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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资金拆借未及时披露,湖北宜化连遭监管“点名”,25亿定增蒙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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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资金拆借未及时披露,湖北宜化连遭监管“点名”,25亿定增蒙阴影

湖北宜化先收监管函、再收警示函。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 吴治邦

正在紧锣密鼓推进定增的湖北宜化(000422.SZ)近期陷入信息披露违规的阴影中。在未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公司子公司向控股股东拆入资金,先是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又在10月9日晚间收到了湖北证监局的警示函。

湖北宜化10月9日晚间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2022﹞17 号)。《警示函》内容显示,2020 年-2021 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入资金,本金累计发生额 28,581.28 万元,其中2020 年累计发生额 27,998.00 万元,2021 年累计发生额583.28 万元。公司至2022年7月才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造成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警示函》进一步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湖北宜化则在公告的情况说明指出,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子公司规范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湖北宜化近期正在推进一起25亿元的再融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而要完成上述定增事项的前提是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尽管没有被行政处罚,但湖北宜化在最近五年内收到深交所四份监管函,加上10月8日收到的湖北证监局的警示函,公司的再融资事项无疑被蒙上了阴影。9月30日晚间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22348)。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二级市场的走势来看,湖北宜化在2021年11月份创出35元/股的阶段性高点后,当前市值已缩水至前期高点的不足50%。此轮再融资事项无疑对湖北宜化意义重大,信披违规事项对公司再融资的影响值得进一步关注。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湖北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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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先收监管函、再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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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吴治邦

正在紧锣密鼓推进定增的湖北宜化(000422.SZ)近期陷入信息披露违规的阴影中。在未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公司子公司向控股股东拆入资金,先是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又在10月9日晚间收到了湖北证监局的警示函。

湖北宜化10月9日晚间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2022﹞17 号)。《警示函》内容显示,2020 年-2021 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入资金,本金累计发生额 28,581.28 万元,其中2020 年累计发生额 27,998.00 万元,2021 年累计发生额583.28 万元。公司至2022年7月才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造成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警示函》进一步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湖北宜化则在公告的情况说明指出,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子公司规范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湖北宜化近期正在推进一起25亿元的再融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而要完成上述定增事项的前提是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尽管没有被行政处罚,但湖北宜化在最近五年内收到深交所四份监管函,加上10月8日收到的湖北证监局的警示函,公司的再融资事项无疑被蒙上了阴影。9月30日晚间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22348)。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二级市场的走势来看,湖北宜化在2021年11月份创出35元/股的阶段性高点后,当前市值已缩水至前期高点的不足50%。此轮再融资事项无疑对湖北宜化意义重大,信披违规事项对公司再融资的影响值得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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