档场所,没有动用公款,仅花费600余元。

而关于超标配车,陈新造的司机揽下了所有责任,他称陈新造使用超标车是因为公用配车出了故障,由区委办公室临时调配;套牌则是他自己搞的,书记并不知情,事后还责令他改正。

 存疑的证人证言

2015年7月21日,濠江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郑绍鑫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和受贿案。濠江区检察院指控郑绍鑫举报陈新造的行为,“对潮阳区委区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导致当地部分投资项目被推迟或者搁置,又严重影响了该区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对陈新造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指控的证明证据,主要来自陈新造联系的潮阳区党政群和检法部门官员。2014 年9 月28 日,经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联系,区法院院长、副检察长、人大副主任、副区长等23 名党政官员到潮阳宾馆,接受警方询问,为陈书记作证。

潮阳区官员的证言,主要是赞扬陈新造是好书记,积极招商引资,却遭人定位、偷拍、传到网,严重影响成书记的身心健康。担忧潮阳区的的投资环境和政府公信力,搁浅一些公司的投资项目。

对此,李肖霖律师辩称,“郑绍鑫举报了贪官陈新造,如果造成投资项目搁浅,难道公司老板们都喜欢去贪腐之地投资吗?荒唐!”

辩护人还质疑,被举报人陈新造怎么能够联络区里的官员们作证?这些证人都和陈新造存在上下级的利益关系,其证言存疑。

李肖霖律师2016年7月30日向界面新闻特别强调,潮阳区法院和检察院的官员为陈新造书记作证违反司法的独立性。“当时没确定郑绍鑫案由哪个法院审理,潮阳区公安分局开展不少的侦查工作,很可能就在潮阳区法院审理。”

但是这些证人没有在原一审出庭作证,即使郑绍鑫的辩护律师再三申请。

跟踪还是窃听?

郑绍鑫使用的定位设备,兼具有跟踪和录音功能。但是,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显示,郑绍鑫跟踪陈新造,从来没有使用过录音。两次庭审中,郑绍鑫的辩护律师李肖霖和彭逸轩也一直强调,郑绍鑫使用定位设备跟踪陈新造是反腐行为,并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一审判决认定,该GPS终端是深圳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功能为实时定位跟踪、远程聆听等;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终端均能以隐蔽方式安装使用,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可遥控语音接收器材或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符合公安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标准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一审中,辩方认为,由于没有安装在车内,通过这个设备窃听并不现实。

公诉方则认为。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表示,这个器材具有窃听功能,并且非法使用了,无论用的是不是这个功能,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至少李宾云的口供显示,他购买时试过,当时是可以录音的。

李肖霖反驳说,如果这么理解,所有具有录音功能的手机等都成了窃听专用设备,有违这个罪名的立法本意。

8月2日重审中,两位辩护律师仍然对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表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涉及的器材应该是特定器材,而本案的设备是GPS定位装备,销售是公开、合法进行的,生产器材的公司也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重审期间,郑绍鑫的家属还能通过网上商城购买同一款型、同一厂家的产品。

彭逸轩律师举证说,该罪应是指偷听、偷录特定内容的行为,即依法受国家立法保护的谈话内容和资料的行为。“定位设备安装在汽车底盘的排气管旁,目的不是窃听车内人员讲话。”

李宾云也向法官们佐证说,“我没有告诉过郑绍鑫使用录音功能,只有生产厂家才知道如何使用。”

公诉人在质证阶段仍坚持一审时的观点反驳说:定位设备具有窃听功能,不管郑绍鑫用没用这功能,只要使用了设备就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李肖霖反驳说,“按照你的理解,如果我拿着一个定位设备时,歹徒突然打劫,我用定位设备反击,难道也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彭逸轩律师也认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打击的是非法使用行为,而绝不能是持有行为。

因此律师认为,检方的公诉不成立,郑绍鑫根本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对此条指控罪名,郑绍鑫也不认罪。

一审时,公诉方出示了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李宾云被查扣的两部定位设备鉴定文书,以认定存在窃听功能。但是,律师发现,报告的落款没有盖该单位的公章,而是一枚“汕头市公安局窃听窃照鉴定专用章”。尽管报告的抬头与骑缝上盖了鉴定中心的公章,李肖霖律师仍然鉴定无效。质证时他强调说,“汕头市公安局窃听窃照鉴定专用章”名称奇怪,不是法人章,落款加盖没效力。

8月2日下午,李肖霖、彭逸轩向法官明确指出新的重要证据。“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的两部定位设备,不是李宾云被查扣的器材”。原来,8月1日李宾云辨认出了,检方所供试验图片的定位设备并非他的。两辩护律师和李宾云的律师都怒了,“怎么连送检设备都作假?”

审判长对此不置可否,庭审继续。

受贿罪已过诉讼时效

除了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郑绍鑫被起诉的另一罪名是受贿罪。

原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至2006年8月,郑绍鑫担任陇田派出所指导员期间,负责换发陇田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2005年底,二友照相馆经营者为了能取得为村民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资格,遂向郑绍鑫提出按每人5元的比例给其回扣。判决认定,郑绍鑫共受贿8.4万元。

郑绍鑫认为,濠江区检察机关把2006年9月8日潮南区检察院做出“未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结论的“受贿旧案”翻出来,纯粹是打击报复。2013年10月,郑绍鑫从峡山派出所所长被提拔为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时,此案再一次被全面调查,依旧得出没有受贿行为的结论。

彭逸轩、李肖霖两位律师8月2日下午在辩论阶段,就所谓的受贿罪从追诉时效的角度也反驳了公诉人。

公诉方追诉郑绍鑫受贿罪的核心依据是,2013年11月15日《关于峡山派出所所长郑绍鑫有关问题的综合调查报告》的一句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2006年8月25日局务会议研究并报市院反贪局同意,拟中止调查,待今后发现新的证据再继续进行调查。”从而根据最后一句话判断,受贿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辩护律师认为,2006年8月25日之前对所谓受贿罪案发的初查并不是立案侦查,甚至不是初查,只是潮南公安分局的内部核查,不符合刑法第88条法律规定,因此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

另外,律师反对使用濠江区检察院以潮南公安分局曾经不严谨的一句话“待今后发现新的证据再继续进行调查”为由,无限期延长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辩护律师还认为,退一步分析,如果原一审认定的郑绍鑫受贿8.4万元属实,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也不能再被追究刑责。

律师进一步辩护称,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8.4万元属实,那么郑绍鑫应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而郑绍鑫所谓的受贿问题结束于2006年2月份,到今天已经10年半了。

“没有坐过牢的人生,不是完整的人生!”郑绍鑫在最后陈述时说,“案件最大的亮点是,我如实举报党内腐败分子后,却受到负有保护举报者责任和义务的职能部门地打击。”

审判长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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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区伯”案重审 纪委书记GPS跟踪定位区委书记

原汕头潮南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郑绍鑫2014年使用GPS定位跟踪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违法行为,进而举报反被抓。当年此案在广东省备受关注,最近此案有了最新进展。

台风雨将袭,辩护律师李肖霖彭逸轩准备去汕头市濠江区法院为郑绍鑫案第2次一审开庭。

多年监督公车私用的“广州区伯”区少坤,2015年闹出嫖娼事件,沸沸扬扬。尽管设套构陷的幕后被《长江商报》独家起底,但事件却不了了之。而比“广州区伯”案早一年的“汕头区伯”郑绍鑫(原潮南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案有了最新进展。2016年8月2日,郑绍鑫案在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简称“濠江法院”)重审。

根据《中国青年报》此前的一篇报道,郑绍鑫原是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4年,他将GPS设备安装到汕头市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的公务车底盘上,后用手机拍摄到该书记离开某酒家的情况,并在网上对其进行举报。

他上网举报未果后,转而先后向汕头市纪委和广东省纪委实名举报,但是2014年9月30日郑绍鑫却遭刑拘,其涉嫌的罪名是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当年10月11日,郑绍鑫被逮捕。2015年12月1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郑绍鑫犯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今年5月,《中国青年报》报道称,因安装GPS设备跟踪区委书记公务车而备受媒体关注的郑绍鑫,一审获刑之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近日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月2日,界面新闻记者全程旁听了这次重审。

法庭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和彭逸轩继续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律师还举证出重要的新证据,即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使用的GPS检材造假,且违法提前介入侦查。另根据刑九司法解释和刑诉法规定,郑遭公诉的受贿罪假使被认定,也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被追究。

关于举报原因,《南方周末》此前的报道称,郑绍鑫曾承认自己与陈新造有私人恩怨,但这并非举报陈新造的主要原因。

“我何罪之有?”郑绍鑫在8月2日的法庭上也自辩称:“我是响应中央号召,举报陈新造不需要个人恩怨。”

跟踪区委书记

按照郑绍鑫的说法,他耳闻陈新造严重违反2012年“中央八项规定”,超标使用高标准配备公务车,常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于是,从2014年2月份起,他守候在在潮阳区政府附近跟踪陈新造,掌握证据。

2016年8月2日庭审中,郑绍鑫说,陈新造驾驶超标的3.6排量高档车“汉兰达”公车(粤DC2998),三年来频频闯红灯畅行无阻,导致难以跟踪。令他惊讶的是,他调查发现这车牌是从交警部门取来的虚假牌照。

因此,郑绍鑫就想用汽车GPS定位设备继续跟踪陈新造。2014年3月,他通过朋友找到李宾云(也被起诉),拿到了一套GPS 定位设备,通过“ 爱车在线”网站调配好。几天后,他自己跑到潮阳区政府大院,将设备装到了陈新造的3.6L排量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下。后由于这台设备耗尽电池,他又让李宾云和自己的司机周厚武(也被起诉)换上了另一套定位设备。

一个月的时间内,郑绍鑫通过定位设备查实陈新造频频进出高档消费场所。2014年4月19日,他根据定位设备的跟踪信息到达现场,用手机拍了陈新造等人在“陶轩酒家”招待汕头市财政局一领导的视频。郑绍鑫还调查发现,陈新造或许涉嫌其它的经济犯罪。

郑绍鑫顾忌当地官场的复杂关系,于是将私自调查陈新造的内容整合好后,让司机周厚武以匿名发上网,期待引起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注意查处。很快,举报的网贴被删。随后,他直接向汕头市纪委书记邢太安(2014年12月落马)实名举报。2014年6月21日,邢太安约见了他,但此后并无结果。

随后,郑绍鑫又向广东省纪委举报陈新造,但还未等到省纪委的反馈,9月26日,郑绍鑫就被汕头市专案组带走,9月30日被刑拘,10月11日被正式逮捕。

李宾云和周厚武也先后被抓,2015年下半年,两人被取保候审。但在2016年8月2日上午重审过程中,公诉人在起诉材料里始终找不到抓捕李宾云的合法手续。

由于跟踪陈新造的定位设备李宾云取回用于其它途径,不慎遗失。于是专案组从李宾云的住处,搜走另外的两部定位设备,作为公诉方的替代证据。

知晓郑绍鑫举报后,陈新造夫妇向郑绍鑫专案组反映,陈精神压力很大,血压突然升高,工作中总担心被监听。

陈新造接受专案组询问时称,“郑绍鑫对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明显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是对国家政治利益的挑战。同时,也妨害了我的政务行为,损害了我的政治形象,损害了我的公信力和美誉度,进而损害了国家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而就郑绍鑫举报一事,潮阳区区委办公室也曾回应称,陈新造出入的陶轩酒家不是高档场所,没有动用公款,仅花费600余元。

而关于超标配车,陈新造的司机揽下了所有责任,他称陈新造使用超标车是因为公用配车出了故障,由区委办公室临时调配;套牌则是他自己搞的,书记并不知情,事后还责令他改正。

 存疑的证人证言

2015年7月21日,濠江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郑绍鑫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和受贿案。濠江区检察院指控郑绍鑫举报陈新造的行为,“对潮阳区委区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导致当地部分投资项目被推迟或者搁置,又严重影响了该区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对陈新造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指控的证明证据,主要来自陈新造联系的潮阳区党政群和检法部门官员。2014 年9 月28 日,经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联系,区法院院长、副检察长、人大副主任、副区长等23 名党政官员到潮阳宾馆,接受警方询问,为陈书记作证。

潮阳区官员的证言,主要是赞扬陈新造是好书记,积极招商引资,却遭人定位、偷拍、传到网,严重影响成书记的身心健康。担忧潮阳区的的投资环境和政府公信力,搁浅一些公司的投资项目。

对此,李肖霖律师辩称,“郑绍鑫举报了贪官陈新造,如果造成投资项目搁浅,难道公司老板们都喜欢去贪腐之地投资吗?荒唐!”

辩护人还质疑,被举报人陈新造怎么能够联络区里的官员们作证?这些证人都和陈新造存在上下级的利益关系,其证言存疑。

李肖霖律师2016年7月30日向界面新闻特别强调,潮阳区法院和检察院的官员为陈新造书记作证违反司法的独立性。“当时没确定郑绍鑫案由哪个法院审理,潮阳区公安分局开展不少的侦查工作,很可能就在潮阳区法院审理。”

但是这些证人没有在原一审出庭作证,即使郑绍鑫的辩护律师再三申请。

跟踪还是窃听?

郑绍鑫使用的定位设备,兼具有跟踪和录音功能。但是,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显示,郑绍鑫跟踪陈新造,从来没有使用过录音。两次庭审中,郑绍鑫的辩护律师李肖霖和彭逸轩也一直强调,郑绍鑫使用定位设备跟踪陈新造是反腐行为,并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一审判决认定,该GPS终端是深圳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功能为实时定位跟踪、远程聆听等;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终端均能以隐蔽方式安装使用,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可遥控语音接收器材或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符合公安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标准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一审中,辩方认为,由于没有安装在车内,通过这个设备窃听并不现实。

公诉方则认为。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表示,这个器材具有窃听功能,并且非法使用了,无论用的是不是这个功能,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至少李宾云的口供显示,他购买时试过,当时是可以录音的。

李肖霖反驳说,如果这么理解,所有具有录音功能的手机等都成了窃听专用设备,有违这个罪名的立法本意。

8月2日重审中,两位辩护律师仍然对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表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涉及的器材应该是特定器材,而本案的设备是GPS定位装备,销售是公开、合法进行的,生产器材的公司也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重审期间,郑绍鑫的家属还能通过网上商城购买同一款型、同一厂家的产品。

彭逸轩律师举证说,该罪应是指偷听、偷录特定内容的行为,即依法受国家立法保护的谈话内容和资料的行为。“定位设备安装在汽车底盘的排气管旁,目的不是窃听车内人员讲话。”

李宾云也向法官们佐证说,“我没有告诉过郑绍鑫使用录音功能,只有生产厂家才知道如何使用。”

公诉人在质证阶段仍坚持一审时的观点反驳说:定位设备具有窃听功能,不管郑绍鑫用没用这功能,只要使用了设备就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李肖霖反驳说,“按照你的理解,如果我拿着一个定位设备时,歹徒突然打劫,我用定位设备反击,难道也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彭逸轩律师也认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打击的是非法使用行为,而绝不能是持有行为。

因此律师认为,检方的公诉不成立,郑绍鑫根本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对此条指控罪名,郑绍鑫也不认罪。

一审时,公诉方出示了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李宾云被查扣的两部定位设备鉴定文书,以认定存在窃听功能。但是,律师发现,报告的落款没有盖该单位的公章,而是一枚“汕头市公安局窃听窃照鉴定专用章”。尽管报告的抬头与骑缝上盖了鉴定中心的公章,李肖霖律师仍然鉴定无效。质证时他强调说,“汕头市公安局窃听窃照鉴定专用章”名称奇怪,不是法人章,落款加盖没效力。

8月2日下午,李肖霖、彭逸轩向法官明确指出新的重要证据。“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的两部定位设备,不是李宾云被查扣的器材”。原来,8月1日李宾云辨认出了,检方所供试验图片的定位设备并非他的。两辩护律师和李宾云的律师都怒了,“怎么连送检设备都作假?”

审判长对此不置可否,庭审继续。

受贿罪已过诉讼时效

除了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郑绍鑫被起诉的另一罪名是受贿罪。

原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至2006年8月,郑绍鑫担任陇田派出所指导员期间,负责换发陇田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2005年底,二友照相馆经营者为了能取得为村民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资格,遂向郑绍鑫提出按每人5元的比例给其回扣。判决认定,郑绍鑫共受贿8.4万元。

郑绍鑫认为,濠江区检察机关把2006年9月8日潮南区检察院做出“未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结论的“受贿旧案”翻出来,纯粹是打击报复。2013年10月,郑绍鑫从峡山派出所所长被提拔为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时,此案再一次被全面调查,依旧得出没有受贿行为的结论。

彭逸轩、李肖霖两位律师8月2日下午在辩论阶段,就所谓的受贿罪从追诉时效的角度也反驳了公诉人。

公诉方追诉郑绍鑫受贿罪的核心依据是,2013年11月15日《关于峡山派出所所长郑绍鑫有关问题的综合调查报告》的一句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2006年8月25日局务会议研究并报市院反贪局同意,拟中止调查,待今后发现新的证据再继续进行调查。”从而根据最后一句话判断,受贿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辩护律师认为,2006年8月25日之前对所谓受贿罪案发的初查并不是立案侦查,甚至不是初查,只是潮南公安分局的内部核查,不符合刑法第88条法律规定,因此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

另外,律师反对使用濠江区检察院以潮南公安分局曾经不严谨的一句话“待今后发现新的证据再继续进行调查”为由,无限期延长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辩护律师还认为,退一步分析,如果原一审认定的郑绍鑫受贿8.4万元属实,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也不能再被追究刑责。

律师进一步辩护称,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8.4万元属实,那么郑绍鑫应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而郑绍鑫所谓的受贿问题结束于2006年2月份,到今天已经10年半了。

“没有坐过牢的人生,不是完整的人生!”郑绍鑫在最后陈述时说,“案件最大的亮点是,我如实举报党内腐败分子后,却受到负有保护举报者责任和义务的职能部门地打击。”

审判长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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