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相伴而来的还有网络赌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简称“帮信”)等新型的网络黑灰产业链条犯罪。
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哪些问题值得关注?新密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办理的“帮信”案件为蓝本,对案件基本情况、犯罪特点及需要关注的情形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前言
2015年11月起施行的《 刑法 < 修正案 ( 九 ) >》中新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鉴于“帮信”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因此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尤其是2020年10月以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当中被大幅度激活,对网络活动中具有违法性的大量帮助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那为什么出售银行卡成了最常见的“帮信罪”?因为电信诈骗犯在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进行“跑分”洗钱,只有把钱“洗白”了才会转到自己的账户。而在这个“跑分”的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因此,把银行卡售卖给电信诈骗犯,也就成了最常见的帮助电信犯罪的方式了。
“帮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一)审查逮捕情况
2020年至2022年6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移送审查逮捕的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案件39件75人,批准逮捕18件38人,不批准逮捕案件18件32人,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14人,证据不足不捕18人。
(二)审查起诉情况
2020年至2022年6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120件200人,占同期刑事案件总人数的6%。同期受理人数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排名第三,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

“帮信”案件数量激增,一是由于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逐渐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第二空间,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时代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二是大部分“帮信”行为无需支出或进行先行投入,只要给予技术支持或结算帮助即可获得非法利益,投入成本少、参与门槛低诱使行为人愿意铤而走险。三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先后出台,对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增加办理案件的可行性。四是由于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打击重点的转移,尤其是“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从严打击网络犯罪,使得“帮信”案件数量呈线性增长。
二、“帮信”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一)实施犯罪的人员情况
1.职业。据统计,“帮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要为无固定职业、低收入人群,其中少量有前科或者是累犯。农民、个体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工人、无业人员196人,在校学生3人,服刑人员1人。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对新型网络平台适应较强、较快,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本身的低经济投入、体力投入和较高数额的“经济回报”,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巨大的吸引力。

2.学历。犯罪主体普遍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情况的梳理,发现犯罪嫌疑人学历普遍偏低,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仅2人,占比1 %;专科毕业16人,占比8%;初中、高中、中专等教育主体153人,占比76.5%;小学28人,占比14%;文盲与半文盲1人,占比0.5%。从上述数据可以初步推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虽然与科技化相关联,但并不意味着是高学历犯罪。这与网络迅速发展和各类应用APP推广运用存在一定的关联,同时受教育程度较低造成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认知能力不强,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
3.年龄。实施犯罪的人员年龄主要集中在21-45周岁之间, 18周岁以下的7人,占比3.5%;18周岁至20周岁共19人,占比9.5%;21周岁至25周岁共40人,占比20%;26周岁至35周岁共97人,占比48.5%;36周岁至45周岁共23人,占比11.5%;46周岁以上共14人,占比7%。

4.性别。从性别上看,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男性179人,占比89.5%,女性21人,占比10.5%,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别比例与整体刑事犯罪性别比例大致相当。

(二)犯罪情节
1.支付结算类帮助居于主流。“帮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当前办理的案件大多数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均涉及“两卡”(银行卡和手机卡)犯罪。在“两卡”犯罪中,嫌疑人多为底层卡农,即仅出租、出售其名下银行卡、手机卡,并非卡头、卡商,获利较少或未获利。如本院办理的谷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谷某某办理2张银行卡出售给赖某,获利1700元,后他人实施网络诈骗,利用上述银行卡结算合计人民币124.8万元。
2.犯罪活动趋于组织化。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通过QQ、微信等工具发展下线,互相交流犯罪方法和手段,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了严密的犯罪群体。如本院办理的刘某等5人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各个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平台相互介绍下线,以支付宝、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钱款支付和结算,形成了固定的收卡、办卡、卖卡“一条龙”式的组织链条。
3.犯罪后果较为严重。随着社会各行各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往往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本院办理的杨某某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杨某某购买赌博平台账号,将玩家转入平台的大量资金,通过银行卡接收资金转账到指定银行账户,再由指定银行账户分别转账给上线,也即为赌博网站或电信诈骗网站上线支付结算提供中间环节服务,资金流水达700余万元,影响范围广,造成损失大。
(三)案件处理情况
1.不捕率较高。2020年至2022年6月期间,“帮信”案件不捕率45.7%,高于同期整体案件不捕率24.4个百分点。同期受理审查起诉“帮信”案件的200人中,诉前羁押率23%,低于同期整体案件诉前羁押率5.7个百分点。
2.认罪认罚适用率高。同期已审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帮信”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98人,认罪认罚适用率达94.3%,一审宣判后,多数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服判率达94.2%。

3.被告人监禁刑刑期较短,缓刑适用率低,罚金数额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宣告判决的173人中,宣告缓刑的仅4人,判刑超过三年不满五年的1人,判刑二年不满三年的2人,判刑一年不满二年的35人,判刑不满一年的68人,判处拘役的65人,173人判处罚金1000元到7万元不等,其中罚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占比52%。
三、“帮信”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一)犯罪产业链化、成本低,源头治理难度大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呈现专业化、精细化、智能化特点,活动区域呈现跨境化,上游参与者通过网络远程操纵下游人员。相比传统型犯罪,犯罪链条多、跨区域范围大、参与人员多、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从“帮信”的犯罪手段来看,“两卡”租售无直接成本,对于学生、无业人员等人吸引力大,不少人在微小的利益诱惑下,抱着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租、出售给他人,赚取短期利益。
(二)“帮信”手段多样化,覆盖领域广
从办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来看,“帮信”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一是出借、出售本人支付工具,即犯罪嫌疑人受他人指使或者受雇于他人,以自己名义办理个人银行卡,按出售银行卡数量或者出借银行卡的天数收取报酬,涉案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流转,该类行为是目前“帮信”案件最集中最典型的模式。二是售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即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经营公司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并开通对公银行账户,随后将对公账户、工商注册资料等转让他人,从中收取费用,涉案对公账户被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流转。三是对接支付平台、转移赃款,即犯罪嫌疑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途径帮助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分流洗白,例如为洗钱平台“跑分”、通过虚拟货币平台“搬砖”等。“帮信”犯罪涉及网络平台,电信信息,银行信息,工商信息的多个领域,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牵涉人员多,情节繁杂,法律认定存“四难”
一是对主观明知的认定难。“明知”的认定是行为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故意的体现,也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由于网络犯罪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帮助行为的秘密性,部分案件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所规定的“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情形,从而难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是上游犯罪查证难。在一般情况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需要以被帮助对象实施并构成相应犯罪为前提,但实践中上游犯罪往往在线上操作,地域跨度大,覆盖范围广,甚至租用境外服务器或者在境外实施网络犯罪,取证难度极大,导致一些案件的证据链无法闭合。三是打击成本高,人员监管难。由于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异地查办案件无疑极大地增加了办案成本,影响办案效率。一方面,公安机关将散落于全国各地的“帮信”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开展侦查,难以立足大局,精准、全面打击“帮信”犯罪,且后续补证难度较大、时间跨度长。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前难以将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取证到位。另一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属于轻罪案件,诉前羁押率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大量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且取保候审执行地点在异地,易发生脱保、因疫情不能到案等情况,延长了办案周期、增加了办案风险。四是数额认定难。部分行为人的银行卡不仅用于帮助犯罪,同时用于本人合理使用,卡内资金交织不清,审查时难以对卡内流转的用于犯罪的资金进行区分,致使个别案件无法达到追诉标准。
四、打击“帮信”犯罪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助推多方合作,形成全链条打击合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本意就是严厉打击日趋猖獗的网络犯罪的上游帮助行为,切断网络犯罪的黑色产业链条,对信息网络犯罪进行更为积极的一般预防。打击与预防犯罪不是仅靠司法机关力量就能完成的,司法机关要强化打击犯罪,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两卡”的监管,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社区组织等要担起预防犯罪的宣传责任,各主体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要发挥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在流水查询、金额统计、交易信息查询等工作,及时配合查封、扣押、冻结,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通过建立行刑衔接机制、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机制等途径,携手建立起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打防体系”,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二)强化技术支撑,加大网络监管力度
一方面,金融、通信、互联网等机构要加强对网络支付平台等的监管,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等提供更多信息支撑,织密“防诈网”,形成打击合力,遏制该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另一方面,金融、通信、互联网等机构要注重把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网络监督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监督,避免犯罪分子获取个人信息,加快研发智能软件,及时清除诈骗信息,封存银行账户,弥补网络漏洞,增强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动性、有效性。
(三)加强法治宣传,增强防范诈骗意识
一是压实基层组织宣传责任,发挥好基层组织宣传主阵地的作用。村、社区两委要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行动起来,利用宣传栏、宣传墙张贴标语和相关反诈宣传资料,用广播循环播放反诈政策,让反诈政策和知识家喻户晓。二是对重点人群进行重点宣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3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对于这部分人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首先是要做好在校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司法机关要履行好法治副校长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到校园进行法治宣讲,学校要履行严管责任,注意发现学生的苗头性问题并及时化解和处理。其次是针对外出务工的年轻劳动力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反诈知识的宣传,消除对这部分“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空白,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可借助微信、微博、短视频小程序等平台,宣传此类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以及法律的相关惩戒措施。再有适时推进巡回审判活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组织群众现场旁听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件庭审,通过对群众“身边案”的审理,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力争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帮信”犯罪研究,统一司法尺度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即将出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执法司法协作会商机制,一是统一认识分歧,通过提前介入、交流座谈、培训讲座等方式,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尽量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达成统一司法认知,准确区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通过引导侦查明确办理此类罪名的侦查取证方向和侦查要点,避免因调取证据上的缺失导致成案率降低。二是规范“明知”情形的推定,通过“类型化区分+实质性判断”,强化对违法性帮助行为的惩治力度,夯实个案证据基础。遵循网络犯罪刑事政策,理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与上游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立法、司法解释规范竞合的认定标准,厘清交叉罪名间逻辑关系。坚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兜底罪名设置的定位,对于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全面审查,准确认定,不能将本应按重罪处理的案件降格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三是统一量刑、起诉标准,在省级层面形成涉“两卡”犯罪的统一量刑标准。建议以对公账户、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类型不同、数量不同作为主要量刑情节,银行流水作为次要量刑情节,统一“帮信”犯罪起诉和量刑标准。
(五)搭建办案、监管、检察三方信息平台,助力执法办案提质增效
轻型犯罪增多的趋势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推进,导致被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人员大量增加,靠“人盯人”的方式执行取保候审的监管,无法满足有效监管的需要,加上“帮信”案件的特殊性,导致被监管人员未及时报备不易察觉,易产生脱管、漏管风险,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探索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电子监管工作,借鉴本省“健康码”的成功实践和其他省份“非羁押码”的适用,根据非羁押人员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行为动向进行综合研判评估,对其中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但依法不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佩戴电子手环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按照风险等级分配相应“绿、黄、红”三色监管码,对应不同频次的打卡、视频抽查要求,以后台监管代替现场报到,实现实时、分级、动态监管。同时数据资料全程留痕,可以作为检察官、法官判断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的标准之一,从而对被监管人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走深走实,有效促进被监管人员回归社会,消除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
在此,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不要随意丢弃,更不能买卖,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疏忽或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了诈骗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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