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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为国企高管开“负面清单” 违规经营投资或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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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为国企高管开“负面清单” 违规经营投资或终身追责

在专家看来,这些具体的规定相当于中国政府为国企高管开了一个负面清单,规定所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就是一条底线,也可以说是国企发展的保护线。

国企改革,投资,去产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长期以来,中国大型国企的投资巨亏不断,除了国企本身的机制缺陷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责不对等。投资出现巨亏,企业高管却可全身而退。对此,中国政府释放了更具体的政策信号。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划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方式等。

这被认为是为中国的国企负责人戴上了“紧箍咒”,也给国有资产的流失上了一道“保险锁”。

界面新闻记者梳理国务院公布的具体文件发现,最新发布的《意见》共列举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10大类54种行为。

例如,在购销管理方面。《意见》提出,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等行为都将被追责。

在投资并购方面,《意见》明确,将被追责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这些具体规定相当于高层为国企高管开了一个‘负面清单’,规定所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就是一条底线,也可以说是国企发展的保护线”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24日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

李锦指出,说到底,这是消化前期刺激性政策的制度性安排。他将这次出台的规定称作“亡羊补牢”。

2003年国资委成立,国企改革思路由此发生微妙变化,先是增加国企尤其是央企的控制力,进而在部分行业国进民退,央企扩张提速。

据了解,已经落马的原武钢董事长邓崎琳上任之际时值中国开始控制钢铁总量、不批新项目。但为了避免被宝钢“吞并”,邓崎琳为武钢制定了“中西南发展战略”和“走出去战略”,从而大规模地扩大了钢铁产量。

国资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03到2008年,中国央企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13000亿元,年均增速20%左右。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遭到了巨大的冲击,为扭转增速经济下滑所造成了不利影响,中国政府推出了总额超过四万亿的一揽子刺激政策。从国企投资的角度看,很多企业,尤其是亏损企业就是这时候被扩展进央企的。

《中国企业报》的一篇报道曾指出,在蒋洁敏任国资委主任期间,曾高调强令央企的利润增长不能低于10%。“对于大部分的央企来说,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只有加快并购和投资的步子了。”李锦说。

公开数据显示,中国国企的并购由2008年的18起增长到了2014年的481起,与此同时,中国国企“走出去”的步伐也在加快。

不过,盲目地做大并未增加中国国有企业的的效益,持续地巨额亏损不断引起了外界的关注。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到的数据显示,中国远洋在2011年创下可巨亏104.49亿的A股纪录。2013年3月公布的年报显示,中远继续亏损超过90个亿,中国铝业亏损了82.3亿元,中国中冶也亏损69.5亿元。

2016年6月,国资委研究中心、商务部研究院等联合发布《中国企业海外可持续发展报告2015》(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盈利可观的仅占13%。

李锦表示,2008年以来中国国企的盲目扩张一方面造成了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也为如今国企利润的大幅下降埋下了伏笔。

资深国企改革专家周放生曾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坦言,这些企业在成为世界500强的’蛊惑’下一味想做大做强,这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体制性流失”。这种流失最大的特点是不容易被发现,投资失误无人负责,盲目扩张也没有人负责。

对于国企负责人权责不清的问题,中国政府在最新发布的文件中提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

《意见》明确提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而且还将被扣减薪酬。

根据《意见》,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回收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如果被给予“禁入限制”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将“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李锦在采访中称,对于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尤其是对于国企投资重大决策的终身追责,这还是第一次。“过去都是分散在项目(追究)上,后来发展成任期追究,这次发布的《意见》做出了更加系统性的制度规定。”

“从公布的文件来看,它(文件)具体规定了损失认定方式、处理规则等方面,各项制度的操作性都很强,从这些具体的规则可以看出高层已经摸索出了一条规范国企高管行为和遏制国资流失的方向,这可以对国企负责人起到一定的警示的作用”他指出。

李锦表示,为了防止“体制性流失”,高层必须要把管人放在首位,也就是说责任主体必须要明确,如果国企的决策违反了《意见》提出的规定,相关负责人必须为此负责。此外,他还特别强调,除了责任主体,负责监管这一过程实施的人也要一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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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家看来,这些具体的规定相当于中国政府为国企高管开了一个负面清单,规定所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就是一条底线,也可以说是国企发展的保护线。

国企改革,投资,去产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长期以来,中国大型国企的投资巨亏不断,除了国企本身的机制缺陷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责不对等。投资出现巨亏,企业高管却可全身而退。对此,中国政府释放了更具体的政策信号。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划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方式等。

这被认为是为中国的国企负责人戴上了“紧箍咒”,也给国有资产的流失上了一道“保险锁”。

界面新闻记者梳理国务院公布的具体文件发现,最新发布的《意见》共列举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10大类54种行为。

例如,在购销管理方面。《意见》提出,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等行为都将被追责。

在投资并购方面,《意见》明确,将被追责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这些具体规定相当于高层为国企高管开了一个‘负面清单’,规定所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就是一条底线,也可以说是国企发展的保护线”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24日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

李锦指出,说到底,这是消化前期刺激性政策的制度性安排。他将这次出台的规定称作“亡羊补牢”。

2003年国资委成立,国企改革思路由此发生微妙变化,先是增加国企尤其是央企的控制力,进而在部分行业国进民退,央企扩张提速。

据了解,已经落马的原武钢董事长邓崎琳上任之际时值中国开始控制钢铁总量、不批新项目。但为了避免被宝钢“吞并”,邓崎琳为武钢制定了“中西南发展战略”和“走出去战略”,从而大规模地扩大了钢铁产量。

国资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03到2008年,中国央企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13000亿元,年均增速20%左右。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遭到了巨大的冲击,为扭转增速经济下滑所造成了不利影响,中国政府推出了总额超过四万亿的一揽子刺激政策。从国企投资的角度看,很多企业,尤其是亏损企业就是这时候被扩展进央企的。

《中国企业报》的一篇报道曾指出,在蒋洁敏任国资委主任期间,曾高调强令央企的利润增长不能低于10%。“对于大部分的央企来说,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只有加快并购和投资的步子了。”李锦说。

公开数据显示,中国国企的并购由2008年的18起增长到了2014年的481起,与此同时,中国国企“走出去”的步伐也在加快。

不过,盲目地做大并未增加中国国有企业的的效益,持续地巨额亏损不断引起了外界的关注。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到的数据显示,中国远洋在2011年创下可巨亏104.49亿的A股纪录。2013年3月公布的年报显示,中远继续亏损超过90个亿,中国铝业亏损了82.3亿元,中国中冶也亏损69.5亿元。

2016年6月,国资委研究中心、商务部研究院等联合发布《中国企业海外可持续发展报告2015》(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盈利可观的仅占13%。

李锦表示,2008年以来中国国企的盲目扩张一方面造成了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也为如今国企利润的大幅下降埋下了伏笔。

资深国企改革专家周放生曾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坦言,这些企业在成为世界500强的’蛊惑’下一味想做大做强,这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体制性流失”。这种流失最大的特点是不容易被发现,投资失误无人负责,盲目扩张也没有人负责。

对于国企负责人权责不清的问题,中国政府在最新发布的文件中提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

《意见》明确提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而且还将被扣减薪酬。

根据《意见》,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回收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如果被给予“禁入限制”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将“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李锦在采访中称,对于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尤其是对于国企投资重大决策的终身追责,这还是第一次。“过去都是分散在项目(追究)上,后来发展成任期追究,这次发布的《意见》做出了更加系统性的制度规定。”

“从公布的文件来看,它(文件)具体规定了损失认定方式、处理规则等方面,各项制度的操作性都很强,从这些具体的规则可以看出高层已经摸索出了一条规范国企高管行为和遏制国资流失的方向,这可以对国企负责人起到一定的警示的作用”他指出。

李锦表示,为了防止“体制性流失”,高层必须要把管人放在首位,也就是说责任主体必须要明确,如果国企的决策违反了《意见》提出的规定,相关负责人必须为此负责。此外,他还特别强调,除了责任主体,负责监管这一过程实施的人也要一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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