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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杜克大学研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有助企业开发新能源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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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杜克大学研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有助企业开发新能源专利

在上市公司主持的项目中,风能和水能项目是数量最大的群体,分别占总项目数量的44%和17%。

1997年12月,日本京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环境与资源经济学》期刊发布一项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能有效激发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及推广,进而实现发达国家以低成本减排和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效果。

该论文《国际气候合作下的清洁发展机制:能否诱导知识溢出到发展中国家?》由昆山杜克大学环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应用经济学副教授崔静波博士与杜克大学环境政策王振轩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中英低碳学院余海珊博士合作。

清洁发展机制,即联合国《京都议定书》设置的一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由此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可以抵免该国所承担的减排义务。

同时,发展中国家在合作中以低成本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取资金、技术及企业管理经验,不仅刺激当地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更能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从2005年开始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主办的项目占全球注册项目总数的48%

研究团队收集并分析了2000年至2015年期间国内制造业和公共事业领域上市公司相关的58余万项专利申请、利用率和引用情况,这些专利中有6.1%和可再生能源有关。此外,研究发现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中国企业在新能源技术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被引用次数上均有显著增长。

这种影响在风能、水能和太阳能等产业尤为明显。在上市公司主持的项目中,风能和水能项目是数量最大的群体,分别占总项目数量的44%17%

研究还发现,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企业往往比同类企业更倾向于将技术变革导向可再生能源。并且,一个公司主办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经验有助于后续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技术推进。一个公司参与的项目越多,该公司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专利就越多。

同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因其二氧化碳减排潜力而不同。一个项目承诺的预期CERs(经核证的减排量)越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诱导创新影响就越强,从而促进创新数量的提升。

研究提到,零排放以及负排放技术是实现净零排放承诺的关键,而如何设计国际倡议以促进这些技术的跨国界传播,已经成为学术和政策辩论的中心。研究发现,赞助国的知识储备有助于主办企业在相关技术领域的创新。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通过获取赞助国的相关知识储备,使专利数量增加了大约1.5%,专利率增加了约0.1%

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外国赞助者类型上,研究发现主要有三类:公司、政府和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的赞助组织发挥不同的作用。

作为气候减缓技术的发明者和拥有者,赞助的企业比其他两种类型更有可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扮演技术提供者的角色。通过与赞助企业的互动,主办企业可以积累学习经验,提高管理技能。

通常来说,政府机构并不拥有这类技术的知识产权,他们更倾向于通过建立一个中介平台来促进创新,提供中介服务,建立一个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供应网络和市场。

而金融机构往往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发挥着资金支持的作用。

《巴黎协定》中的第6.2条和第6.4条明确规定,使用国际转让的减排成果可以计入国家确定的贡献。研究发现在去年举办的COP26上,谈判达成的第6.4条建立了一个新的多边机制。

崔静波对界面新闻表示,《巴黎协定》中的第6条首先仍然允许国家之间通过自愿合作的方式达成国家自主贡献(NDC)下的减排目标。此时,国家之间的自愿合作不局限于南北合作,可以是任何国家之间的合作,比如南南合作。

《巴黎协定》中6.2条为减排的交易建立量化基础,6.4条允许采用市场化机制跨国交易碳减排额度,6.8条允许采用非市场机制鼓励碳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崔静波表示,第6条同时明确了几个重大事项。

第一,国家自主贡献下的减排重复核算(double counting)问题,即,A国完成了碳减排之后,若转让给B国,相关的减排额度只能算作某一国的国家自主减排贡献;第二,CDM项目遗留下大量减排核证CER可以部分用于抵扣本国自主贡献(UNFCCC估计已有减排核证大约在3亿至23亿吨,其中大约1.2亿至3亿吨有资格适用于国家减排自主贡献);第三,在6.4条款中通过多边机制转让交易的减排收入,可征收5%的税收用于投放至全球适应基金(Global Adaptation Fund),用于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资金帮助。

研究还表明,像清洁发展机制这样的环境投资和信贷计划可以激发人们对自愿减排市场的兴趣。自愿减排市场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司、组织和个人都被鼓励减少排放,并通过购买和注销CERs来支持气候行动。清洁发展机制的标准、程序和制度安排可以为改进未来国家间碳信用机制的设计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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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杜克大学研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有助企业开发新能源专利

在上市公司主持的项目中,风能和水能项目是数量最大的群体,分别占总项目数量的44%和17%。

1997年12月,日本京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环境与资源经济学》期刊发布一项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能有效激发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及推广,进而实现发达国家以低成本减排和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效果。

该论文《国际气候合作下的清洁发展机制:能否诱导知识溢出到发展中国家?》由昆山杜克大学环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应用经济学副教授崔静波博士与杜克大学环境政策王振轩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中英低碳学院余海珊博士合作。

清洁发展机制,即联合国《京都议定书》设置的一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由此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可以抵免该国所承担的减排义务。

同时,发展中国家在合作中以低成本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取资金、技术及企业管理经验,不仅刺激当地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更能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从2005年开始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主办的项目占全球注册项目总数的48%

研究团队收集并分析了2000年至2015年期间国内制造业和公共事业领域上市公司相关的58余万项专利申请、利用率和引用情况,这些专利中有6.1%和可再生能源有关。此外,研究发现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中国企业在新能源技术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被引用次数上均有显著增长。

这种影响在风能、水能和太阳能等产业尤为明显。在上市公司主持的项目中,风能和水能项目是数量最大的群体,分别占总项目数量的44%17%

研究还发现,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企业往往比同类企业更倾向于将技术变革导向可再生能源。并且,一个公司主办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经验有助于后续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技术推进。一个公司参与的项目越多,该公司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专利就越多。

同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因其二氧化碳减排潜力而不同。一个项目承诺的预期CERs(经核证的减排量)越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诱导创新影响就越强,从而促进创新数量的提升。

研究提到,零排放以及负排放技术是实现净零排放承诺的关键,而如何设计国际倡议以促进这些技术的跨国界传播,已经成为学术和政策辩论的中心。研究发现,赞助国的知识储备有助于主办企业在相关技术领域的创新。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通过获取赞助国的相关知识储备,使专利数量增加了大约1.5%,专利率增加了约0.1%

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外国赞助者类型上,研究发现主要有三类:公司、政府和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的赞助组织发挥不同的作用。

作为气候减缓技术的发明者和拥有者,赞助的企业比其他两种类型更有可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扮演技术提供者的角色。通过与赞助企业的互动,主办企业可以积累学习经验,提高管理技能。

通常来说,政府机构并不拥有这类技术的知识产权,他们更倾向于通过建立一个中介平台来促进创新,提供中介服务,建立一个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供应网络和市场。

而金融机构往往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发挥着资金支持的作用。

《巴黎协定》中的第6.2条和第6.4条明确规定,使用国际转让的减排成果可以计入国家确定的贡献。研究发现在去年举办的COP26上,谈判达成的第6.4条建立了一个新的多边机制。

崔静波对界面新闻表示,《巴黎协定》中的第6条首先仍然允许国家之间通过自愿合作的方式达成国家自主贡献(NDC)下的减排目标。此时,国家之间的自愿合作不局限于南北合作,可以是任何国家之间的合作,比如南南合作。

《巴黎协定》中6.2条为减排的交易建立量化基础,6.4条允许采用市场化机制跨国交易碳减排额度,6.8条允许采用非市场机制鼓励碳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崔静波表示,第6条同时明确了几个重大事项。

第一,国家自主贡献下的减排重复核算(double counting)问题,即,A国完成了碳减排之后,若转让给B国,相关的减排额度只能算作某一国的国家自主减排贡献;第二,CDM项目遗留下大量减排核证CER可以部分用于抵扣本国自主贡献(UNFCCC估计已有减排核证大约在3亿至23亿吨,其中大约1.2亿至3亿吨有资格适用于国家减排自主贡献);第三,在6.4条款中通过多边机制转让交易的减排收入,可征收5%的税收用于投放至全球适应基金(Global Adaptation Fund),用于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资金帮助。

研究还表明,像清洁发展机制这样的环境投资和信贷计划可以激发人们对自愿减排市场的兴趣。自愿减排市场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司、组织和个人都被鼓励减少排放,并通过购买和注销CERs来支持气候行动。清洁发展机制的标准、程序和制度安排可以为改进未来国家间碳信用机制的设计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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