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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昊志机电存在多项不到位,立信所和两名注册会计师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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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昊志机电存在多项不到位,立信所和两名注册会计师收警示函

未识别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刘晨光

近日,广东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常华、刘冬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称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负责的昊志机电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立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未对部分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广东证监局指出,立信所在对昊志机电应收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泰数控)的货款可收回金额判断过程中利用了外部评估专家的工作,但未见对折现率、还款计划等相关评估关键假设参数进行复核和合理性判断过程,未基于相应客户的经营情况、还款意愿和能力等因素对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损失率进行审慎评估。

立信所未关注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解散的情况下,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而非单项计提的合理性,未对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相关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存货减值复核程序不到位。立信所在昊志机电各类存货存在减值迹象的前提下,未见对公司发出商品不执行减值测试的判断,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

此外,立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还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识别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其中,广东证监局指出立信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作为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但未针对昊志机电子公司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瑞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剑科技)预付大额款项后又解除协议并退款的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发现瑞剑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汤秀清的关联公司,导致未发现2021年度控股股东曾占用公司资金2550万元。

立信所出具的《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未如实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

广东证监局指出,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常华、刘冬冬作为昊志机电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所、吴常华、刘冬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昊志机电

  • 昊志机电(300503.SZ):2024年前一季度实现净利润1457万元,同比扭亏为盈
  • 北向资金增仓榜:53股持股量环比增加超50%,德福科技持股量环比增幅293.14%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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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昊志机电存在多项不到位,立信所和两名注册会计师收警示函

未识别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刘晨光

近日,广东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常华、刘冬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称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负责的昊志机电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立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未对部分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广东证监局指出,立信所在对昊志机电应收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泰数控)的货款可收回金额判断过程中利用了外部评估专家的工作,但未见对折现率、还款计划等相关评估关键假设参数进行复核和合理性判断过程,未基于相应客户的经营情况、还款意愿和能力等因素对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损失率进行审慎评估。

立信所未关注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解散的情况下,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而非单项计提的合理性,未对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相关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存货减值复核程序不到位。立信所在昊志机电各类存货存在减值迹象的前提下,未见对公司发出商品不执行减值测试的判断,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

此外,立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还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识别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其中,广东证监局指出立信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作为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但未针对昊志机电子公司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瑞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剑科技)预付大额款项后又解除协议并退款的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发现瑞剑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汤秀清的关联公司,导致未发现2021年度控股股东曾占用公司资金2550万元。

立信所出具的《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未如实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

广东证监局指出,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常华、刘冬冬作为昊志机电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所、吴常华、刘冬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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