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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7亿余元,广西贵港原市委书记李新元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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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7亿余元,广西贵港原市委书记李新元一审被判死缓

法院认为,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图片来源:广西高院

据“广西高院”微信公号消息,2022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港市委原书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厅长李新元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新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新元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公开简历显示,李新元,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江苏泰兴人,华中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班系统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学士,政工师。李新元早年曾在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2003年4月开始从政,被任命为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此后,李新元曾担任来宾市副市长、梧州市副市长、钦州市市长、贵港市委书记和市长等,2021年2月,李新元转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一个月后被查。

2021年11月李新元被双开,他被指官商勾结、大肆敛财,违规任用干部;生活腐化、贪图享乐,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建设、协调银行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收受贿赂,等等。

2021年12月2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新元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某公司、私营企业主杨某某等十八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庭审中,被告人李新元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做出了深刻忏悔。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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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7亿余元,广西贵港原市委书记李新元一审被判死缓

法院认为,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图片来源:广西高院

据“广西高院”微信公号消息,2022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港市委原书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厅长李新元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新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新元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公开简历显示,李新元,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江苏泰兴人,华中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班系统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学士,政工师。李新元早年曾在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2003年4月开始从政,被任命为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此后,李新元曾担任来宾市副市长、梧州市副市长、钦州市市长、贵港市委书记和市长等,2021年2月,李新元转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一个月后被查。

2021年11月李新元被双开,他被指官商勾结、大肆敛财,违规任用干部;生活腐化、贪图享乐,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建设、协调银行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收受贿赂,等等。

2021年12月2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新元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某公司、私营企业主杨某某等十八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庭审中,被告人李新元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做出了深刻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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