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生代菜鸟满心欢喜踏入江湖社会,岂料,江湖险恶,危机重重。最让人心痛的就是毕业季中众多学子为了尽快找工作,过于相信公司合同,没有仔细阅读条款就盲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殊不知合同中的种种隐蔽风险,律贝果出于心底对法律的敬畏,本着扶弱济贫的江湖理念,为职场菜鸟保驾护,现在就给职场菜鸟们在险恶的江湖维护自身权益支支招。
毕业季,职场菜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某日,催催到新公司报道,公司HR拿来劳动合同让催催签,那么我们就从劳动合同入手,开始本期的话题。
大家或许对于劳动合同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不就是几张纸吗?为什么国家要专门制定《劳动合同法》,里面又要强调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不签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律贝果要在此提醒菜鸟们注意啦:
1. 保留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和用工单位之间有事实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证明你确实是用人单位的员工。
2.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如果未签劳动合同,菜鸟们可以向单位索要原工资之外的一倍工资,如单位不支付,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支付。
签订了劳动合同,催催开始正式工作。
催催自认是职场菜鸟,他努力工作,加班加点,但是在发工资时,却发现工资少的可怜。拿到工资单后发现,原来基本工资仅为2000块,加班费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所以少得可怜。本想找公司HR理论的,但是拿出当初入职时签的劳动合同,才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就是2000块。同时,催催发现,合同的附件是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也约定了加班费的内容。催催甚是后悔,没有看清当初合同就签字。
律贝果提醒各位职场新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条款,不要为了找工作而盲目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一年后,
逐渐步入正轨,但可怜的催催在上班路上发生了一起不大不小的事故,出了地铁的催催,被某快递小哥一不小心,撞了个跟头,看病吃药花了不少钱。催催的情况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可以要求单位想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及鉴定劳动能力,按照鉴定结果给予相应赔偿。在工伤期间,催催可以要求公司按月支付工资。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催催在受伤后,自行支付了一大笔费用,对于刚刚上班的催催来说,费用着实有点承受不了。
律贝果温馨提示:
工伤待遇报销:
应到公司参保所在社保部门申报,须填写相关表格,带上所有发票、明细清单、伤者身份证、所有诊断证明等,
若公司没有为催催参加工伤保险,催催可以持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费用的调解和仲裁,工伤医疗费由公司支付。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催催的工伤登记鉴定出来了,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公司发现催催还要修养一段时间,不想在支付催催工资了,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催催不要哭,律贝果来教你维权!
申请工伤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要求以下赔偿
(2)公司与催催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数额按照法律规定,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那么,催催这种情况,工作满一年的,公司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综上,催催可以拿到的补偿为=49602+21258+21258=92118元+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另外,律贝果提醒大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即使劳动者签字认可,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遭遇劳动纠纷,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如因为发生纠纷与对企业或者老板的财产进行打砸、对企业方的人员进行伤害的话,结果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其次,就是不要通过伤害自己的方式讨薪。有的人比较过激,希望通过伤害自己来威慑企业,但往往达不到目的,反而让自己另外遭受痛苦。在发生纠纷无法解决时,可以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维护权益。
文字作者 | 白大拿
图片作者 | Tony
文字编辑 | 吴晓涵
图、文、音频均属原创,如需转载请联系律贝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