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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从业禁止新规今起施行,教职员工实施四类犯罪将被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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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从业禁止新规今起施行,教职员工实施四类犯罪将被终身禁业

《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开始施行。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意见》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新增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

《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俞亮向界面新闻介绍,刑法中的从业禁止规定,一方面以利用职业便利犯罪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另一方面对从业禁止有期限规定,即3-5年。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则更严格,根据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过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一例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从业禁止案件。

2021年6月4日,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犯罪嫌疑人覃一品因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处覃一品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工作,期限五年。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界面新闻介绍,此前,在法院判决时,引用刑法做出从业禁止判决的情况更为普遍。此次,《意见》从法院判决的角度,明确要求各地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判决,“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权威性,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佟丽华说。

“女童保护”发起人、凤凰网副总编辑孙雪梅介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包括性侵害,有一些是蓄意的,也有一些是机会犯罪,无论哪一种,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机会接触未成年人,犯罪几率都会增加。而从业禁止的意义,就在于减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触的机会,更大可能地预防针对未成人的伤害。

因此,孙雪梅认为,对性侵儿童者,有必要延长其从业禁止时间,甚至禁止其终身从事某项职业。“国际国内的案例都表明,性犯罪具有较高的复发性,一些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儿童犯罪行为,很难通过一定的刑期加以改造。”她说。

根据“女童保护”统计,在2021年媒体曝光的223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有105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47.09%;有7起案例的罪犯曾因性犯罪受到处罚,其中部分为教职工。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因此,为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此外,《意见》还规定,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意见》从实际操作角度上化解了法律适用当中的争议,并且细化了从业禁止制度的工作流程,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我觉得这是最主要的意义。”俞亮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业禁止并不仅针对教育领域。第二条还明确规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段农根等人于11月14日发表的一篇关于从业禁止制度的解读表示,在理解和适用《意见》第二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人民法院依据本款作出从业禁止判决时,其判项的表述应当是“禁止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把握。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除了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还包括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另外,根据段农根等人的解读,本款规定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并不要求其必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犯罪对象也不仅包括未成年人。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者实施了《意见》中列举的这4类犯罪,不管是对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适用未保法第六十二条的终身从业禁止。”俞亮说,“前3类是比较容易被理解,但第4类暴力伤害,在实践中暴力伤害的被害对象比较广泛,是否也适用于针对未成年人行业的终身从业禁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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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开始施行。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意见》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新增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

《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俞亮向界面新闻介绍,刑法中的从业禁止规定,一方面以利用职业便利犯罪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另一方面对从业禁止有期限规定,即3-5年。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则更严格,根据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过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一例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从业禁止案件。

2021年6月4日,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犯罪嫌疑人覃一品因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处覃一品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工作,期限五年。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界面新闻介绍,此前,在法院判决时,引用刑法做出从业禁止判决的情况更为普遍。此次,《意见》从法院判决的角度,明确要求各地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判决,“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权威性,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佟丽华说。

“女童保护”发起人、凤凰网副总编辑孙雪梅介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包括性侵害,有一些是蓄意的,也有一些是机会犯罪,无论哪一种,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机会接触未成年人,犯罪几率都会增加。而从业禁止的意义,就在于减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触的机会,更大可能地预防针对未成人的伤害。

因此,孙雪梅认为,对性侵儿童者,有必要延长其从业禁止时间,甚至禁止其终身从事某项职业。“国际国内的案例都表明,性犯罪具有较高的复发性,一些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儿童犯罪行为,很难通过一定的刑期加以改造。”她说。

根据“女童保护”统计,在2021年媒体曝光的223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有105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47.09%;有7起案例的罪犯曾因性犯罪受到处罚,其中部分为教职工。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因此,为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此外,《意见》还规定,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意见》从实际操作角度上化解了法律适用当中的争议,并且细化了从业禁止制度的工作流程,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我觉得这是最主要的意义。”俞亮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业禁止并不仅针对教育领域。第二条还明确规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段农根等人于11月14日发表的一篇关于从业禁止制度的解读表示,在理解和适用《意见》第二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人民法院依据本款作出从业禁止判决时,其判项的表述应当是“禁止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把握。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除了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还包括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另外,根据段农根等人的解读,本款规定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并不要求其必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犯罪对象也不仅包括未成年人。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者实施了《意见》中列举的这4类犯罪,不管是对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适用未保法第六十二条的终身从业禁止。”俞亮说,“前3类是比较容易被理解,但第4类暴力伤害,在实践中暴力伤害的被害对象比较广泛,是否也适用于针对未成年人行业的终身从业禁止呢?”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