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等,富春环保及相关人员被出具警示函

富春环保10月25日公告,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万娇、总经理兼时任董事长张杰、时任总经理刘仁军、财务总监刘琪、董事会秘书胡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公司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2019年9月,公司与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将杭州富阳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作价2.9亿元转让给光大环保,上述事项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

公司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2021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园生态)就未来清算后的权益向其股东进行预分配,其中少数股东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少数股东)超出其持股比例提前获得清园生态分配金额5528万元。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内将上述分配计入对少数股东的资金拆借款,在相关报告期内属于对外财务资助行为。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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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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