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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一法院向医院开10万罚单称遭刁难 医院申请复议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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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一法院向医院开10万罚单称遭刁难 医院申请复议获受理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创称,如果省医院拒绝让鼓楼区法院查阅病历,法院可以依法罚款,但在省医院的工作人员一再表示正在办理的情况下,令其“十分钟内办好否则罚款100万”,实属“有权任性”。同时,法院具有优先调查权,医院也需要设快速通道,方便公检法办理公务。

图片来源:网络

8月22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已受理河南省人民医院22日上午向其提交的《复议申请书》。

事情源于8月19日,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法院”)以河南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妨碍拒绝法院调查取证为由,对后者开出了10万元罚单。省医院不服该罚款决定,于8月22日上午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

(河南省人民医院声明中提供的鼓楼区法院开具的罚款决定书)

双方“你来我往”,纷纷发声明为自己辩解。鼓楼区法院首先发声“开撕”。

8月21日是周日,凌晨1点47分,鼓楼区法院官网发刊出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微信号“别样神经”不实言论的情况说明》,截止到界面新闻记者发稿,这份说明仍以红字标出,放在鼓楼区法院官网的头条位置。

根据鼓楼区法院的说法,事情源起8月19日上午10时许,该法院两名干警(一男一女着便服)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一宗民间借贷案的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

到达该院病案室后,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病案号001463736)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告知,该病案号不是梁某某的。

根据鼓楼区法院说法:“随后,法院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却拖延时间不让复印,并多次拨打电话与他人联系。干警多次催促并一再解释称,正因为该病案号所显示的患者与梁某某姓名不符,存在疑点,才更需要查清事实,调取该病历材料予以核实,但病案室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临近中午12时,病案室工作人员仍不提供相关资料,并让我院干警到院医务处协调解决。”

鼓楼区法院称,经过干警与医院医务处沟通后,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遂在法院介绍信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医务处,2016.8.19”的字样,并加盖该院医务处的公章。

“我院干警要求医务处人员及时协调提供病案复印件被拒,医务处人员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为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节外生枝,下午三时,我院干警即赶到病案室,要求予以配合。但病案室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下午17时仍不办理。”鼓楼区法院称。

“从上午10时至下午17时长达七个小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任何进展。”

鼓楼区法院称,“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鼓楼区法院作出的这一声明,是针对省医院某医生的微信个人公号“别样神经”对此事的质疑和不满而发。

界面新闻记者从省医院方面了解到,8月21日早晨,省人民医院决定,让医院职工不要发布缺乏事实依据的信息。

随后,微信号“别样神经”删除了跟此事相关的文章。

8月21日晚,省医院发出《河南省人民医院关于某法院来院调取病历有关事项的声明》,称对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8月19日对省人民医院做出的罚款决定依法申请上级复议,并“恳请省、市司法、政法、卫生计生和纪检监察机关派出调查组,调查、核实事件真相,依据事实做出公平合理的处理”,“省人民医院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省医院提供的监控,8月19日上午11点01分,两位身着便装的人员出现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科病案库东出入口。

省人民医院称,这两位人员要求复印住院病历,并提供了介绍信。对方填了两份表格,要求用住院号(001463736)和姓名梁某某,分别调取病历进行查证。工作人员(一位带眼镜的年长男性)马上受理,查阅病历后发现来人所报住院号是一名两岁患儿的住院病历,对方也不知道这名患儿的姓名;而另一个按姓名查找后没有找到梁某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住院记录。

(两名鼓楼区法院人员最初出具的介绍信。)

省医院称,为慎重起见,病案科工作人员没有马上复印病历。根据规定,普通患者复印病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两人中的一位女士勃然大怒,情绪激动,向医务人员发脾气,拍打桌子,要求必须复印。病案科医务人员请对方完善手续,并指点来人到病案科的主管部门医务处协调办理。

上午11点50分,省医院称,两名法院人员来到医务处,所持介绍信内容已经更改(如图,编号0002591),隐去了梁某某的身份信息,使医务处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并做好了协调工作。当时时间已过12:10,病例复印相关人员已下班,就连忙安抚对方工作人员,答应对方下午15:00上班后优先给予办理。

(一个小时后,更改后的介绍信)

下午15:02,两位人员再次来到病案科,手持另一个版本的介绍信。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对方恼怒不已,说法院人员无须提供,工作人员马上解释并引导其查看医院张贴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方这时又表示有身份证,病案科工作人员立即表示那就可以马上办理,并转身引领前往办理。

但对方反复表示必须十分钟内将病历复印完毕,做不到就要开100万以下的罚款单,在得不到10分钟之内就给复印完的承诺后,5分钟后法院人员怒气冲冲离去。

界面新闻从省医院提供的视频中看到,15:06分,法院女办案人员称:“你不是经办人吗、负责人是吗?我不来你这说,我就是告诉你,上午十点我就来了,手续齐全,并且交了材料,我现在跟你就是说,依照《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医院有协助(法院办案)的义务。”

医院工作人员(女)答:“我们会全力协助。”

女办案人员继续说:“我现在不跟你们说那么多,你们不要以什么内部请示啊、跟领导请示啊等任何理由拖延,不然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对你们作出处理,我上午跟你们说过了。你们要是在十分钟内不给我们办,我们都走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给你们作出100万以下的罚款。我现在跟你说过了,十分钟。你现在要给我办,就给我办,要办不了我们转身都走,明天你就接那个处罚通知书。”

医院工作人员称“不好意思,我们没说不给你们办……”被法院女办案人员打断:“我现在说了,十分钟。上午十点我都来了,手续齐全到现在你们没有给我办。”

工作人员称“我们是按规定走……”

“你现在说,办不办吧!我现在问你!”法院女办案人员说。

“我们没说不办,要办。”省医院工作人员答。

“办,什么时候办?多长时间?”法院女办案人员追问。省医院工作人员称时间不能确定。“不办,是不是?”法院女办案人员再问。“我们没说不办,没说不办呀。”省医院工作人员答。

法院女办案人员:“那行,我就不再说这个事儿了,那咱们回头再说。我利害关系跟你们讲明了,明天你们接到处罚决定书。”

省医院工作人员称“没说不办,我们已经再给你办了。”

另一名法院男办案人员称“别说了别说了”。“不用说了啊,没有啥意义。”女办案人员扭身走了。

省医院称,当时病案科还有很多病友及家属在排号等待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反复声明“我们办”,10分钟内办完有困难,需要稍加等待,对方非常生气,15:07自行离去。

而这份罚款决定书没有等到“明天”,两小时后就到医院了。

下午17时19分,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带着两名穿制服的法警到医院病案科,向病案科的戴眼镜年长者工作人员下达“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10万元,于17:21离开。

根据视频,上述法院女办案人员一行四人在病案科,拿着一纸公文,对着坐在办公桌前的戴眼镜年长者抖开,称:“法院执行公务,工作证给您出示一下,开封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来过了,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条,涉嫌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我跟你说,现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向您送达罚款决定书,对你们单位罚款10万元。因为你是直接责任人员。你现在给我签收一下。”

病案科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不能签收。

“你不签收是吧?不签收我跟你说,罚款决定书已经作出了,盖的有公章。你不用跟我说,医务处给我盖过章了,是你不给我办,(所以)找你,你查下相关法律规定。你们内部规定不能违法法律规定。”

该工作人员看到两名身着警服的法警一直录像,便问“你是哪里的?”其中一法警说是“法院的。”女办案人员对医院工作人员称“你不要干扰法院执行公务。”该工作人员要打110报警,一行四人就走了。

(鼓楼区法 院一行四人向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

据此,省医院提出六点意见为自己辩解:

一、省人民医院医务处出具了“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医务处的行为恰恰证明了,从病案科到医务处均在积极配合法院的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病案科在该法院工作人员不能出具调取2岁患儿病历材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依法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但受到对方拒绝。后对方携带所有资料离开医院,却称医院“刁难、推托、拖延”,与事实不符。

三、法院工作人员限定10分钟内完成调查事项,扰乱医院病案科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其他患者权利。

国家未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优先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病案科时是已近11时,正是患者复制病历的高峰,医院立即给予接待。下午来到医院后,法院工作人员完全不顾病案科的客观情况,勒令在10分钟内完成病历调取工作,否则就将处以100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其他患者权利。

四、法院工作人员19日全天在医院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其官微上称“无故拖延7个小时”,与实际情况不符。

12:00-15:00不是医院工作时间。法院工作人员近11时到达病案科(监控录像截图),12:10离开医务处;下午15:02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病案科,5分钟后就带走所有证明材料和手续原件离开;直到17:19再次与法警到达病案科,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2分钟后离开。

五、做出处罚决定草率,从口头告知将会作出罚款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仅仅间隔2个小时。

郑州与开封相距60余公里,自驾车最快也需要1小时24分。从15:07口头告知到17:19“送达”,仅过去了2小时12分,不知道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处罚的决定?我们不禁要问:有无经过慎重研究?有无经过规范程序?是否太草率?是否太“任性”?

六、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形,并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执行公务时未穿着制服,着装过于随意,严重损害司法人员形象;执行公务过程中态度蛮横、言语过激,与大家心目中的法官形象相去甚远;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对机构做出的处罚,不送达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收件人员,而是直接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此案,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创对界面新闻记者称,从医院方面来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属于国家卫计委和中医药管理局的部门规章,确实不能用相关部委的部门规章来规定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只要来者出具了相关工作证件和介绍信,表明执行公务,就不用再出具身份证,医院应当配合给予办理。

但根据“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微信公号就此事对一位基层法院院长的采访,该匿名的基层法院院长称,如果对方单位有要求出示身份证也会配合一下,这个很常见。

一位知情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称,当天的情况是,一时分辨不清他们(两名法院干警)到底是不是法院的,从他们的穿着和态度来说,不太能确认其国家公检法公务人员的身份,因为此前,省医院某科室曾遭遇过穿着工作服的诈骗人员。

(着便服的两位鼓楼区法院人员)

省医院医务处在经过这两名法院人员短时间内变更介绍信内容之后认为自己“被忽悠”盖了章,但还是答应给他们办理复印病历,只不过当时已经12点10分,复印人员已经下班了。

鼓楼区法院和省医院针对这点的表述一致:调取病历的住院号错误,医院称另一个按照姓名查找无住院记录。知情人士透露,其实如果法院是来调查梁某某是否住院延期的话,这本与病历无关,只需要确认所提供的住院号不是梁某某的证明即可,不需要再复印病历了。而法院人士却一再要求提供无关的患者的病历复印,所以才惹人生疑。

至于是否需要医院加班加点为法院办案开绿色通道,这又有一定的具体操作衡量。

上述基层法院院长称,“尽快配合”并无具体时间规定,如果对方单位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等的,如果明显拖延就涉嫌妨碍民事诉讼了。

对于医院所称的“国家未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优先于其他公民的权利”一说,闫创称,法院具有优先调查权,虽无明文规定,但一般机构都会设快速通道,方便公检法机构办案。

对于相隔近两个小时的开封和郑州,两个小时内开封鼓楼区法院就把处罚决定书送到郑州来,闫创说,一般法院办案人员异地调查和取证的话,会随身携带空白的调查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书,章是事先盖好的,会根据当地的情况而执行。

但闫创称,法院的罚款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处罚依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罚款必须经过院长批准,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6条,最起码也得有一个上报程序;并且罚款的处罚决定书需要送达医院相关对接部门比如办公室,而不是直接赌气找病案科的某个人。

导致此次省医院被开罚单的核心环节,即是8月19日下午三点零六分法院女办案人员所称的“十分钟内不给复印好病历就开100万元罚单”。

闫创说,这要求不具备法律依据。如果省医院拒绝让法院查阅病历,法院可以依法罚款,但在省医院的工作人员一再表示正在办理的情况下,令其“十分钟内办好否则罚款100万”实属“有权任性”。

鼓楼区法院亦在21日的声明中称,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将进一步调查落实,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

(备注:以上图片均来自河南省人民医院8月21日的声明。)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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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一法院向医院开10万罚单称遭刁难 医院申请复议获受理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创称,如果省医院拒绝让鼓楼区法院查阅病历,法院可以依法罚款,但在省医院的工作人员一再表示正在办理的情况下,令其“十分钟内办好否则罚款100万”,实属“有权任性”。同时,法院具有优先调查权,医院也需要设快速通道,方便公检法办理公务。

图片来源:网络

8月22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已受理河南省人民医院22日上午向其提交的《复议申请书》。

事情源于8月19日,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法院”)以河南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妨碍拒绝法院调查取证为由,对后者开出了10万元罚单。省医院不服该罚款决定,于8月22日上午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

(河南省人民医院声明中提供的鼓楼区法院开具的罚款决定书)

双方“你来我往”,纷纷发声明为自己辩解。鼓楼区法院首先发声“开撕”。

8月21日是周日,凌晨1点47分,鼓楼区法院官网发刊出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微信号“别样神经”不实言论的情况说明》,截止到界面新闻记者发稿,这份说明仍以红字标出,放在鼓楼区法院官网的头条位置。

根据鼓楼区法院的说法,事情源起8月19日上午10时许,该法院两名干警(一男一女着便服)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一宗民间借贷案的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

到达该院病案室后,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病案号001463736)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告知,该病案号不是梁某某的。

根据鼓楼区法院说法:“随后,法院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却拖延时间不让复印,并多次拨打电话与他人联系。干警多次催促并一再解释称,正因为该病案号所显示的患者与梁某某姓名不符,存在疑点,才更需要查清事实,调取该病历材料予以核实,但病案室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临近中午12时,病案室工作人员仍不提供相关资料,并让我院干警到院医务处协调解决。”

鼓楼区法院称,经过干警与医院医务处沟通后,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遂在法院介绍信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医务处,2016.8.19”的字样,并加盖该院医务处的公章。

“我院干警要求医务处人员及时协调提供病案复印件被拒,医务处人员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为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节外生枝,下午三时,我院干警即赶到病案室,要求予以配合。但病案室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下午17时仍不办理。”鼓楼区法院称。

“从上午10时至下午17时长达七个小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任何进展。”

鼓楼区法院称,“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鼓楼区法院作出的这一声明,是针对省医院某医生的微信个人公号“别样神经”对此事的质疑和不满而发。

界面新闻记者从省医院方面了解到,8月21日早晨,省人民医院决定,让医院职工不要发布缺乏事实依据的信息。

随后,微信号“别样神经”删除了跟此事相关的文章。

8月21日晚,省医院发出《河南省人民医院关于某法院来院调取病历有关事项的声明》,称对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8月19日对省人民医院做出的罚款决定依法申请上级复议,并“恳请省、市司法、政法、卫生计生和纪检监察机关派出调查组,调查、核实事件真相,依据事实做出公平合理的处理”,“省人民医院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省医院提供的监控,8月19日上午11点01分,两位身着便装的人员出现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科病案库东出入口。

省人民医院称,这两位人员要求复印住院病历,并提供了介绍信。对方填了两份表格,要求用住院号(001463736)和姓名梁某某,分别调取病历进行查证。工作人员(一位带眼镜的年长男性)马上受理,查阅病历后发现来人所报住院号是一名两岁患儿的住院病历,对方也不知道这名患儿的姓名;而另一个按姓名查找后没有找到梁某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住院记录。

(两名鼓楼区法院人员最初出具的介绍信。)

省医院称,为慎重起见,病案科工作人员没有马上复印病历。根据规定,普通患者复印病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两人中的一位女士勃然大怒,情绪激动,向医务人员发脾气,拍打桌子,要求必须复印。病案科医务人员请对方完善手续,并指点来人到病案科的主管部门医务处协调办理。

上午11点50分,省医院称,两名法院人员来到医务处,所持介绍信内容已经更改(如图,编号0002591),隐去了梁某某的身份信息,使医务处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并做好了协调工作。当时时间已过12:10,病例复印相关人员已下班,就连忙安抚对方工作人员,答应对方下午15:00上班后优先给予办理。

(一个小时后,更改后的介绍信)

下午15:02,两位人员再次来到病案科,手持另一个版本的介绍信。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对方恼怒不已,说法院人员无须提供,工作人员马上解释并引导其查看医院张贴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方这时又表示有身份证,病案科工作人员立即表示那就可以马上办理,并转身引领前往办理。

但对方反复表示必须十分钟内将病历复印完毕,做不到就要开100万以下的罚款单,在得不到10分钟之内就给复印完的承诺后,5分钟后法院人员怒气冲冲离去。

界面新闻从省医院提供的视频中看到,15:06分,法院女办案人员称:“你不是经办人吗、负责人是吗?我不来你这说,我就是告诉你,上午十点我就来了,手续齐全,并且交了材料,我现在跟你就是说,依照《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医院有协助(法院办案)的义务。”

医院工作人员(女)答:“我们会全力协助。”

女办案人员继续说:“我现在不跟你们说那么多,你们不要以什么内部请示啊、跟领导请示啊等任何理由拖延,不然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对你们作出处理,我上午跟你们说过了。你们要是在十分钟内不给我们办,我们都走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给你们作出100万以下的罚款。我现在跟你说过了,十分钟。你现在要给我办,就给我办,要办不了我们转身都走,明天你就接那个处罚通知书。”

医院工作人员称“不好意思,我们没说不给你们办……”被法院女办案人员打断:“我现在说了,十分钟。上午十点我都来了,手续齐全到现在你们没有给我办。”

工作人员称“我们是按规定走……”

“你现在说,办不办吧!我现在问你!”法院女办案人员说。

“我们没说不办,要办。”省医院工作人员答。

“办,什么时候办?多长时间?”法院女办案人员追问。省医院工作人员称时间不能确定。“不办,是不是?”法院女办案人员再问。“我们没说不办,没说不办呀。”省医院工作人员答。

法院女办案人员:“那行,我就不再说这个事儿了,那咱们回头再说。我利害关系跟你们讲明了,明天你们接到处罚决定书。”

省医院工作人员称“没说不办,我们已经再给你办了。”

另一名法院男办案人员称“别说了别说了”。“不用说了啊,没有啥意义。”女办案人员扭身走了。

省医院称,当时病案科还有很多病友及家属在排号等待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反复声明“我们办”,10分钟内办完有困难,需要稍加等待,对方非常生气,15:07自行离去。

而这份罚款决定书没有等到“明天”,两小时后就到医院了。

下午17时19分,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带着两名穿制服的法警到医院病案科,向病案科的戴眼镜年长者工作人员下达“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10万元,于17:21离开。

根据视频,上述法院女办案人员一行四人在病案科,拿着一纸公文,对着坐在办公桌前的戴眼镜年长者抖开,称:“法院执行公务,工作证给您出示一下,开封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来过了,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条,涉嫌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我跟你说,现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向您送达罚款决定书,对你们单位罚款10万元。因为你是直接责任人员。你现在给我签收一下。”

病案科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不能签收。

“你不签收是吧?不签收我跟你说,罚款决定书已经作出了,盖的有公章。你不用跟我说,医务处给我盖过章了,是你不给我办,(所以)找你,你查下相关法律规定。你们内部规定不能违法法律规定。”

该工作人员看到两名身着警服的法警一直录像,便问“你是哪里的?”其中一法警说是“法院的。”女办案人员对医院工作人员称“你不要干扰法院执行公务。”该工作人员要打110报警,一行四人就走了。

(鼓楼区法 院一行四人向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

据此,省医院提出六点意见为自己辩解:

一、省人民医院医务处出具了“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医务处的行为恰恰证明了,从病案科到医务处均在积极配合法院的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病案科在该法院工作人员不能出具调取2岁患儿病历材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依法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但受到对方拒绝。后对方携带所有资料离开医院,却称医院“刁难、推托、拖延”,与事实不符。

三、法院工作人员限定10分钟内完成调查事项,扰乱医院病案科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其他患者权利。

国家未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优先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病案科时是已近11时,正是患者复制病历的高峰,医院立即给予接待。下午来到医院后,法院工作人员完全不顾病案科的客观情况,勒令在10分钟内完成病历调取工作,否则就将处以100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其他患者权利。

四、法院工作人员19日全天在医院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其官微上称“无故拖延7个小时”,与实际情况不符。

12:00-15:00不是医院工作时间。法院工作人员近11时到达病案科(监控录像截图),12:10离开医务处;下午15:02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病案科,5分钟后就带走所有证明材料和手续原件离开;直到17:19再次与法警到达病案科,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2分钟后离开。

五、做出处罚决定草率,从口头告知将会作出罚款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仅仅间隔2个小时。

郑州与开封相距60余公里,自驾车最快也需要1小时24分。从15:07口头告知到17:19“送达”,仅过去了2小时12分,不知道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处罚的决定?我们不禁要问:有无经过慎重研究?有无经过规范程序?是否太草率?是否太“任性”?

六、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形,并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执行公务时未穿着制服,着装过于随意,严重损害司法人员形象;执行公务过程中态度蛮横、言语过激,与大家心目中的法官形象相去甚远;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对机构做出的处罚,不送达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收件人员,而是直接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此案,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创对界面新闻记者称,从医院方面来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属于国家卫计委和中医药管理局的部门规章,确实不能用相关部委的部门规章来规定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只要来者出具了相关工作证件和介绍信,表明执行公务,就不用再出具身份证,医院应当配合给予办理。

但根据“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微信公号就此事对一位基层法院院长的采访,该匿名的基层法院院长称,如果对方单位有要求出示身份证也会配合一下,这个很常见。

一位知情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称,当天的情况是,一时分辨不清他们(两名法院干警)到底是不是法院的,从他们的穿着和态度来说,不太能确认其国家公检法公务人员的身份,因为此前,省医院某科室曾遭遇过穿着工作服的诈骗人员。

(着便服的两位鼓楼区法院人员)

省医院医务处在经过这两名法院人员短时间内变更介绍信内容之后认为自己“被忽悠”盖了章,但还是答应给他们办理复印病历,只不过当时已经12点10分,复印人员已经下班了。

鼓楼区法院和省医院针对这点的表述一致:调取病历的住院号错误,医院称另一个按照姓名查找无住院记录。知情人士透露,其实如果法院是来调查梁某某是否住院延期的话,这本与病历无关,只需要确认所提供的住院号不是梁某某的证明即可,不需要再复印病历了。而法院人士却一再要求提供无关的患者的病历复印,所以才惹人生疑。

至于是否需要医院加班加点为法院办案开绿色通道,这又有一定的具体操作衡量。

上述基层法院院长称,“尽快配合”并无具体时间规定,如果对方单位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等的,如果明显拖延就涉嫌妨碍民事诉讼了。

对于医院所称的“国家未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优先于其他公民的权利”一说,闫创称,法院具有优先调查权,虽无明文规定,但一般机构都会设快速通道,方便公检法机构办案。

对于相隔近两个小时的开封和郑州,两个小时内开封鼓楼区法院就把处罚决定书送到郑州来,闫创说,一般法院办案人员异地调查和取证的话,会随身携带空白的调查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书,章是事先盖好的,会根据当地的情况而执行。

但闫创称,法院的罚款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处罚依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罚款必须经过院长批准,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6条,最起码也得有一个上报程序;并且罚款的处罚决定书需要送达医院相关对接部门比如办公室,而不是直接赌气找病案科的某个人。

导致此次省医院被开罚单的核心环节,即是8月19日下午三点零六分法院女办案人员所称的“十分钟内不给复印好病历就开100万元罚单”。

闫创说,这要求不具备法律依据。如果省医院拒绝让法院查阅病历,法院可以依法罚款,但在省医院的工作人员一再表示正在办理的情况下,令其“十分钟内办好否则罚款100万”实属“有权任性”。

鼓楼区法院亦在21日的声明中称,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将进一步调查落实,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

(备注:以上图片均来自河南省人民医院8月21日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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