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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草案三审稿:加强防洪体系建设,推进泥沙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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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草案三审稿:加强防洪体系建设,推进泥沙综合利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将于2022年10月26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张倩楠

编辑 | 翟瑞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将于2022年10月26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10月24日在记者会上介绍,本次会议将继续审议黄河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黄河保护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围绕水土来完善全流域生态保护制度,注重整个流域生态的保护和修复,做好保水、固土、治沙的文章。”臧铁伟介绍。

党的十八大以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确定为标志性战役。

此后,黄河保护法立法也提上日程,黄河保护法将成为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开展的又一项流域综合立法。2021年12月20日,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介绍,当前,黄河流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从制度层面看,主要存在黄河流域管理体制有待完善、规划协调衔接不够、管控措施需要强化,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刚性约束、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制度有待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制订黄河保护法予以解决。

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90人提出的21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4封。2022年6月,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10人提出的320条意见,另收到来信8封。社会公众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水资源利用调度规则、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强化水沙调控和防洪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臧铁伟称,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和要求。二是,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包括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精打细算,黄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增加公众节水内容等。三是,加强防洪体系建设,促进防汛抗旱协同联动,推进泥沙综合利用。四是,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完善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管控制度。五是,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强化新污染物管控。六是,明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

针对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臧铁伟表示,草案三审稿强化相关规定:一是,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二是,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精打细算。三是,黄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四是,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五是,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节水意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基本形成了1+N+4的生态环保领域法律体系。臧铁伟表示,目前,一个“1+N+4”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1”是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环境保护法。“N”是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包括针对传统环境领域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法律,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方面的保护治理法律等。在这方面,本届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核安全法,修改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4”是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的立法,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项带有创新性的工作,包括已经出台的长江保护法和黑土地保护法,已经提请审议的黄河保护法草案、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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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草案三审稿:加强防洪体系建设,推进泥沙综合利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将于2022年10月26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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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张倩楠

编辑 | 翟瑞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将于2022年10月26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10月24日在记者会上介绍,本次会议将继续审议黄河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黄河保护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围绕水土来完善全流域生态保护制度,注重整个流域生态的保护和修复,做好保水、固土、治沙的文章。”臧铁伟介绍。

党的十八大以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确定为标志性战役。

此后,黄河保护法立法也提上日程,黄河保护法将成为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开展的又一项流域综合立法。2021年12月20日,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介绍,当前,黄河流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从制度层面看,主要存在黄河流域管理体制有待完善、规划协调衔接不够、管控措施需要强化,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刚性约束、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制度有待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制订黄河保护法予以解决。

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90人提出的21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4封。2022年6月,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10人提出的320条意见,另收到来信8封。社会公众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水资源利用调度规则、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强化水沙调控和防洪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臧铁伟称,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和要求。二是,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包括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精打细算,黄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增加公众节水内容等。三是,加强防洪体系建设,促进防汛抗旱协同联动,推进泥沙综合利用。四是,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完善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管控制度。五是,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强化新污染物管控。六是,明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

针对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臧铁伟表示,草案三审稿强化相关规定:一是,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二是,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精打细算。三是,黄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四是,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五是,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节水意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基本形成了1+N+4的生态环保领域法律体系。臧铁伟表示,目前,一个“1+N+4”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1”是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环境保护法。“N”是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包括针对传统环境领域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法律,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方面的保护治理法律等。在这方面,本届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核安全法,修改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4”是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的立法,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项带有创新性的工作,包括已经出台的长江保护法和黑土地保护法,已经提请审议的黄河保护法草案、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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