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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下周截止,商业利用条款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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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下周截止,商业利用条款争议较大

截至9月23日,《草案二审稿》已有876人提出2097条修改意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编辑 | 翟瑞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草案二审稿》)正在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日。

界面新闻注意到,截至9月23日,《草案二审稿》已有876人提出2097条修改意见,在今年以来公开征求意见的各项法律草案中,参与人数仅次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和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野生动物保护议题受到舆论广泛关注。2020年10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修订草案强调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22年8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介绍称,《草案二审稿》做了四项主要修改:一是细化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措施。二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相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健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机制。四是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界面新闻注意到,针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焦点问题,《草案二审稿》公布后,国内多家环保公益组织通过公开渠道发表了意见。

中国绿发会行动亚洲专项基金提案负责人蔡莎茵告诉界面新闻,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很大的修改完善空间,无论是现行版本或修订草案,都很明显地将野生动物视为“可利用的资源”,而非“需要被保护”的自然资源。现行法律和修订稿倾向于大力支持“以商业性为目的的利用野生动物”倾向,且在许多方面未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关于商业化人工繁育和利用野生动物的问题,《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一条指出,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繁育行为的法律成本几乎为零,这必将刺激大量人员进入野生动物养殖产业。”蔡莎茵称。2021年10月,国家林草局曾就新版“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公开征求意见,该名录中包含三有保护动物近1800种,按照《草案二审稿》规定,这1800种三有动物和未进入任何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几乎都可以进行养殖。“以商业化盈利为目的的养殖必将刺激大量野外捕捉。”蔡莎茵称。

爱德基金会让候鸟飞公益基金出意见称,《草案二审稿》中个别条款放宽了对无证养殖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管理。例如《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提到,对经过驯养,具有稳定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经形成疫病防控体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依法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除了少数繁育技术确实成熟的物种以外,大多数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是烧钱的科研项目,以迅速营利为目的的养殖从业者,不可能花钱、花时间研究养殖繁育技术,最直接最赚钱的方式,就是野捕或非法收购以后通过养殖洗白,出售牟利。”爱德基金会让候鸟飞公益基金认为,这类规定不仅给“野味”的回归创造了条件,更让非法繁育、买卖、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更容易逃避监管和打击。

为此,让候鸟飞公益基金建议,立法层面应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商业化繁育和利用行为,防止野生动物以“畜禽”的名义上餐桌,加强对繁育场所的监管和相关信息公开程度,引入社会监督。

中国绿发会濒危物种专项基金拯救表演动物项目负责人胡春梅长期关注野生动物展演相关话题,她建议删除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动物展演的某些具体表述。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款中明确,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胡春梅认为,此处“展演”应当删除。“‘展演’这一表述是在2016年修订法律时新添的,以前也没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出现。”胡春梅说,“展演”包含表演的意味,不利于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利于让更多物种得到保护性繁育。

“目前我们在动物展演或表演场上看到的表演形式,包括老虎骑马、黑熊穿裙子踩高跷等,这类展演将野生动物萌宠化,拟人化,使人错失了到动物园或海洋馆正确认识动物的机会,反而巩固了人们对动物的错误认知。”胡春梅说,“因为表演这一商业目的,不管是合法的进口,还是非法的盗猎和收购,很多野生动物被捕捉到人工环境下,与自然割裂,这是一种生态损失。”

《草案二审稿》在提起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介绍,这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例如野猪伤人、动物园中动物逃脱、买卖鹦鹉等相关问题,都作了回应,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但同时,杨合庆也提到在国内部分物种,特别是一些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种群数量尚未得到有效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受到侵蚀、缩减的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改观,亟需采取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来加强野生动物和栖息地的保护。

杨合庆表示,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加大保护力度。主要体现在首先,将野生动物重点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其次,对在自然保护地、迁徙洄游通道和禁猎区所有的野生动物都进行保护。此外,完善了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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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下周截止,商业利用条款争议较大

截至9月23日,《草案二审稿》已有876人提出2097条修改意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编辑 | 翟瑞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草案二审稿》)正在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日。

界面新闻注意到,截至9月23日,《草案二审稿》已有876人提出2097条修改意见,在今年以来公开征求意见的各项法律草案中,参与人数仅次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和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野生动物保护议题受到舆论广泛关注。2020年10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修订草案强调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22年8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介绍称,《草案二审稿》做了四项主要修改:一是细化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措施。二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相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健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机制。四是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界面新闻注意到,针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焦点问题,《草案二审稿》公布后,国内多家环保公益组织通过公开渠道发表了意见。

中国绿发会行动亚洲专项基金提案负责人蔡莎茵告诉界面新闻,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很大的修改完善空间,无论是现行版本或修订草案,都很明显地将野生动物视为“可利用的资源”,而非“需要被保护”的自然资源。现行法律和修订稿倾向于大力支持“以商业性为目的的利用野生动物”倾向,且在许多方面未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关于商业化人工繁育和利用野生动物的问题,《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一条指出,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繁育行为的法律成本几乎为零,这必将刺激大量人员进入野生动物养殖产业。”蔡莎茵称。2021年10月,国家林草局曾就新版“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公开征求意见,该名录中包含三有保护动物近1800种,按照《草案二审稿》规定,这1800种三有动物和未进入任何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几乎都可以进行养殖。“以商业化盈利为目的的养殖必将刺激大量野外捕捉。”蔡莎茵称。

爱德基金会让候鸟飞公益基金出意见称,《草案二审稿》中个别条款放宽了对无证养殖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管理。例如《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提到,对经过驯养,具有稳定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经形成疫病防控体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依法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除了少数繁育技术确实成熟的物种以外,大多数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是烧钱的科研项目,以迅速营利为目的的养殖从业者,不可能花钱、花时间研究养殖繁育技术,最直接最赚钱的方式,就是野捕或非法收购以后通过养殖洗白,出售牟利。”爱德基金会让候鸟飞公益基金认为,这类规定不仅给“野味”的回归创造了条件,更让非法繁育、买卖、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更容易逃避监管和打击。

为此,让候鸟飞公益基金建议,立法层面应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商业化繁育和利用行为,防止野生动物以“畜禽”的名义上餐桌,加强对繁育场所的监管和相关信息公开程度,引入社会监督。

中国绿发会濒危物种专项基金拯救表演动物项目负责人胡春梅长期关注野生动物展演相关话题,她建议删除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动物展演的某些具体表述。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款中明确,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胡春梅认为,此处“展演”应当删除。“‘展演’这一表述是在2016年修订法律时新添的,以前也没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出现。”胡春梅说,“展演”包含表演的意味,不利于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利于让更多物种得到保护性繁育。

“目前我们在动物展演或表演场上看到的表演形式,包括老虎骑马、黑熊穿裙子踩高跷等,这类展演将野生动物萌宠化,拟人化,使人错失了到动物园或海洋馆正确认识动物的机会,反而巩固了人们对动物的错误认知。”胡春梅说,“因为表演这一商业目的,不管是合法的进口,还是非法的盗猎和收购,很多野生动物被捕捉到人工环境下,与自然割裂,这是一种生态损失。”

《草案二审稿》在提起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介绍,这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例如野猪伤人、动物园中动物逃脱、买卖鹦鹉等相关问题,都作了回应,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但同时,杨合庆也提到在国内部分物种,特别是一些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种群数量尚未得到有效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受到侵蚀、缩减的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改观,亟需采取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来加强野生动物和栖息地的保护。

杨合庆表示,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加大保护力度。主要体现在首先,将野生动物重点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其次,对在自然保护地、迁徙洄游通道和禁猎区所有的野生动物都进行保护。此外,完善了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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