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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产品信披新规再度征求意见,关于转保、“炒停”都有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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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产品信披新规再度征求意见,关于转保、“炒停”都有专门规定

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无死角”纳入范围内。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吕文琦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继今年2月份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再度征求意见,并将于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与上次相比,本次发布的《办法》将保险中介机构从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中剔除,压实了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

《办法》将所有人身保险涵盖其中,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在内容上,《办法》明确保险产品目录、条款、费率表都需要进行披露;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还需披露现金价值表以及产品说明书。在流程上,《办法》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无死角”纳入范围内。

《办法》专门对转保行为进行了规定。寿险转保已成为保险市场上一种普遍的现象,由于信息和专业知识的缺乏,保单持有人进行寿险转保交易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而保险代理人和保单持有人的行为目的不一致,导致诱导转保时有发生。

在《办法》中,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禹彦向界面新闻指出,此前对于转保的相关规定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在购买过程中,客戶一般不会被问及转保相关问题。但转保会带来诸多风险,如保单利益损失、年龄和健康状况导致的费用差异等。因此《办法》专门要求对转保进行披露,能够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另外,就此前屡屡出现的产品“炒停”,《办法》也予以明确。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同时,针对保险销售在朋友圈等平台随意发挥,误导销售的乱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与产品宣传资料应当与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保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泰君安非银金融团队认为,《办法》将成为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的纲领性文件,后续预计仍将通过细则来明确各细分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办法》通过提升人身险产品信息的透明度提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认知,预计客户将减少因认知不足导致的盲目投保,而更加关注基于自身保障、储蓄等需求进行产品配置。预计短期行业供需错配的矛盾将更加突出;长期倒逼行业供给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

东吴证券非银团队指出,完善产品信息披露既是对公众有效的保险知识的教育,也是从源头规范主体行为降低潜在纠纷的有利保障。《办法》的出台也倒逼保险公司未来在产品端供给侧改革中回归“以客户为中心”的保险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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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产品信披新规再度征求意见,关于转保、“炒停”都有专门规定

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无死角”纳入范围内。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吕文琦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继今年2月份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再度征求意见,并将于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与上次相比,本次发布的《办法》将保险中介机构从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中剔除,压实了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

《办法》将所有人身保险涵盖其中,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在内容上,《办法》明确保险产品目录、条款、费率表都需要进行披露;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还需披露现金价值表以及产品说明书。在流程上,《办法》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无死角”纳入范围内。

《办法》专门对转保行为进行了规定。寿险转保已成为保险市场上一种普遍的现象,由于信息和专业知识的缺乏,保单持有人进行寿险转保交易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而保险代理人和保单持有人的行为目的不一致,导致诱导转保时有发生。

在《办法》中,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禹彦向界面新闻指出,此前对于转保的相关规定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在购买过程中,客戶一般不会被问及转保相关问题。但转保会带来诸多风险,如保单利益损失、年龄和健康状况导致的费用差异等。因此《办法》专门要求对转保进行披露,能够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另外,就此前屡屡出现的产品“炒停”,《办法》也予以明确。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同时,针对保险销售在朋友圈等平台随意发挥,误导销售的乱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与产品宣传资料应当与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保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泰君安非银金融团队认为,《办法》将成为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的纲领性文件,后续预计仍将通过细则来明确各细分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办法》通过提升人身险产品信息的透明度提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认知,预计客户将减少因认知不足导致的盲目投保,而更加关注基于自身保障、储蓄等需求进行产品配置。预计短期行业供需错配的矛盾将更加突出;长期倒逼行业供给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

东吴证券非银团队指出,完善产品信息披露既是对公众有效的保险知识的教育,也是从源头规范主体行为降低潜在纠纷的有利保障。《办法》的出台也倒逼保险公司未来在产品端供给侧改革中回归“以客户为中心”的保险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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