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支付补偿款项3000万元,就与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合同纠纷签署和解协议书

奥马电器9月28日公告,为尽快消除案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与山西银行长治分行等于2022年9月27日签署《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针对(2021)晋04民初177号案和(2022)晋04民初7号案,现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奥马电器同意,由奥马电器向山西银行长治分行支付补偿款项人民币3000万元,除该3000万元补偿款项外,不论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和奥马电器等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等效力如何,奥马电器无需再履行任何差额补足义务。此前已经形成但未履行的差额补足款项以及将来可能新形成的差额补足款项,不论金额多少,奥马电器均无需承担。奥马电器此前实际履行的差额补足款项不论金额多少,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均无需返还。该3000万元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山西银行长治分行不得再要求奥马电器支付3000万元以外的任何其他款项。

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应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申请解除(2021)晋04执保39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全部保全措施。不论山西银行长治分行业务对账情况如何,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山西银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奥马电器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奥马电器、山西银行长治分行等就(2022)晋04民初7号案件、(2021)晋04民初177号案件所涉事宜及相关合作协议再无任何争议,奥马电器与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山西银行之间再无任何未解决争议。

各方应在《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生效后3日内完成如下工作:(1)就(2021)晋04民初177号案,各方应根据《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内容申请长治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如因任何原因法院未能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均应向长治中院撤回案件起诉,且均不影响《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内容的有效性;(2)就(2022)晋04民初7号案,奥马电器向长治中院撤回案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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