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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300万理财仅收回四成本金,投资者将华鑫证券及旗下私募告上法庭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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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300万理财仅收回四成本金,投资者将华鑫证券及旗下私募告上法庭丨局外人

法院判决,该名投资者为适格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冯赛琪

投资300万元买私募基金,仅拿回123万元本金,66岁的投资者黄先生将投资公司告上法庭。到底由谁来为高额亏损买单?上海徐汇法院日前公布了该案件的一审判决。

2015年12月25日,上海的黄先生与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宽众公司)签订一份《双创1号基金合同》,基金名称为华鑫宽众双创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拟挂牌新三板公司股权及其他未上市公司股权;其中,拟挂牌新三板公司股权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基金财产净值的0-100%,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基金财产净值的0-100%。

2015年3月,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向华鑫证券出具《关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无异议函》。2015年8月,华鑫宽众公司成立,华鑫证券系华鑫宽众公司唯一股东。天眼查数据显示,华鑫宽众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

合同签订3天后,黄先生认购基金金额300万元,认购费用为认购金额的1%,于是他向案涉基金募集户汇划303万元,并在《合格投资者审核确认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客户处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产品相对其他理财产品来说,对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因此,该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详细说明了“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本基金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亏损基金本金”。

该《说明书》还指出,投资人需承诺本人为私募资金的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标准,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018年12月19日,华鑫宽众公司发布《华鑫宽众双创1号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终止并进入清算的公告》,载明:根据《双创1号基金合同》的规定,该产品存续期限为3年,现产品存续期限已届满,管理人决定于2019年1月4日终止华鑫宽众双创1号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合同,并自该日起基金进入清算阶段。

2019年1月16日,华鑫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募集账户向黄先生汇入99.21万元(交易附言:清盘净额),两个月后,华鑫证券再次汇入黄先生账户24.74万元(交易附言:清盘净额),以上合计123.95万元。

今年年初,黄先生向徐汇法院起诉了华鑫宽众公司及华鑫证券,要求华鑫宽众公司赔偿本金损失176.05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华鑫证券对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经法院反复释明、询问,黄先生明确其本案中提起的系违约赔偿诉讼,以民事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作为其主张的华鑫宽众公司的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针对黄先生提起的违约赔偿,因为所签订的《双创1号基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事法律所列无效情形,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

《双创1号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亦在多处揭示了投资风险,履行了相应的适当性义务。案涉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不存在保证投资人获得投资收益或者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约定。

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后,华鑫宽众公司仅负有依据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向投资人分配的义务,并不负有以自有财产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

法院表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华鑫宽众公司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怠于清算等问题。此外,华鑫宽众公司提供的清算报告证实案涉基金尚有长期投资未退出,投资损失尚无法确定。

更为关键的是,黄先生在该案中提起的系违约赔偿诉讼,即使华鑫宽众公司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该行为与黄先生的投资本金损失并不存在任何关联。

对于黄先生主张华鑫宽众公司赔偿本金损失176.05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表示,华鑫证券也不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先生作为适格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因此徐汇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万元由黄先生自行负担。

近年来,私募产品爆雷的情况频频发生。监管部门对此也频频发出风险警示,通过要求“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规定。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一方面规范管理者行为;另一方面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设定投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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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300万理财仅收回四成本金,投资者将华鑫证券及旗下私募告上法庭丨局外人

法院判决,该名投资者为适格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冯赛琪

投资300万元买私募基金,仅拿回123万元本金,66岁的投资者黄先生将投资公司告上法庭。到底由谁来为高额亏损买单?上海徐汇法院日前公布了该案件的一审判决。

2015年12月25日,上海的黄先生与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宽众公司)签订一份《双创1号基金合同》,基金名称为华鑫宽众双创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拟挂牌新三板公司股权及其他未上市公司股权;其中,拟挂牌新三板公司股权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基金财产净值的0-100%,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基金财产净值的0-100%。

2015年3月,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向华鑫证券出具《关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无异议函》。2015年8月,华鑫宽众公司成立,华鑫证券系华鑫宽众公司唯一股东。天眼查数据显示,华鑫宽众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

合同签订3天后,黄先生认购基金金额300万元,认购费用为认购金额的1%,于是他向案涉基金募集户汇划303万元,并在《合格投资者审核确认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客户处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产品相对其他理财产品来说,对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因此,该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详细说明了“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本基金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亏损基金本金”。

该《说明书》还指出,投资人需承诺本人为私募资金的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标准,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018年12月19日,华鑫宽众公司发布《华鑫宽众双创1号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终止并进入清算的公告》,载明:根据《双创1号基金合同》的规定,该产品存续期限为3年,现产品存续期限已届满,管理人决定于2019年1月4日终止华鑫宽众双创1号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合同,并自该日起基金进入清算阶段。

2019年1月16日,华鑫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募集账户向黄先生汇入99.21万元(交易附言:清盘净额),两个月后,华鑫证券再次汇入黄先生账户24.74万元(交易附言:清盘净额),以上合计123.95万元。

今年年初,黄先生向徐汇法院起诉了华鑫宽众公司及华鑫证券,要求华鑫宽众公司赔偿本金损失176.05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华鑫证券对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经法院反复释明、询问,黄先生明确其本案中提起的系违约赔偿诉讼,以民事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作为其主张的华鑫宽众公司的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针对黄先生提起的违约赔偿,因为所签订的《双创1号基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事法律所列无效情形,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

《双创1号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亦在多处揭示了投资风险,履行了相应的适当性义务。案涉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不存在保证投资人获得投资收益或者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约定。

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后,华鑫宽众公司仅负有依据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向投资人分配的义务,并不负有以自有财产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

法院表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华鑫宽众公司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怠于清算等问题。此外,华鑫宽众公司提供的清算报告证实案涉基金尚有长期投资未退出,投资损失尚无法确定。

更为关键的是,黄先生在该案中提起的系违约赔偿诉讼,即使华鑫宽众公司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该行为与黄先生的投资本金损失并不存在任何关联。

对于黄先生主张华鑫宽众公司赔偿本金损失176.05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表示,华鑫证券也不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先生作为适格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因此徐汇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万元由黄先生自行负担。

近年来,私募产品爆雷的情况频频发生。监管部门对此也频频发出风险警示,通过要求“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规定。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一方面规范管理者行为;另一方面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设定投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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