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长三角社保年限互认,南京落户新政明起实施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长三角社保年限互认,南京落户新政明起实施

南京积分落户新规,明起(8月20日)正式实施!

南京积分落户新规,明起(8月20日)正式实施!

7月,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同时,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该办法今年8月20日施行。2021年7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

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包括: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这也就意味着,你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任何一个地方缴纳社保的年限,都可以纳入南京社保年限,并且获得积分、落户。

根据最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已达12个月的,每满1个月计1分;超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2分。

例如,你原本在杭州工作了3年,居住年限和社保年限可以直接用于南京积分落户。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

而在此之前,南京只和苏州互认社保,只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才可以直接落户,其他人都要重新累计社保年限。

新修订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调整了如下内容:

——在第八条增加一项内容:“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指江苏、浙江、安徽、上海。

——删除第八条第(三)项中“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视为在我市缴纳并赋分”。

——将第八条第(四)项中“在苏州市居住的,视为在我市居住并赋分”修改为“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

2021年,我市与苏州市在各自积分落户政策中已实现居住年限的累计互认并赋分,此次修订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中的“居住年限互认地”,目前为“苏州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此次修订为以后我市积分落户政策增加“居住年限互认地”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此次修订《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不变,对于拟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需满足三个条件:

  • 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 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 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如果申请人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并通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核算后,最终分值累计达100分以上,即能够通过积分办法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申请人向哪里提交申请?

  • 积分落户采取“公安一窗受理,部门流转审核”的模式。
  • 申请人在确定落户地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公安办证大厅公安窗口提交相关申请。

如何累计认可社保缴费年限?

目前,因为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社保信息系统尚未联网,且各省《社保缴纳证明》格式内容不统一,所以省外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办理转入我市并接续后,方可累计认可社保缴费年限并赋分。

对于省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申请人可至南京市人社局市、区、部分街道社保经办网点窗口办理社保接续手续,办理咨询电话12333。

在省内其他城市缴纳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无需办理转入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可直接累计认可并赋分。

申请人可通过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和市、区、部分街道社保经办网点的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用于办理积分落户。

最新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如下:符合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长三角社保年限互认,南京落户新政明起实施

南京积分落户新规,明起(8月20日)正式实施!

南京积分落户新规,明起(8月20日)正式实施!

7月,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同时,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该办法今年8月20日施行。2021年7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

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包括: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这也就意味着,你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任何一个地方缴纳社保的年限,都可以纳入南京社保年限,并且获得积分、落户。

根据最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已达12个月的,每满1个月计1分;超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2分。

例如,你原本在杭州工作了3年,居住年限和社保年限可以直接用于南京积分落户。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

而在此之前,南京只和苏州互认社保,只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才可以直接落户,其他人都要重新累计社保年限。

新修订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调整了如下内容:

——在第八条增加一项内容:“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指江苏、浙江、安徽、上海。

——删除第八条第(三)项中“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视为在我市缴纳并赋分”。

——将第八条第(四)项中“在苏州市居住的,视为在我市居住并赋分”修改为“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

2021年,我市与苏州市在各自积分落户政策中已实现居住年限的累计互认并赋分,此次修订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中的“居住年限互认地”,目前为“苏州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此次修订为以后我市积分落户政策增加“居住年限互认地”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此次修订《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不变,对于拟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需满足三个条件:

  • 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 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 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如果申请人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并通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核算后,最终分值累计达100分以上,即能够通过积分办法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申请人向哪里提交申请?

  • 积分落户采取“公安一窗受理,部门流转审核”的模式。
  • 申请人在确定落户地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公安办证大厅公安窗口提交相关申请。

如何累计认可社保缴费年限?

目前,因为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社保信息系统尚未联网,且各省《社保缴纳证明》格式内容不统一,所以省外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办理转入我市并接续后,方可累计认可社保缴费年限并赋分。

对于省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申请人可至南京市人社局市、区、部分街道社保经办网点窗口办理社保接续手续,办理咨询电话12333。

在省内其他城市缴纳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无需办理转入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可直接累计认可并赋分。

申请人可通过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和市、区、部分街道社保经办网点的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用于办理积分落户。

最新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如下:符合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