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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新规实施在即,国家烟草局: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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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新规实施在即,国家烟草局: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9月29日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重申有关禁止性规定。

《通知》指出,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国烟办〔2022〕64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通知》明确,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同时,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电子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通知》还强调,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利用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国内电子烟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其危害性引起广泛关注,政府部门的监管也日益严格。国家烟草专卖局此前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监管范围,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则明确了电子烟、雾化物等相关术语、定义。标准规定,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对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中如重金属、砷等进行了限量要求。明确了雾化物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最大使用量。并要求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该标准实施后,所有水果味电子烟将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的烟具。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出台、实施有个过程,为保障有关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国务院烟草专卖局设置了5个月过渡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通知》表示,过渡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既存电子烟市场主体的许可证已全部办理完毕。为保障企业合法权利,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将在过渡期后接受既存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提出异议。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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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新规实施在即,国家烟草局: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9月29日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重申有关禁止性规定。

《通知》指出,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国烟办〔2022〕64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通知》明确,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同时,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电子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通知》还强调,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利用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国内电子烟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其危害性引起广泛关注,政府部门的监管也日益严格。国家烟草专卖局此前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监管范围,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则明确了电子烟、雾化物等相关术语、定义。标准规定,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对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中如重金属、砷等进行了限量要求。明确了雾化物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最大使用量。并要求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该标准实施后,所有水果味电子烟将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的烟具。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出台、实施有个过程,为保障有关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国务院烟草专卖局设置了5个月过渡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通知》表示,过渡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既存电子烟市场主体的许可证已全部办理完毕。为保障企业合法权利,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将在过渡期后接受既存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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