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新规来了,不合格化妆品面临“连坐”?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新规来了,不合格化妆品面临“连坐”?

化妆品监管的一块重要版图。

图片来源:Unsplash-Content Pixie

文|化妆品观察

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公开征求《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该意见稿共计5章34条,围绕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稿指出,此举为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内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该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6日。

“连坐”!一批次不合格,在同品主页面公示

在意见稿第三章,针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某行业专家指出,其中部分要求是上位法相关要求的重申和细化。比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在今年1月已经执行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有过明确要求。

此外,经营儿童化妆品的,还应当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这一要求也符合《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针对网络销售产品的特殊性,意见稿也强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同时也鼓励经营者展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不少行业人士重点指出了该板块中,第21条风险控制的相关要求。

 

截自《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产品。而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要求停止经营或者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该化妆品本年度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有行业人士分析认为,此举无异于“连坐”,一批次不合格,其他产品也将被公示,但也同时给品牌敲响了警钟。

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表示,“这一条非常好”。行业产品经理郭晓峰则直言,万一出现此类情况,大多数品牌宁愿下架该款产品,不能让一个品影响整个店铺。

落实平台管理责任,启动线索/处置双报告制度

“这份意见稿,最大的影响就是落实了平台的管理责任。”上述行业专家如是指出。

在这份意见稿第二章的22条内容中,主要面向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对上位法中已经明确的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不良反应监测等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压实平台责任。

比如意见稿第11条指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开展入网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

第12条又补充道,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重点检查备案情况、标签信息等内容。

公众号“浙里辨妆”在导读中分析指出,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相当于事前检查,而日常经营行为检查是事中检查。

截自《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了线索转送和处置情况报告两项义务。具体而言,平台经营者应当将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转送后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每季度将本平台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措施,书面报告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行业专家也表示,报告线索是为了清源治理,报告处置结果是为了看平台责任是否落实。双报告制度是净网清源整治机制的固化。“这属于事后监管,与事前、事中同属于一条链”。

同时,意见稿也提到,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李锦聪认为,平台商品信息同步给药监的系统关联,可以随时监测到市场的经营情况,也方便抽查追溯到某个商品在哪些平台有销售,同时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问题进行处理。

化妆品监管将进入“双管齐下”时代

针对监管部门,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比如针对管辖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管辖。不过,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同时,意见稿还强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调查认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涉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上述行业专家指出,此举充分总结了“线上净网线下清源”整治的经验,明确了净网清源同步处置机制。

“这次征求意见稿有意义,也有亮点,从制度上完成了化妆品监管的一块重要版图。”郭晓峰指出,意见稿全面、系统地落实了化妆品经营平台的监管义务和细节。过去,各电商平台的化妆品内部监管属于自成体系。这次意见稿给出了规范、统一的指导标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重大。

他还强调,过去很长时间,化妆品监管一直是以线下为主。随着线上化妆品占比的增大,相关部门也逐步加深了对线上化妆品的监管,比如组织了“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等活动。这次意见稿的出台,为全面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提供了有力支撑,也标志着化妆品监管即将进入“双管齐下”“两手都要硬”的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强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的,不适用本办法。有业内人士指出,“跨境电商一直缺乏监管,很多不符合中国化妆品法规的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给中国消费者”。

对此,上述行业专家解释道,跨境电商不同于一般贸易,是一种新业态,有专门的跨境电商产品管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商的有关监管安排。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新规来了,不合格化妆品面临“连坐”?

化妆品监管的一块重要版图。

图片来源:Unsplash-Content Pixie

文|化妆品观察

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公开征求《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该意见稿共计5章34条,围绕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稿指出,此举为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内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该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6日。

“连坐”!一批次不合格,在同品主页面公示

在意见稿第三章,针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某行业专家指出,其中部分要求是上位法相关要求的重申和细化。比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在今年1月已经执行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有过明确要求。

此外,经营儿童化妆品的,还应当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这一要求也符合《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针对网络销售产品的特殊性,意见稿也强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同时也鼓励经营者展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不少行业人士重点指出了该板块中,第21条风险控制的相关要求。

 

截自《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产品。而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要求停止经营或者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该化妆品本年度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有行业人士分析认为,此举无异于“连坐”,一批次不合格,其他产品也将被公示,但也同时给品牌敲响了警钟。

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表示,“这一条非常好”。行业产品经理郭晓峰则直言,万一出现此类情况,大多数品牌宁愿下架该款产品,不能让一个品影响整个店铺。

落实平台管理责任,启动线索/处置双报告制度

“这份意见稿,最大的影响就是落实了平台的管理责任。”上述行业专家如是指出。

在这份意见稿第二章的22条内容中,主要面向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对上位法中已经明确的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不良反应监测等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压实平台责任。

比如意见稿第11条指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开展入网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

第12条又补充道,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重点检查备案情况、标签信息等内容。

公众号“浙里辨妆”在导读中分析指出,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相当于事前检查,而日常经营行为检查是事中检查。

截自《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了线索转送和处置情况报告两项义务。具体而言,平台经营者应当将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转送后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每季度将本平台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措施,书面报告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行业专家也表示,报告线索是为了清源治理,报告处置结果是为了看平台责任是否落实。双报告制度是净网清源整治机制的固化。“这属于事后监管,与事前、事中同属于一条链”。

同时,意见稿也提到,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李锦聪认为,平台商品信息同步给药监的系统关联,可以随时监测到市场的经营情况,也方便抽查追溯到某个商品在哪些平台有销售,同时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问题进行处理。

化妆品监管将进入“双管齐下”时代

针对监管部门,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比如针对管辖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管辖。不过,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同时,意见稿还强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调查认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涉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上述行业专家指出,此举充分总结了“线上净网线下清源”整治的经验,明确了净网清源同步处置机制。

“这次征求意见稿有意义,也有亮点,从制度上完成了化妆品监管的一块重要版图。”郭晓峰指出,意见稿全面、系统地落实了化妆品经营平台的监管义务和细节。过去,各电商平台的化妆品内部监管属于自成体系。这次意见稿给出了规范、统一的指导标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重大。

他还强调,过去很长时间,化妆品监管一直是以线下为主。随着线上化妆品占比的增大,相关部门也逐步加深了对线上化妆品的监管,比如组织了“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等活动。这次意见稿的出台,为全面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提供了有力支撑,也标志着化妆品监管即将进入“双管齐下”“两手都要硬”的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强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的,不适用本办法。有业内人士指出,“跨境电商一直缺乏监管,很多不符合中国化妆品法规的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给中国消费者”。

对此,上述行业专家解释道,跨境电商不同于一般贸易,是一种新业态,有专门的跨境电商产品管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商的有关监管安排。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