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国家队”私募拖欠薪资,中央汇金旗下建投元泰被判赔偿前管理层58万元 |局外人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国家队”私募拖欠薪资,中央汇金旗下建投元泰被判赔偿前管理层58万元 |局外人

工资和社会保险均由外包发放,公司与外派至下属单位的管理层是否有劳动关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张志浩(实习)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判决书显示,中央汇金旗下的一家私募基金被判支付管理层“欠薪”合计58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这家名为嘉浩盈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7月更名为建投元泰(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投元泰)穿透后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的的全资孙公司。

为何根正苗红的“国家队”私募基金会拖欠管理层薪资?

判决书显示,原告邓女士生于1980年,20154月加入建投元泰,岗位为养老投资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建投元泰与邓女士先后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于201851日签署,期限三年。

2019年2月,邓女士被委派至建投元泰下属的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吉林养老基金)。

2021430日,吉林养老基金通知邓女士,称因与股东合同到期,不再安排相关工作。510日,邓女士向建投元泰发送告知函,要求限期回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在建投元泰明确表示不续约,并且没有支付补偿的情况下,邓女士相继向仲裁机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二中院起诉,要求支付欠薪。

经法院查明,双方于2018年签署了《薪酬协议》,其中约定邓女士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前4万元。邓女士主张还享有2000元的交通补贴、400元的通讯补贴、600元餐补,并提交了吉林养老基金日常福利制度及报销通讯费和取暖费的通知邮件,邮件记载每月400元通讯费需凭发票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邓女士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均由外包发放缴纳,其中,工资由中智项目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智外服)发放,每月应发金额为42600元,社保缴费单位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至2020年11月)和中智外服(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2019年2月之后邓女士与建投元泰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

首先,邓女士与建投元泰签署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双方并未签署过任何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未有证据显示建投元泰已明确做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且邓女士与吉林养老基金公司之间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邓女士亦主张其劳动关系主体一直为建投元泰。

其次,从邓女士与建投元泰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吉林养老基金公司的陈述中均可看出,邓女士是由建投元泰委派至吉林养老基金公司工作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也应认定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吉林养老基金公司表示曾与邓女士协商过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因邓女士未同意,故双方实际并未签署,而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是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基于双方合意的。吉林养老基金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也向邓女士明确表示因邓女士与建投元泰的劳动合同于4月30日到期,故不再对邓女士安排工作。

再次,建投元泰系吉林养老基金公司的股东,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邓女士虽自2019年2月起被派往吉林养老基金公司工作,但邓女士的银行流水显示自2016年4月起吉林养老基金公司就开始向邓女士支付差旅费、报销款等费用,邓女士及吉林养老基金公司均主张邓女士亦存在向建投元泰汇报工作的情形,且吉林养老基金公司2019年10月前与建投元泰在同一地点办公,结合上述情况及邓女士系被建投元泰委派至吉林养老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一审法院认为邓女士工作地点及工资发放主体等差异均不能直接否定邓女士与建投元泰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2月之后邓女士仍与建投元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由建投元泰支付邓女士2021年5月工资42,6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600元,违法解约赔偿491,918.7元,未休年假工资7,834.48元,合计超过58万元。

此后,建投元泰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主张2019年2月之后与邓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吉林养老基金公司才是用工主体。

二审期间,建投元泰提交了新证据,第一组证据系吉林养老基金公司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中智财务咨询公司之间的2份电子版协议及签报表1张(未有签章,无原件),第二组证据系吉林养老基金公司签报表2张。邓女士不认可前述证据的真实性。

二审法院认为,建投元泰提交的新证据均未提交原件或出示原始载体,且2份协议上均无签章,邓女士不予认可,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上述证据的内容也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请求。

在举证责任方面,二审法院认为,建投元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建投元泰未举证证明邓女士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出勤情况,本院对邓女士关于其该期间正常出勤的主张予以采信。

综上,北京二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国家队”私募拖欠薪资,中央汇金旗下建投元泰被判赔偿前管理层58万元 |局外人

工资和社会保险均由外包发放,公司与外派至下属单位的管理层是否有劳动关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张志浩(实习)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判决书显示,中央汇金旗下的一家私募基金被判支付管理层“欠薪”合计58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这家名为嘉浩盈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7月更名为建投元泰(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投元泰)穿透后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的的全资孙公司。

为何根正苗红的“国家队”私募基金会拖欠管理层薪资?

判决书显示,原告邓女士生于1980年,20154月加入建投元泰,岗位为养老投资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建投元泰与邓女士先后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于201851日签署,期限三年。

2019年2月,邓女士被委派至建投元泰下属的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吉林养老基金)。

2021430日,吉林养老基金通知邓女士,称因与股东合同到期,不再安排相关工作。510日,邓女士向建投元泰发送告知函,要求限期回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在建投元泰明确表示不续约,并且没有支付补偿的情况下,邓女士相继向仲裁机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二中院起诉,要求支付欠薪。

经法院查明,双方于2018年签署了《薪酬协议》,其中约定邓女士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前4万元。邓女士主张还享有2000元的交通补贴、400元的通讯补贴、600元餐补,并提交了吉林养老基金日常福利制度及报销通讯费和取暖费的通知邮件,邮件记载每月400元通讯费需凭发票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邓女士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均由外包发放缴纳,其中,工资由中智项目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智外服)发放,每月应发金额为42600元,社保缴费单位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至2020年11月)和中智外服(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2019年2月之后邓女士与建投元泰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

首先,邓女士与建投元泰签署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双方并未签署过任何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未有证据显示建投元泰已明确做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且邓女士与吉林养老基金公司之间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邓女士亦主张其劳动关系主体一直为建投元泰。

其次,从邓女士与建投元泰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吉林养老基金公司的陈述中均可看出,邓女士是由建投元泰委派至吉林养老基金公司工作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也应认定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吉林养老基金公司表示曾与邓女士协商过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因邓女士未同意,故双方实际并未签署,而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是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基于双方合意的。吉林养老基金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也向邓女士明确表示因邓女士与建投元泰的劳动合同于4月30日到期,故不再对邓女士安排工作。

再次,建投元泰系吉林养老基金公司的股东,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邓女士虽自2019年2月起被派往吉林养老基金公司工作,但邓女士的银行流水显示自2016年4月起吉林养老基金公司就开始向邓女士支付差旅费、报销款等费用,邓女士及吉林养老基金公司均主张邓女士亦存在向建投元泰汇报工作的情形,且吉林养老基金公司2019年10月前与建投元泰在同一地点办公,结合上述情况及邓女士系被建投元泰委派至吉林养老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一审法院认为邓女士工作地点及工资发放主体等差异均不能直接否定邓女士与建投元泰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2月之后邓女士仍与建投元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由建投元泰支付邓女士2021年5月工资42,6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600元,违法解约赔偿491,918.7元,未休年假工资7,834.48元,合计超过58万元。

此后,建投元泰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主张2019年2月之后与邓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吉林养老基金公司才是用工主体。

二审期间,建投元泰提交了新证据,第一组证据系吉林养老基金公司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中智财务咨询公司之间的2份电子版协议及签报表1张(未有签章,无原件),第二组证据系吉林养老基金公司签报表2张。邓女士不认可前述证据的真实性。

二审法院认为,建投元泰提交的新证据均未提交原件或出示原始载体,且2份协议上均无签章,邓女士不予认可,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上述证据的内容也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请求。

在举证责任方面,二审法院认为,建投元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建投元泰未举证证明邓女士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出勤情况,本院对邓女士关于其该期间正常出勤的主张予以采信。

综上,北京二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