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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不理专利纠纷“打”到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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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不理专利纠纷“打”到最高院

160多年历史的狗不理包子“摊上”了官司。

文|中国品牌杂志  冯昭

160多年历史的天津狗不理“摊上”了官司。

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食品公司)与离职员工张忠良关于专利报酬的终审判决,驳回张忠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狗不理食品公司须向张忠良支付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

至此,这起为期两年的诉讼尘埃落定。

离职员工向公司、集团提起诉讼

创始于清朝咸丰年间(1858年)的狗不理包子,因选料精细、工艺严格、外型美观,被誉为“天津三绝”之首,同时也是商务部认定的首批中华老字号。

其制作之考究,尤其被人称道。刚出笼的包子鲜而不腻,且褶花匀称,每个包子都不少于15个褶。

据狗不理集团官网介绍,袁世凯在天津编练新军时,曾把狗不理包子作为贡品进献给慈禧太后,慈禧尝后大悦,称赞:“山中走兽云中雁,陆地牛羊海底鲜,不及狗不理香矣”,从此狗不理名声大振。

不过,狗不理之所以能成为百年品牌,还有赖于一代代经营、研发人员的传承创新。

经过不断发展,狗不理包子形成鲜肉包、三鲜包、海鲜包、酱肉包、素包子等六大类近百个品种。2011年,“狗不理包子传统手工制作技艺”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沃斯经济论坛等重大活动,都能看到狗不理包子的身影。

但在两年前,狗不理食品公司离职员工张忠良提起一桩有关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和狗不理集团向其支付2009-2016年的研发专利报酬214万元。

法院受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6月28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但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团认为张忠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如果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请求支付奖励和报酬,前提是发明人是专利所属单位的职工,但张忠良不是狗不理集团员工,而聘用张忠良的狗不理食品公司又不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其次,2009-2016年,狗不理食品公司已经向包括张忠良在内的11位发明人足额发放了发明奖励和报酬,每年给予他的奖励不少于1.6万元,张忠良不应该在离职五年后再次索取报酬。

第三,涉案专利是2010年8月4日获得授权的,张忠良主张的2009-2016年发明人报酬,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显示,“狗不理”包子生物气调保鲜常温食品的研究开发,完成单位为狗不理集团;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显示,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共有11人,其中,张忠良为第四完成人。

而狗不理食品公司在2016年7月21日的会议纪要显示,由于保鲜包子生产过程中气温高、湿度大,造成生产、存储过程中次品率高,在市场上出现产品品质不稳定,消费者反映较多的现象,因此暂停了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全部撤回在售产品。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载明的完成单位是狗不理集团,但涉案专利的实施者是狗不理食品公司。因此,狗不理食品公司应当向张忠良支付报酬,但张忠良要求狗不理集团也向其支付报酬,是不应该的。

结合狗不理食品公司利润、涉案专利对利润的贡献比率,2021年3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狗不理食品公司向张忠良支付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

不服判决,原告、被告均提起上诉

然而,张忠良、狗不理食品公司均对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感到不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忠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团支付其职务发明创造报酬85.6万元。理由是:

首先,原审法院认定“生物保鲜包馅面食制品的制备方法”专利发明人共11人是错误的。该专利证书已写明发明人是付水胜、张忠良,因此只有他们两个人是实际发明人,而杨文冰、毛潞侠、王婧、董英杰、刘婷婷、盛会利等人虽然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技术人才,但并不能算该专利的发明人。

第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已经鉴定涉案专利创造的利润为535万元,但原审法院从狗不理食品公司的品牌运营、内部管理、生产销售等因素计算利润,是不恰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自己应得报酬应该是85.6万元。

狗不理食品公司也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张忠良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首先,张忠良是2015年3月从公司离职的,离职时就应当知道权利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他主张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应该从离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020年11月,张忠良向公司提起诉讼时,主张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况且,公司从2016年7月以后就再没有使用过这项专利。

第二,从2011年开始,公司每年都以奖励金、慰问金等形式向11位发明人支付了奖励,不应判决再次给张忠良支付报酬。

第三,这项成果是在付水胜的领导下,由11个人共同完成的,原审法院认定张忠良对该专利技术方案的贡献率为50%,比例过高。

第四,公司自身既不享有涉案专利申请权,也不享有涉案专利权,只是接受控股股东狗不理集团委托进行研发,因此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狗不理集团与张忠良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没有义务向他支付报酬。

提交新证据争议聚焦三个方面

为了说明维权的正当性,张忠良在二审期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件新证据。

一件是《天津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申报表》,用于证明涉案专利由付水胜、张忠良共同完成;另一件是《研究成果及取得的成效表》,用于证明杨文冰、毛潞侠、王婧、董英杰、刘婷婷等人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技术人才,但不是该专利的发明人。

但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团认为,这两份材料都不应当被采纳:前者不能证明为该专利付出劳动的只有张忠良、付水胜两人;狗不理集团共有三项专利,第二份材料也不能说明取得的成效是由涉案专利产生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忠良原审诉讼请求不涉及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奖励问题,也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天津市第三人民中级法院确定案由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有所不当”,案由应该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

根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团是否应该向张忠良支付报酬;张忠良请求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原审法院确定的报酬数额是否恰当。

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忠良在狗不理食品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研发“生物保鲜包馅面食制品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后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狗不理食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应用了该方法,并且取得了经济效益,应当向张忠良支付合理的报酬。

但是,张忠良主张狗不理集团也向其支付报酬,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忠良于2020年6月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狗不理食品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张忠良认为其应得报酬为85.万元,狗不理食品公司则认为原审法院以张忠良对涉案专利技术的贡献率50%计算,报酬比例过高。考虑到狗不理食品公司并没有与张忠良就支付报酬的计算方式或数额作出约定,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张忠良主张参照实施涉案专利“利润”的2%计算一次性报酬,是有法律依据的。

然而,报酬数额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参与研发涉案专利的人数、张忠良在研发中所起作用、狗不理食品公司实施涉案专利的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经过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狗不理食品公司向张忠良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尚属合理。

因此,张忠良及狗不理食品公司提起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相关认定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处理结果正确。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张忠良、狗不理食品公司平均负担。

这起案件由报酬纠纷而起,事关专利权人、受委托研发单位、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三方,为发明人权益维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思路。

来源:中国品牌杂志

原标题:狗不理专利纠纷“打”到最高院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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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多年历史的狗不理包子“摊上”了官司。

文|中国品牌杂志  冯昭

160多年历史的天津狗不理“摊上”了官司。

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食品公司)与离职员工张忠良关于专利报酬的终审判决,驳回张忠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狗不理食品公司须向张忠良支付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

至此,这起为期两年的诉讼尘埃落定。

离职员工向公司、集团提起诉讼

创始于清朝咸丰年间(1858年)的狗不理包子,因选料精细、工艺严格、外型美观,被誉为“天津三绝”之首,同时也是商务部认定的首批中华老字号。

其制作之考究,尤其被人称道。刚出笼的包子鲜而不腻,且褶花匀称,每个包子都不少于15个褶。

据狗不理集团官网介绍,袁世凯在天津编练新军时,曾把狗不理包子作为贡品进献给慈禧太后,慈禧尝后大悦,称赞:“山中走兽云中雁,陆地牛羊海底鲜,不及狗不理香矣”,从此狗不理名声大振。

不过,狗不理之所以能成为百年品牌,还有赖于一代代经营、研发人员的传承创新。

经过不断发展,狗不理包子形成鲜肉包、三鲜包、海鲜包、酱肉包、素包子等六大类近百个品种。2011年,“狗不理包子传统手工制作技艺”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沃斯经济论坛等重大活动,都能看到狗不理包子的身影。

但在两年前,狗不理食品公司离职员工张忠良提起一桩有关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和狗不理集团向其支付2009-2016年的研发专利报酬214万元。

法院受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6月28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但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团认为张忠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如果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请求支付奖励和报酬,前提是发明人是专利所属单位的职工,但张忠良不是狗不理集团员工,而聘用张忠良的狗不理食品公司又不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其次,2009-2016年,狗不理食品公司已经向包括张忠良在内的11位发明人足额发放了发明奖励和报酬,每年给予他的奖励不少于1.6万元,张忠良不应该在离职五年后再次索取报酬。

第三,涉案专利是2010年8月4日获得授权的,张忠良主张的2009-2016年发明人报酬,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显示,“狗不理”包子生物气调保鲜常温食品的研究开发,完成单位为狗不理集团;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显示,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共有11人,其中,张忠良为第四完成人。

而狗不理食品公司在2016年7月21日的会议纪要显示,由于保鲜包子生产过程中气温高、湿度大,造成生产、存储过程中次品率高,在市场上出现产品品质不稳定,消费者反映较多的现象,因此暂停了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全部撤回在售产品。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载明的完成单位是狗不理集团,但涉案专利的实施者是狗不理食品公司。因此,狗不理食品公司应当向张忠良支付报酬,但张忠良要求狗不理集团也向其支付报酬,是不应该的。

结合狗不理食品公司利润、涉案专利对利润的贡献比率,2021年3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狗不理食品公司向张忠良支付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

不服判决,原告、被告均提起上诉

然而,张忠良、狗不理食品公司均对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感到不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忠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团支付其职务发明创造报酬85.6万元。理由是:

首先,原审法院认定“生物保鲜包馅面食制品的制备方法”专利发明人共11人是错误的。该专利证书已写明发明人是付水胜、张忠良,因此只有他们两个人是实际发明人,而杨文冰、毛潞侠、王婧、董英杰、刘婷婷、盛会利等人虽然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技术人才,但并不能算该专利的发明人。

第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已经鉴定涉案专利创造的利润为535万元,但原审法院从狗不理食品公司的品牌运营、内部管理、生产销售等因素计算利润,是不恰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自己应得报酬应该是85.6万元。

狗不理食品公司也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张忠良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首先,张忠良是2015年3月从公司离职的,离职时就应当知道权利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他主张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应该从离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020年11月,张忠良向公司提起诉讼时,主张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况且,公司从2016年7月以后就再没有使用过这项专利。

第二,从2011年开始,公司每年都以奖励金、慰问金等形式向11位发明人支付了奖励,不应判决再次给张忠良支付报酬。

第三,这项成果是在付水胜的领导下,由11个人共同完成的,原审法院认定张忠良对该专利技术方案的贡献率为50%,比例过高。

第四,公司自身既不享有涉案专利申请权,也不享有涉案专利权,只是接受控股股东狗不理集团委托进行研发,因此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狗不理集团与张忠良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没有义务向他支付报酬。

提交新证据争议聚焦三个方面

为了说明维权的正当性,张忠良在二审期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件新证据。

一件是《天津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申报表》,用于证明涉案专利由付水胜、张忠良共同完成;另一件是《研究成果及取得的成效表》,用于证明杨文冰、毛潞侠、王婧、董英杰、刘婷婷等人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技术人才,但不是该专利的发明人。

但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团认为,这两份材料都不应当被采纳:前者不能证明为该专利付出劳动的只有张忠良、付水胜两人;狗不理集团共有三项专利,第二份材料也不能说明取得的成效是由涉案专利产生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忠良原审诉讼请求不涉及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奖励问题,也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天津市第三人民中级法院确定案由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有所不当”,案由应该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

根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团是否应该向张忠良支付报酬;张忠良请求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原审法院确定的报酬数额是否恰当。

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忠良在狗不理食品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研发“生物保鲜包馅面食制品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后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狗不理食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应用了该方法,并且取得了经济效益,应当向张忠良支付合理的报酬。

但是,张忠良主张狗不理集团也向其支付报酬,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忠良于2020年6月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狗不理食品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张忠良认为其应得报酬为85.万元,狗不理食品公司则认为原审法院以张忠良对涉案专利技术的贡献率50%计算,报酬比例过高。考虑到狗不理食品公司并没有与张忠良就支付报酬的计算方式或数额作出约定,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张忠良主张参照实施涉案专利“利润”的2%计算一次性报酬,是有法律依据的。

然而,报酬数额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参与研发涉案专利的人数、张忠良在研发中所起作用、狗不理食品公司实施涉案专利的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经过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狗不理食品公司向张忠良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尚属合理。

因此,张忠良及狗不理食品公司提起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相关认定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处理结果正确。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张忠良、狗不理食品公司平均负担。

这起案件由报酬纠纷而起,事关专利权人、受委托研发单位、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三方,为发明人权益维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思路。

来源:中国品牌杂志

原标题:狗不理专利纠纷“打”到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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