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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全国推行 清单外外资三个工作日可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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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全国推行 清单外外资三个工作日可完成备案

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在全国推广四大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投资准入模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根据中国商务部消息,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在全国推广四大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投资准入模式。

这四部法律分别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及更早时候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同日,中国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当日在杭州二十国集团(G20)新闻发布会上称:“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保证了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按照法律程序实施,实现了立法引领改革的目标。”

王受文称,此次修订“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仅限于对相关行政审批条款做出调整,在四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王受文称,这解决了自贸试验区法律授权到期(三年)的问题,也解决了在全国范围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

他介绍道,修改的内容引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凡在负面清单外的,就可以改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投资不需要审批,备案即可。

他认为这个修改是基于国内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大自贸试验区的成功实践。“上海自贸区将审批改为备案后,审批材料节省了90%,审批时间从20个工作日变成3个工作日。”

王受文称,此次修订四部法律相关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改变自改革开放以来运行了30多年的外商投资“逐案审批”管理模式,是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将为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创造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关于“简政放权”,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介绍道,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可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信息及材料,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备案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备案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

备案完成后,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这将大幅精简企业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关于“放管结合”,孙继文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在“放”的同时,为备案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手段。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违反备案义务,在限制或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诚信信息将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并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孙继文说。

代表欧盟企业在华营商的中国欧盟商会第一时间对界面新闻表示称,该修订将原有的登记制度转变为备案管理,并在法律中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这一举措十分值得赞赏。中国欧盟商会希望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华投资能够遵循相同的《公司法》,继续落实投资方面的平等互惠原则。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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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在全国推广四大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投资准入模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根据中国商务部消息,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在全国推广四大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投资准入模式。

这四部法律分别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及更早时候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同日,中国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当日在杭州二十国集团(G20)新闻发布会上称:“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保证了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按照法律程序实施,实现了立法引领改革的目标。”

王受文称,此次修订“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仅限于对相关行政审批条款做出调整,在四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王受文称,这解决了自贸试验区法律授权到期(三年)的问题,也解决了在全国范围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

他介绍道,修改的内容引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凡在负面清单外的,就可以改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投资不需要审批,备案即可。

他认为这个修改是基于国内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大自贸试验区的成功实践。“上海自贸区将审批改为备案后,审批材料节省了90%,审批时间从20个工作日变成3个工作日。”

王受文称,此次修订四部法律相关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改变自改革开放以来运行了30多年的外商投资“逐案审批”管理模式,是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将为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创造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关于“简政放权”,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介绍道,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可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信息及材料,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备案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备案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

备案完成后,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这将大幅精简企业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关于“放管结合”,孙继文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在“放”的同时,为备案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手段。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违反备案义务,在限制或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诚信信息将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并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孙继文说。

代表欧盟企业在华营商的中国欧盟商会第一时间对界面新闻表示称,该修订将原有的登记制度转变为备案管理,并在法律中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这一举措十分值得赞赏。中国欧盟商会希望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华投资能够遵循相同的《公司法》,继续落实投资方面的平等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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