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理财委托事宜未及时信披,ST步森收监管函

ST步森10月18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昌市轩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轩琪”)购买3000万元优策兴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期限为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7月15日。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收到基金份额退出款3000万元。

但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2021年8月27日,南昌轩琪与自然人杨秋峰签署《优策兴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南昌轩琪将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作价3000万元转让给杨秋峰,提前终止该笔委托理财。

公司将该委托理财作为重大事件披露后,在出现签署《转让协议》等重大进展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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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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