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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国家机关不得扣留公民身份证 冒用他人证件将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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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国家机关不得扣留公民身份证 冒用他人证件将列入黑名单

公安部等8部门印发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图片来源:网络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与中国人民银行等8个部门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下文中简称《公告》)。

自2004年起,公安部组织各地公安机关开展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据悉,二代证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专用芯片采用数字防伪措施,具有较强的防伪性能。然而作为居民重要的身份凭证,在互联网上存在遗失、被盗身份证非法买卖问题。

近年来,结合二代证的换发,公安部在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开展了多次身份证管理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较好解决了身份证重号问题;同时针对买卖、冒用他人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了集中打击行动。

公安部今年6月召开的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并接受群众查询和咨询,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群众丢失、被盗的身份证,尽可能减少丢失、被盗证件流散社会,严防被不法分子冒用,同时按规定发还、销毁证件并做好登记。

此次《公告》指出,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同时,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此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并鼓励群众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同时,《公告》指出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2015年11月,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规定,2016年7月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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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8部门印发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图片来源:网络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与中国人民银行等8个部门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下文中简称《公告》)。

自2004年起,公安部组织各地公安机关开展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据悉,二代证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专用芯片采用数字防伪措施,具有较强的防伪性能。然而作为居民重要的身份凭证,在互联网上存在遗失、被盗身份证非法买卖问题。

近年来,结合二代证的换发,公安部在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开展了多次身份证管理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较好解决了身份证重号问题;同时针对买卖、冒用他人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了集中打击行动。

公安部今年6月召开的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并接受群众查询和咨询,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群众丢失、被盗的身份证,尽可能减少丢失、被盗证件流散社会,严防被不法分子冒用,同时按规定发还、销毁证件并做好登记。

此次《公告》指出,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同时,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此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并鼓励群众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同时,《公告》指出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2015年11月,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规定,2016年7月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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